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期待,刑法通姦罪早日廢除

by 陳儀君

前幾天(2020.3.31)看到新聞報導,大法官召開通姦除刑事罪的言詞辯論庭,討論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即通稱的「家庭和諧條款(對外遇的配偶撤告,單獨對小三小王提告)」是否違憲?想到身邊女性好友的真實故事,不論是自己外遇,亦或丈夫外遇,在男女雙重標準的社會氛圍下,皆難以獲得刑法通姦罪的保障,再加上,也有許多法官在實務上發現,通姦罪對人民隱私及性自主權利的侵害,真心期待,刑法通姦罪早日廢除!

幸福美滿婚姻能靠刑罰維繫?Photo by Drew Coffman on Unsplash

民法懲罰外遇一方,夫妻破鏡難重圓

姑且稱這位好友為B好了。年過60的她,在一次朋友聚會中結識了小30歲的女性,二人雙雙墜入情網,和丈夫提離婚,不肯,丈夫因偷看二人社交媒體上的往來訊息,並且拷貝下來告上民事法庭。B說,他可能得到高人指點,抓不到通姦罪的要件「性器接合」而走民事訴訟一途。承審法官憑藉「妳情我愛」的文字敘述便判了B敗訴,必須賠償丈夫20萬元精神損傷。B內心縱有萬千個不甘,也是乖乖給了錢,但經此官司後,夫妻從此破鏡難重圓。

因此,當法務部在言詞辯論庭上稱「民調顯示逾8成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提出既然基於婚姻自由選擇進入婚姻 ,就有義務去維護婚姻家庭制度的主張……令我想起B女的經驗,我懷疑原配害怕失去刑法通姦罪這個「尚方寶劍」時,她/他真的明白也能訴諸民法尋求損害救濟嗎?既然憲法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權,婚姻愛情又干國家公權力何事呢?通姦行為真的嚴重到需透過「刑則」處罰?我想,也是這次有18位法官主張通姦除罪化聲請釋憲的緣由。

法官自省誰賦予他公開觀看他人最私密隱私的權限

聲請人之一林孟皇法官在辯論庭即表示,為了夫妻婚姻間的忠誠義務,這些年來,他從來不曾質疑過通姦罪,也判決幾件當事人有罪確定。直到他承審前王姓職棒球星被控偷腥杜姓女球迷一案,元配跟徵信業者闖入住宅,拍攝二人全裸畫面,他必須依法勘驗,卻突然驚覺到底誰賦予他這麼大的權限,公開觀看他人最私密的隱私,才省思到通姦罪有違憲問題,國家不能為滿足情緒而動用刑法(參見 通姦罪合憲與否? 一個月內指定公告日宣示結果) 。

確實是許多婦女及性平團體質疑「通姦罪對婚姻和諧與健全家庭制度毫無功能」,其唯一功能淪為對愛情背叛者的報復工具(參見 憲法法庭辯通姦罪違憲否 聲請法官:通姦罪只為滿足報復心態)。從事受暴婦女福利服務的勵馨基金會,日前在其粉絲專頁解析了受暴婦女面對廢除通姦刑事罪的兩難。勵馨指出,弱勢的受暴婦女,部分同時也是在婚姻關係裡遭受配偶情感的背叛,一旦通姦罪的刑法武器在手,便可增加與對方談判的籌碼,「因此實務經驗裡,大家都不想貿然廢除通姦罪」。當仔細分析其中原因又發現,受暴婦女以為刑法的通姦罪可以解決現有婚姻的諸多問題,以致她們很難放棄,以為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可以取代。B女丈夫採取民法訴訟的做法(對好友B來說是慘痛經驗),證明法律上還是有其他能獲得保障的選擇。

對丈夫撤告無助挽回婚姻,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有違性別平等

再來談談另一好友H的故事。H丈夫創業成功,H樂當老闆娘,每天進公司晃晃,不過問公司經營。有一天讓她撞見丈夫與女同事從會議室形色匆匆出來。回家後,H質問丈夫出軌,在兩人的爭吵中,丈夫惱羞成怒,抓著H的頭往牆上撞……不甘受辱的H雇用徵信社蒐證成功,對二人提出通姦告訴。在丈夫保證不再犯且不再動粗的請求下,H如同多數大老婆的複雜情緒,不願讓孩子知道父母對簿公堂,以刑訴法第239條撤回丈夫的告訴,單獨對小三提告。可是,H萬萬沒想到,撤回丈夫的告訴後,丈夫再度與小三連絡,對她的暴力變本加厲……

如H的不堪經歷,刑訴法第239條真的保護她的權益嗎?依婦女新知基金會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指出,通姦罪的追訴結果,傾向「懲罰女性」有違性別平等。學者也分析發現,從整體來看,被告的男女比例,自偵查開始男性被告略高於女性被告,性別比111.2,經過偵查終結和審判階段之後,一直到最後判決結果,受有罪判決的女性竟高於男性,性別比降為81.3。也就是說,每處罰100位通姦罪女性,就只有81個男性受罰(參見 通姦除刑罰,幸福不能靠捉姦新聞稿)。

我們都說,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是社會安定的基石,沒有錯,可是,一旦在法律實務上衍生對男女不平等待遇,應該回過頭檢視造成性別不平等的因素了。記得去年6月(2019)立法院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案時,被提名人謝銘洋曾針對通姦除刑事罪的提問,即表達通姦罪對於婦女權益保障不太公平,主張違背婚姻承諾,用民事手段來處理,不需要用刑罰。司法院刑事廳也主張,隨著時代變遷 ,人民越來越重視性自主權 ,民法已足以保障配偶權,通姦罪無存在必要(參見 司法院刑事廳言詞辯論書狀) 。

近年來,幾次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專家來台審查兩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國家報告時,均一致表示台灣現存的刑法通姦罪違反三項國際公約,要求政府更正。台灣到底能不能步南韓之後,也成為廢除刑法通姦罪的東亞國家?期許大法官會議做出符合人權、性別平權時代需求的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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