是誰讓改從母姓如此困難? -單親媽媽要求內政部依法行政

by 婦女新知基金會

立法院於今年6月6日修正通過姓名條例,新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這使得過去因為不符民法關於從母姓必須同時具備「丈夫同意」及「母無兄弟」二個先決條件,而不能完成子女改從母姓希望的單親媽媽和小朋友們重新燃起了希望。在單親媽媽的引領企盼中,6月25日總統公佈新姓名條例,同日施行。

如果僅從條文規定的文字來看,既然是關於姓氏的法律,效力理應優先於民法的一般規定,只要符合條文明定的要件,單親媽媽就可以向戶政事務所提出子女改姓的申請。但是,向戶政事務所詢問後獲得的回應讓人失望,戶政人員大多提出要出具父親同意書才能辦理子女改姓的要求,而以未提出父母同意書為由,拒絕單親媽媽的申請;也有承辦人員以「不知可以改幾次?如果再婚不知如何處理?不知是否需要重新約定?不知以前離婚者可不可以辦理?」而不接受申請。

經查證,內政部確實於6月27日發布公文表示:「姓名條例公佈施行後,於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1.未成年子女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應檢具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內政部作為主管單位,僅於該條例生效當日-6月27日-以最速件向各縣市政府發文說明相關作業程序,而未能及時對新制度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商討應對方式並訂立施行細則,導致本條例生效後,基層戶政人員竟無法處理民眾的申請,漠視人民行使權利的合理權益,內政部的行政效率令人質疑。

其次,正如單親媽媽們提出的質疑:「法條又沒有這樣規定,戶政事務所憑什麼要我提出同意書?!」要求申辦子女改姓須繳驗父母同意書之作法是對人民行使權利再加限制,已屬於無法律之授權,而限制人民之權利,更未保護人民對法律條文正當合理之信賴。

更何況,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及「後法優於前法」之法律適用原則,關於姓氏變更,姓名條例為民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以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提出子女改姓之申請,依該條規定,僅須提出申請人為未成年子女之行使親權之父親或母親之證明即可,不須符合民法第1059條之「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之要件。

此外,內政部要求出具父母同意書的做法,更凸顯其未合理考慮單親媽媽的生命經驗與社會處境,不僅抹煞單親媽媽扶養子女的辛勞,也使得希望從母姓的孩子們「不想繼續頂著令她/他疑惑及不滿意的姓氏,忍受著旁人異樣的眼光(為什麼她/他和爸爸、媽媽不同姓?)過每一天」的願望再次落空。

如果是好聚好散的兩願離婚,單親媽媽還有可能和孩子的爸爸商量,但是,無論如何,只要父親拒絕或是拖延簽定同意書,就能否決子女從母姓的要求;更有甚者,如果是在面臨家暴加害人威脅的情況下,單親媽媽只希望能有不受打擾、沒有恐懼的生活,怎麼可能再主動提出子女改姓同意書的要求?

即使鼓起勇氣提出要求,其實可以預見對方的反應:反正孩子現在跟我姓,我何必要讓你得償所願。單親媽媽辛苦完成離婚手續、好不容易取得孩子監護權,照顧、養育子女,卻得被迫面對公部門違法附加的不合理限制。

婦女新知基金已於2003年7月2日行文內政部戶政司,提出「對於依照新施行之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改姓之民眾勿額外附加要求出具未成年子女改姓之父母同意證明文件」的呼籲,更直接詢問戶政司目前施行細則的制定進度,但截至今日,戶政司尚未回文。我們不知道公部門是否聽到民眾的陳情,施行細則何時能公佈,媽媽們是否趕得及在小朋友上學以前完成改姓的行政作業,讓小朋友能以新身分踏入校園。

在此,婦女新知基金會提出三點呼籲:

1.內政部應停止帶頭違法的行為,勿對有意依新法行使正當改姓權利之單親媽媽附加「檢具配偶同意書」之不合理限制,而應以依法行政的負責態度處理子女改姓相關事項。

2.內政部應儘速完成新姓名條例相關配套措施之研議,別讓單親媽媽還有小朋友們的殷切期望,因為行政效率不彰而無限期延長。

3.立法委員能以新姓名條例的進步觀點,盡速修正現行民法關於子女姓氏的相關規定,放寬民法關於子女從母姓嚴苛且不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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