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釋憲官司

by 馮賢賢

Surprise!Surprise!

驚奇有兩種,一種是驚喜,一種是驚怒。驚怒、驚恐、驚愕、驚惡,隨便用哪一個形容,都不夠說明我在1993年的大發現。那時我剛從美國把全家搬回來,到戶政事務所幫我兒子報戶口,才發現,原來在美國出生證明上好端端從著母姓的他,必須改從父姓。戶政人員說明後,我才知道,原來民法上規定,子女必須從父姓,除非「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否則免談。

我要感謝我的父母,從小就沒讓我覺得因為我是女生我就應該低人一等。所以知道這個規定後,我的反應當然是,不甘心,不接受。因為這樣,我拒報戶口,兒子必須入境六個月後還得帶到香港去一趟,再回來。這樣的情況,當然麻煩到的是我們自己。

所以過一陣子,我又跑去戶政事務所。一位好心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唯一的辦法是小孩沒有爸爸,就可以從母姓。經她指點迷津,我趕快到醫院拿了一份沒有父親名字的出生證明,終於辦到了讓我兒子從母姓的戶籍。當然,在過程中,我必須忍受醫院行政和戶政事務所人員一再追問,「小孩沒有爸爸怎麼辦?」這些人都是女性,卻一腦子父權思想。沒有爸爸,小孩生的出來嗎?她們真正的意思是,「父不詳」的小孩多麼糟糕!

禍從天降

才高興沒幾年,我就碰到了大麻煩。1999年,戶政機關發現原來我是已婚身分,二話不說,就把我兒子從母姓的戶籍取消,強迫他改從父姓。這時候我兒子已經快十歲了。他聽到這個消息後說:「怎麼有這種爛規定!」

由於我工作忙,拖了一陣子後,我決定打官司。2001年母親節前夕,我跟婦女新知一起在台北市大安區公所外召開記者會,並為我兒子提出恢復從母姓的申請。當然,申請很快被駁回。然後我們照程序向台北市政府法規會提出訴願,也被駁回。當年九月,我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一直等到2002年六月,我和律師才有機會出庭。本來法官說要再進行言辭辯論,但卻沒有下文。經我打電話一再詢問,法院才告訴我,法官覺得此案重大,必須審慎考慮。

今年四月,終於收到法院判決書。難得碰到這麼英明的法官,看出民法1059條違反憲法第七條男女平等之處,決定把我的案子跳過最高行政法院,直接聲請釋憲。整個程序走到這一步,已經耗掉我超過兩年的時間,而我兒子馬上就要上國中了。

民法還停留在綁女人小腳的時代

民法上面有關子女姓氏的規定,隱含著整套父權體制的壓迫。它只規範婚生子女必須從父姓,因為這些人才是社會認可的繼承男性宗族法統的人。所謂「母無兄弟」的特殊條款,也只是開個小門讓「無後之家」本來無權繼承父祖姓氏的女性可以替父親家傳宗接代,至於母親家族當然全被抹掉。

立委章孝嚴在身分證上恢復他真實父母姓名後,不需要改從父姓,是因為他是非婚生子女,在民法上被視為「化外之民」的「非典型子女」,所以才有選擇權。

2001年公佈實施的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可以從母姓。今年五月底立委匆促修法,又規定離婚後擁有親權的婦女可以讓子女從母姓。這樣一國多制,立法者難道不覺得奇怪嗎?如果我是原住民,像高金素梅,我就可以從母姓。如果我是非婚生子女,像章孝嚴,我也可以從母姓。但如果我是我,不是原住民,又不巧結了婚,我的小孩就不可以從母姓!

公民不服從

我一直堅信,這個案子如果能夠釋憲,我一定會贏。民法的規定違憲之處太明確了,大法官不可能看不到。但是大法官什麼時候裁決,我完全無法要求。七月初,我兒子去國中報到,我們要用什麼名字呢?小學畢業證書上寫的是他原來從母姓的名字,戶口名簿上卻是那個不被他認同的從父姓的名字。我跟學校說,戶口名簿忘了帶,只拿出了畢業證書。現在被學校催繳,我們勢必得去拜託學校,在學籍上登記戶口名簿上的名字,但在班級上千萬別把他強行改了姓。

不合理的法律,造成人民多大損害,不是那些草率立法者和滿腦子迂腐思想的行政官僚可以想像的。根據憲法的保障,我本來就該有權讓子女從母姓,卻被逼的大費周章請律師打官司,還不知道什麼時候判決才會出來。我在想,這件事最好是善了,否則,我要問,憑什麼每年繳稅的時候我都沒有折扣。說到該有的權利,我卻變成了如此吃憋的二等公民,連小孩一起跟著倒楣?

我很多朋友聽到這件事,都大呼不可能,他們以為民法這一條老早就修了,是的,大法官們你們聽到了嗎?法律過時到大家都以為早已修改,卻到現在還沒修,這是不是很離譜?連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允許子女從母姓,我們敝國卻還在抱殘守缺,堅守著舊中國壓制女性的律法不放,如果要這樣,可不可以把稅制也改改,讓我得到二等公民的稅率減免吧!

(本文作者為公共電視台研究發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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