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專法?跨性別者結婚何去何從
by 王浩翔
2019年,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而今(2021)年二月,更是同婚過後的第二個農曆年。然而,當某些同志伴侶得以回家圍爐吃年夜飯的時刻,卻是幾家歡樂幾家愁的局面──儘管法律已向前邁了一步,可是並不是所有人都能享有其結婚權。其中,跨性別者[1]的權益更常常是被制度所排除與遺忘。
台灣首宗跨性別同性婚姻案
2013年台灣「雙妻部隊」吳伊婷與吳芷儀的跨性別同性婚姻案,開啟了跨性別與同性婚姻的議題討論。當時,吳伊婷與吳芷儀先後作了性別重置手術,一人先行依法變更法定性別為女性,進而到戶政機關登記一男一女結婚,之後另一人再行依法變更法定性別。其後不久,內政部以《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組合,撤銷兩人的婚姻登記。兩人不服,提出訴願,最後內政部則經過專案會議討論,決定收回原先予以撤銷的決定,承認「雙妻部隊」的結婚登記有效。數年後,2019年同婚上路,讓年滿18歲的同性配偶可以登記結婚,那麼,跨性別者是否就能順利結婚,不再需要像「雙妻部隊」如此一波多折?
跨性別者於強迫兩性制(compulsory gender-normativity)社會裡,常受到制度性與系統性的壓迫與排除,如前揭「雙妻部隊」一例,跨性別者即因其性別認同、性傾向的弱勢處境,很有可能得在「性別認同」與「婚姻」兩者之間抉擇──若選擇其中之一,則另一項權益就會被制度剝奪而去。那麼,如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通過,是否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了呢?對此,我曾和香港跨性別資源中心創辦人梁詠恩私下討論,她即指出:同婚專法的確通過了,但若是一名(尚無法進行性別變更登記的)男跨女跨性別者與(異性戀)男性想登記結婚,那是適用民法還是專法呢?兩人應該不會認為自己是「同性」結婚,但若是想以民法登記結婚,這名跨性別女性便又得在「性別認同權」與「身體完整權」間兩者擇一。
跨性別者結婚,面臨更多的困境與掙扎
依據目前的性別變更登記要件所規定,申請人需有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以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性器官的手術完成診斷書,方能完成性別變更登記。因此,在結婚方面,跨性別者相對於順性別異性戀或順性別同性戀而言,得面臨更多的困境與掙扎,例如:若想以自己認同的性別與另一半成婚,卻得付出高額的手術費用與無法復原的身體傷害;但若不進行性別置換手術,那麼自己就無法以自己認同的性別與對方結婚。於是,人生就這麼卡在法律制度的無情規定上,從而進退失據、動彈不得。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理由書即明白顯示:憲法中所稱「性別」,實「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其意涵不應僅止於男女兩性,甚至包括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足見「性別」不僅止於生理性別(sex),還包括社會性別(gender)、性別認同、性對象擇選等多元面向,而其與法律彼此間實有複雜交錯的關係,需要我們不斷予以釐清並加以解決。因此,藉由跨性別者婚姻登記適法性的例子,我希望能邀請大家進一步思考:同婚通過後大家就都能結婚了嗎?現有的婚姻制度,區分成民法與專法,真的實現「婚姻平權」了嗎?此外,跨性別者結婚權又能如何實踐呢?
性別議題在過往的社會體制與法律制度中,常常遭到系統性的忽略或被單一化看待。然而,在父權體制與異性戀常規的運作過程中,不見得是只有性別少數者才有權益受損的問題,而是所有人都可能受到體制下的壓迫。誠如徐志雲醫師所說:「同性婚姻絕不是性別運動的終點,而是開拓社會思考的起點。」[2]而我們也需要透過不斷的思考與對話,從而才能有往更為性別平等社會邁進的可能。
[1]跨性別者(transgender people)指的是「自身性別認同和/或性別特質與生理性別不一致者」,與之相對的概念則為順性別者(cisgender people),該詞用以指稱「自身性別認同和性別表現與其生理性別一致者」。
[2]徐志雲(2020年5月24日)〈同婚一週年後,沒改變的事──「我們」共同面對的性別困境〉,《報導者》。
(作者為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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