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明帳,才好散

by 李冠霈

夫妻同居共財生活,對許多人來說,離婚時剩餘財產的分配事關日後經濟生活的計算,是很重要的問題。目前民法對於夫妻財產制規定有「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在台灣,多數夫妻結婚時不會約定日後財產制的分配,在未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間的財產分配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

家務勞動是支撐家庭的分工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與賺取家庭生活經費同等重要。Photo by Tim Wright on Unsplash

依民法第10181023條規定,原則上夫妻婚後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配偶雙方負連帶責任;離婚時,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原則上,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慰撫金不用計入)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下稱本會)理事陳瑩娟律師舉例說明,若小明、小愛為夫妻,未約定婚後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夫妻各自總財產是小愛多、小明少。

小愛 小明
婚後財產 不動產A 1000 0
存款 50 100
股票 0 100
汽車 50 (繼承) 0
首飾 0 50(贈與)
婚後債務 A房貸 -600 0

(單位:萬元)

套入民法有關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公式:

[(小愛婚後財-無償取得-婚後債)-(小明婚後財-無償取得-婚後債)]÷ 2

[(1100-50-600)-(250-50-0)] ÷ 2 = 125

故,小明可以向小愛請求新台幣125萬元。

此規範目的在於肯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為共同維持家庭運作而付出的所有勞動貢獻,包含外出工作、家庭照護、家務勞動等。其背後價值是翻轉傳統觀念,認為家務勞動不該被情感/親密/配偶關係吸收,此概念也隱含在日劇《月薪嬌妻》劇情中,男主角支付女主角清潔家空間的勞動費用,但在兩人產生情感關係而進一步論及進入婚姻關係時,男主角向女主角主張婚後就不需要再支付家務勞動薪資,此時女主角提出對於家務勞動的反思,即家務勞動在社會結構/家庭生活中,長期被隱形化,被視為無對價價值,甚至無價值;惟事實上,家務勞動是支撐家庭的分工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與賺取家庭生活經費同等重要。

因此,在陳律師所舉案例中,小愛因為小明在家擔當家庭主夫,才能全心衝刺事業而在婚後購買A屋,縱使A屋為小愛積攢其薪資而購得,亦應考量若非小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照顧小愛與子女們生活起居,小愛也不見得有能力全心衝刺事業而有足夠的經濟購買A屋。

後記:本會2017年舉辦性別法律系列中的「離婚課程」,整理現行民法規定離婚的兩種方式、訴請離婚時可能需要的證據如何保全、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等,提供各位讀者對於離婚內容有初步了解。在離婚議題中,尚有子女親權及贍養費支付等相關議題,預計在日後的【高雄新知x LAW口開講】中一一為大家介紹。

今年3月起,本會將首次前往美濃農會,提供在地民眾免費法律諮詢的服務,期待能將服務範圍擴大,並藉此過程盤點更多不同於市區女性需求的鄉區法律議題。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 (07)550-0522 李專員。

(作者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專員)

延伸閱讀

觀看次數: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