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吃飯、看電影都要確認對方意願,性的積極同意模式有這麼困難嗎?

by 林秀怡

從近期的性侵害案件中,我們發現,非典型被害人類型增加;而這些非典型被害人勇敢站出來控訴性侵害的時候,卻常常遭到網路輿論公審及檢討被害人的狀況,顯示身體自主權概念的落實尚待努力。這與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有關;這樣的意涵仍停留在被害人必須證明其意願被違反,但是酒醉或是無法抗拒情況下的性侵害,則難以證明其意願被違反,反而會被檢視是否有積極抗拒,而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確認對方意願,應該是性邀約者的責任,而不是受邀約者的義務。取自婦女新知基金會官網。

有感於妨害性自主案件層出不窮,且樣態越趨多元,過去就單一法條討論與修正已不合乎民眾期待與社會需求,必須重新回頭進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全部條文,重新調整架構與內容,將「Only yes means yes-積極同意」概念帶入法條中,取代過去的「No means no」模式,提出整套完整的修法版本,讓性自主概念能更為落實,真正消弭對於人權(特別是女性)的歧視與任何形式的侵害。

積極同意模式,是什麼呢?

「積極同意模式」,意味著,行為人必須先以語言或積極行為表達希望有性行為的意願,並且確認對方有接收到這樣的訊息,並且以語言或是積極的身體動作回應性邀約,也就是「被害人有說好才算同意」(Only yes means yes),在此情況下,性行為才是合法的合意性行為。反之,如果行為人連問都沒有問,或者是被害人於性行為之前並未給予言語同意,或以積極的身體動作回應對方的性邀約,即便是沉默或是不做任何反應,行為人在此情況下依然對此人進行性行為,這樣就會構成性侵害犯罪。

性的積極同意模式有這麼困難嗎?

講到積極同意,很多人都表示這與台灣的風俗民情不合,有執行上的困難。連我們所舉辦的諮詢會議中,也有專家提到台灣民情不擅於表達情感,對於性邀約是否回應也都採取保守的態度。如果積極同意入法,變成一翻兩瞪眼的一定要有問有答,很有可能反而破壞了良好姻緣。這樣的意見,其實跟在網路上不少人說,以後性行為必須白紙黑字寫下同意書,避免被告的說法有相似之處。真的如此嗎?

這樣的說法,其實正凸顯台灣社會過去長期升學主義掛帥,基本的情感教育與親密關係相處等議題常常避而不談,所以光是如何有情趣又避免性騷擾的提出性邀約,對於多數人來說都是個大難題,更不要說對於不同性別在性上面的刻板印象與迷思下,要如何回應性邀約或是清楚表達意願。

事實上,我們生活裡的每件事情幾乎都採取積極同意模式,只是通常被包裝在「尊重」、「詢問」及「傾聽」的頭銜裡。舉例來說,我們找人吃飯看電影,都必須先詢問對方的意願,得到對方同意後才進行。甚至要怎麼去看電影或吃飯,吃什麼、看什麼電影等細節,都必經過一定的溝通與意願探詢,雙方都有共識與意願的情況下才進行,不會因為對方沒有拒絕或是抗拒,就推定對方會想要跟你一起吃飯看電影,甚至有應該要答應或是要極力清楚表示拒絕的義務。確認對方的意願,這應該是邀約者的責任,而不是沒有同意的受邀約者的義務。

積極同意入法,可以促使我們的情感教育不再僅限於談拒絕侵害的自我保護,也能進一步更全面的促進正向、積極談論追求、親密關係溝通等技巧,包含被拒絕之後的心理建設與因應策略,才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Photo by NOTAVANDAL on Unsplash

進一步來說,如果我們對於生活的每件事情都被鼓勵要徵詢對方意願、尊重對方決策,對方沒有同意下就要視為沒有得到同意,而不要採取行動。那麼,為什麼到性上面就不是這樣呢?況且,如果進一步考量到也不是所有人在面對性暗示或是性意願徵詢的時候,都能夠直接表達意願與拒絕,畢竟我們從小到大在教育中都不被鼓勵要談性跟表達意願,如何能在一夕之間要求要能坦然面對、並且清楚表達意願去拒絕?

積極同意入法,可能一時半刻大家對於如何有技巧詢問尚無完美解方,但是確實挑戰到大眾文化及偶像劇裡的壁咚、強吻、酒醉撿屍,破解這些事情僅有在雙方合意下才浪漫,不然非但不浪漫,而且就是侵害他人身體與性自主的性侵害或性騷擾。長遠來說,積極同意入法,也可以促使我們的情感教育不再僅限於談拒絕侵害的自我保護,也能進一步更全面的促進正向、積極談論追求、親密關係溝通等技巧,包含被拒絕之後的心理建設與因應策略,才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國人需要建立「Only yes means yes-積極同意」的概念。Photo by rawpixel on Unsplash

積極同意模式入法的性別意義

這不僅是文字上的翻轉,同時也是打破父權文化,從根本概念上的翻轉。

過去婦女運動,針對父權文化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才翻轉了「女人說不就是要」的謬誤,讓大家普遍接受女性「說不就是不」(No means no),沒有什麼矜持故意說反話的託辭,要正視所有人的性自主權。但是,這樣的概念裡,依然潛藏著說清楚說出「不要」或是積極抗拒,才是不要;其餘的就預設為同意,儘管這中間可能包含了清楚表達「要」、沒有表意與無法表意等各種複雜的情況,像是酒醉撿屍、昏睡、未積極表達抗拒、或是沉默等狀況,在這樣的預設下,都會被視為同意,也造成被害人不斷被檢討及二次傷害,妳/你為什麼不抵抗?為什麼不逃跑?或者是有沒有更積極抗拒的表現,讓對方知道你真的不要?

實證研究也顯示,有些被害人在面臨性侵害或突如其來的性試探與性騷擾時,出現的反應常常不是大聲斥喝或是直接拒絕,而是出現驚嚇、身心解離、身體癱軟或是不知如何表達的反應。加上雙方如果不是陌生人,而是熟識者或認識的人,也會增加其直接拒絕的困難性。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我們依然採取的是原有的「說不就是不模式」,很可能就無法處理這樣案例。同時也會重複再製男性在性行為上必須要主動試探,如果女性拒絕再停止,或者是既然沒有被明確拒絕,就表示已經獲得同意的錯誤推論;這樣的性別互動刻板性腳本,在校園屢見不鮮,有些被男性視為性試探的方法,對於被試探女性來說,僅是徒增性騷擾或令人不快的可能,而不見得是合意的性。

從預設同意翻轉成為預設不同意,意即身體自主權是我與生俱來的,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人的碰觸都是不受歡迎的,即便我沒有用言語或是動作表示拒絕,也不等同於默許。為了避免「積極同意模式」與過去的「違反意願模式」的混淆,在這次修法草案中,我們也特別仿造外國法之設計給予特別的立法解釋,將此部分寫進法條中。目前立法上採取積極同意模式的國家有英國、加拿大、美國華盛頓州、威斯康辛州與紐約州,瑞典也已經於2018年7月開始採用積極同意模式(見 Only yes means yes:瑞典「積極同意權」立法過程)。

修法之路漫漫,仍需持續努力

積極同意入法,修法之路漫漫。今年(2018),在婦女新知基金會(簡稱新知)身體組召集人李佳玟教授的大力協助下,我們在性自主修法往前進了更大一步。為了蒐集更多刑法專業與實務意見,我們邀請多位刑法學者、實務專家舉行六場專家諮詢會議、邀請第一線實務工作的民間團體夥伴召開焦點團體會議,並且在9、10月間,分別台北與台南各舉辦一場,一整天的座談會,針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各條的實務現況與未來修法方向交換意見。

感謝所有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參與一整年的修法工作,不吝提供意見,無論是支持修法本版或是針對現有法案仍有疑慮,對未來修法工作都是很重要的參考依據。即便已經完成將積極同意精神與文字入法的初版修法草案,新知內部仍覺得現有法案還須要徵詢更多實務工作者與專家建議,與對積極同意入法有疑慮的各種批評、指教。接下來預計在2019年要持續舉辦校園與分區座談,推廣積極同意入法的概念,同時也蒐集相關修法建議,希冀能夠在這樣的專業激盪與建議中,再次修正現有草案,讓修法能更臻完善。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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