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離婚,可以嗎?

by 李冠霈

小愛(化名)與先生結婚至今已貌合神離多年,雖然夫妻兩人仍同住一個屋簷下,但先生與自己、與孩子的關係都不親近,小愛嘗試與先生溝通多次都無法改善相處模式。但由於這段婚姻中,先生並無任何不利孩子或自己的行為,小愛想了解,她能否以夫妻情感已淡薄作為訴請離婚依據?

若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想離婚,或者雙方自行談不攏離婚條件內容時,需要尋求法律諮詢。Photo by Yoann Boyer on Unsplash

民法親屬編規定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類,一是「兩願(協議)離婚」、二是「裁判離婚」。前者是指夫妻雙方均有離婚意思,自行談妥離婚條件等,並由兩位以上證人簽名後作成書面,向戶政機關登記即發生離婚效力。後者指夫妻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列舉情形之一,或符合同條第2項概括規定時,他方可向法院訴請離婚,待法院作成離婚判決即生離婚效力。

除此之外,還有介於兩者中間的類型,是雙方先進入法院,經過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在性質上雖也是基於雙方合意離婚,但不同的是,在完成調解或和解筆錄簽署的同時,婚姻關係即告消滅。

在前來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下稱本會)諮詢離婚問題的民眾裡,很多人面臨如小愛的情況,就是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想離婚,或者雙方自行談不攏離婚的條件內容的狀況。若以小愛為例,她的先生並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各款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對配偶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等事由,因此必須檢視有無同條第2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而且,以目前實務做法,法官會衡量配偶雙方對於婚姻破裂的「可歸責性」,只有在「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可歸責性較低」或「雙方可歸責性相當」時,法官才會准許原告的離婚請求。小愛是否能獲准裁判離婚,法院會依據上述的兩大要件,及雙方的舉證來決定。

在舉證的部分,本會理事陳瑩娟律師指出「保全證據」是相當重要的行為,如現在流行的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都可能成為證據。另外,請醫院開立驗傷單、找尋鄰居作為證人、錄音都可以成為舉證方法。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針對自己參與其中的對話錄音是合法的,但對於他人之間的隱私活動或對話,若未取得被側錄者同意,在家中/私家車上安裝竊聽/竊錄器/定位追蹤器等,或非經同意登入配偶的電腦帳號閱讀私人信件、開拆他人封緘信件,有可能成立妨礙祕密/妨礙電腦使用/妨礙書信祕密等刑事責任。因此,若民眾著手欲蒐集證據時,應先諮詢律師意見再行動,較不容易觸法。

後記:本會2017年舉辦性別法律系列中的「離婚課程」,整理現行民法規定離婚的兩種方式、訴請離婚時可能需要的證據如何保全、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等,提供各位讀者對於離婚內容有初步了解。在離婚議題中,尚有子女親權及贍養費支付等相關議題,預計在日後的【高雄新知x LAW口開講】中一一為大家介紹。

今年3月起,本會將首次前往美濃農會,提供在地民眾免費法律諮詢的服務,期待能將服務範圍擴大,並藉此過程盤點更多不同於市區女性需求的鄉區法律議題。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 (07)550-0522 李專員。

(作者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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