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想完成小朋友從母姓的心願

by 寶貝的媽媽

寶貝是我和前夫生的小孩,在他出生滿月後因前夫外遇,我與前夫離婚,並擁有寶貝的監護權。因為我必須上班工作,所以寶貝和我是與娘家父母同住。在寶貝上小學前,為了避免旁人異樣的眼光,及擔心他年紀尚小,若向他陳述事實也無法理解,反而造成他的困擾,所以他一直是冠母姓。

到了寶貝上小學前一個月,我才向他陳述我與他生父的離婚情形,及礙於政府規定他上小學後必須改冠他生父的姓氏,不能再與我同姓。這兩年來寶貝常常詢問我為何他不能與我姓,為何他得姓這個姓氏,他這個小小的心願一直困擾著他和我。2003年6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成年的單親子女可與取得監護權的父或母同姓,6月25日總統頒布總統令修正「姓名條例」其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不同者,得申請改姓。」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得知上述訊息時,我真的是欣喜若狂,想到寶貝想改姓的心願終於可以達成,我迫不及待馬上打電話給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第四科,詢問如何提出申請,未料對方說因內政部規定須取得我前夫的同意書,方能辦理改姓事宜。我馬上又打電話給內政部戶政司,經辦人告訴我因為監護權並非永久性的,所以必須有我前夫的同意書,我則對經辦人說這個條件我無法理解,因為監護權在我這方,我可以申請改姓,他日若監護權在他那邊他也可以申請改回去啊!不是嗎?經辦人並不管我的說法,只說若我不滿意有意見須以書面提出,函寄台北市徐州路5號內政部收。在那個當下我的心涼了半截,眼淚奪眶而出,有身為老百姓對於政府的規定無能為力的深深悲哀。

當初立法院不就是鑒於離婚後的父或母如仍須取得另一方同意,才可以申請使所監護子女與其同姓並不公平,因此提案修法,並期望有助於落實兩性平權!不是嗎?

要去取得我前夫的同意書,您知道對我有多難

1. 我得冒著生命的危險,因為當初他即曾因我去捉姦欲置我於死地,而被判刑確立。
2. 我現在已再婚生活幸福美滿,我實在不願意再生事端,影響我現有的家庭生活。
3. 寶貝目前與我和我先生生活過得平安、快樂,他各項表現皆很優異,我需要讓他去冒這個險嗎?

寶貝的心願與我所顧慮的種種情形,在我心裡的天平上擺蕩,我該如何做方能達成我兒子的心願又不會傷害到他、我及我現有的家庭生活。親愛的政府,您的一個規定,對我這個平凡又普通的小老百姓,是個多大的難題啊!  為什麼我兒子的姓氏,不能由他自己做決定,得由一個從他出生即拋棄他,九年來不曾關心過他的生活,連一次探視權、一通電話都未曾行使未曾撥打過的人來同意?

我的寶貝得頂著這個令他疑惑及不滿意的姓氏,忍受著旁人異樣的眼光(為什麼他和爸爸、媽媽不同姓?)過每一天,連帶他和妹妹去看醫生,都會被詢問,這兩個都是妳的孩子嗎?

親愛的大有為政府,可不可以請您幫幫我的孩子,除了我前夫的同意書外,能不能還有其他的方法完成他想改姓氏的心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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