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支持「同居伴侶法」

by 曾昭媛、黃嘉韻

從李安導演的「斷背山」受到國際媒體的矚目,到最近立法院傾向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的家庭暴力適用包含有同居事實的同志,這些有關同志人權及相關權利保護的議題,已經蔓延至整個台灣社會。然而,我國法律卻始終就同志議題無法明確給予肯認及保障,且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在解釋的家庭成員部分包括同志,但在法律條文裡卻始終不敢使用「同志」這個名稱,尤其是同志婚姻合法化,始終停留在論述的過程,卻遲遲無法有進一步立法行動。

婦女新知基金會長久以來一直關注於現行民法中有關婚姻制度的規定,在推動修正婚姻制度的法律中,除了性別不平等外,還發覺婚姻制度的排他性,對人民權利確實有影響或侵犯,同志婚姻無法得到法律承認即為顯例。在現行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其解釋文意是否包括男男或女女的婚姻,對此公部門表示現行民法所規定的婚姻是一男一女共同生活的地位上來規範,至於要認同同性戀者的存在到承認其正當性,甚至到制訂法律,其實還是有一段距離的。

在94年2月時法務部研擬「人權基本法草案」,其中規範了同志可以有組成家庭及收養小孩的權利,然而卻因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被行政院退回,使得草案始終無法順利送入立法院。然而就算日後此法當真通過,同志是否就可享有結婚權?法律上的認定又是如何?

民法架構定義之下的一夫一妻婚姻,相對於傳統社會妻妾奴婢成群而言,是有階段性的歷史進步性,所以民法賦予配偶雙方享受權利之外也須負擔部分義務,包括有同居義務、貞操義務……等。但現今社會發展和家庭模式愈趨多元,例如:同志家庭、同居者的家庭、或單身者互相扶持等各種家庭模式,這些人不見得想被貞操義務或嚴格定義的同居義務綁住(其中單身好友之間甚至並無性愛關係),但也想要保有互相照顧扶持的親密伴侶關係,讓彼此可享有財產上流通、分配、繼承,或是保險等福利,卻又為什麼不讓他們享有這些等同婚姻的權利?民法的框架卻讓這些人不得其門而入,這些多元家庭的成員就無法享有法律的保障嗎?我們無法提供別的選擇嗎?

我們尊重現有的婚姻模式,也瞭解有些人(包括異性戀或同性戀)就是想選擇有貞操義務和同居義務的婚姻,給彼此安全感和忠誠保障;因此民法應儘速修正,給予這些人同等的結婚權。但同時,另外有些人(包括異性戀或同性戀)就是不願意選擇這種有同居義務或貞操義務的結婚方式,希望能維持長期伴侶關係,那麼他們是否可以享有其他的法律保障?亦即,伴侶權?我們是否可能來另立一部「伴侶法」?

因此我們建議,持續推動爭取同志婚姻權之外,也應該爭取「伴侶權」。以各國立法為例,諸如荷蘭、比利時、西班牙、阿根廷及加拿大境內的幾個省份:英屬哥倫比亞、安大略及魁北克等等,已紛紛承認同志婚姻;而英國、德國、法國、瑞士及美國幾個省分:Connecticut, Vermont, Hawaii, Maine, New Jersey and California,則允許公民聯姻(Civil Union or Partnership)或公民結合契約等形成伴侶關係,就連鄰近的中國大陸也在2006年3月5日由中國學者李銀河再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國兩會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日本東京,也早已成為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戀權益的亞洲城市。

如果我們要求台灣政府在法律上賦予同志關係正式的肯認和保障,我們可以雙管並進──與同志團體共同推動修正民法的一夫一妻限制,使同志也可享有婚姻權的選項;與此同時,也推動訂定「伴侶法」,使任何類型的長期伴侶關係皆可得到保障。由於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晴等婦女團體,過去曾經耗費長達十一年的時間遊說立法院,才能勉強通過民法修正「夫妻財產制」此一條文,因此我們深知民法法條變動的困難度,也認為另立一部「伴侶法」或許將可更快達成保障同志伴侶權益的目標。

在強調多元家庭關係的今日,婚姻的組成形式也應走向多元型態,我們希望藉由「伴侶法」論述議題出現,能讓法律重新定義「親密關係」,而不要一昧地只定義為異性戀夫妻關係、只給人民這種法律選項而已,而忽略現行法律是無法保障人與人之間所有類型的情愛關係,甚至是朋友之間的伴侶關係。

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各立法委員應不分朝野黨派共同支持同志享有結婚權和伴侶權,不再以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為法律保障的唯一原則,這不僅是讓法律面的同志婚姻及伴侶權能被真正落實,也將擴大為對所有類型的伴侶關係皆有所保障,讓民眾對於採取婚姻關係或伴侶模式,也可以有更多自由選擇項。

(作者曾昭媛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黃嘉韻為法案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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