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外看監護權
by 紀冠伶
到晚晴擔任義務律師,一轉眼,已過了12個年頭了。還記得加入晚晴服務行列的第一年,有位案主來哭訴:她與先生離婚後,約定子女的監護權由先生行使。因為先生當初要求如果不把子女的監護權讓給他,就別想簽字離婚。但案主在歷經多次先生的情緒失控,看到孩子驚懼受怕的眼神,為了不讓孩子一而再、再而三地面對父母親的衝突與對立;加上先生答應離完婚後把孩子交由案主照顧下,雙方乃達成離婚協議。
- 監護權意識歷史演變
離婚後的第一年,雙方倒也相安無事,子女二人與案主度過了一個平靜沒有家暴的一年,誰知第二年開始,前夫不知何故,態度丕變,悍然要求案主把兒子交出來,不同意案主繼續照顧兒子。大兒子年方九歲,一聽到要回到脾氣暴躁的父親身邊共同生活,連半夜睡覺都會嚇醒!為此,她來晚晴求助,希望能藉助法律的力量,保護她們母子二人的權益。
無奈,12年前有關子女監護權的法律,仍停留在父權時代的思考──協議離婚時,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未成年子女一律由父親監護;此外,縱使事後發現父親的監護不利於子女,也未有任何法律的明文規定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加以,當時尚未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社會價值普遍仍停留在家暴是家務事的觀念下,案主無法提出父親行使監護顯然不利於子女的證明,只得眼睜睜看著孩子被施暴的前夫帶走!此後,前夫多次阻擾案主探視子女,並刻意將子女帶離臺灣遠赴大陸發展。多年來無法探視子女的傷痛,讓案主化悲憤為力量,努力認真工作,並成為晚晴志工的一員,以過來人的經驗,陪伴失婚又無法探視子女的其他案主,走出婚變的傷痛!
12年後的現在,在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的法律規定,雖然已經在民國85年9月間進行第一次的修正,將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改以「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但這樣的故事,卻仍不斷在晚晴上演!因為法律條文的變動,無法於短時間內改變數百年來的傳統觀念。普世價值始終仍停留在未成年子女是父母親財產的一部分──誰有監護權,誰就享有決定未成年子女命運的權利,包括孩子可不可以在夫妻離婚後探視沒有監護權的一方。
其實,視子女為個人財產的觀念,完全漠視未成年子女是個獨立個體,是個「人」,該被以「人」的方式被尊重及被對待,而不是財產!法律上也為了打破監護權不單只是個權利的迷思,更是個扶養孩子的責任及義務下,於八十五年九月間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規定,全面修正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及負擔」。理由無他,無非就在強調監護權其實真正的內涵,更大的部分在強調父母親保護及教養孩子的重大責任,而不在於強調父母親對孩子可行使的權利!
- 子女=財產?獨立個體?
在監護權既是扶養孩子的責任義務的前提下,法律上應審究者,就在於父母親的一方,誰有能力負擔起教養保護孩子的責任及義務。為此,修正後的民法第1055條之1明定,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來決定誰來承擔這樣的責任?而具體的判斷依據及標準,則為:子女的人數、性別、子女的身體健康狀況、子女人格發展的需要及子女的個人意願。
實務上,只要是七歲以上的小孩,法院在進行監護權的酌定時,就該徵詢孩子的意見,原因就在於尊重孩子是個獨立的個體。曾經,有對父母親在離完婚後的第二天才告知他們年僅九歲的子女,孰料,孩子竟然在當天以離家出走的方式表達對父母親離婚的不滿!所以,我們怎能將孩子視為我父母親的財產的一部呢!接著,法院當然還需調查父母親的經濟資力、身體健康狀況、父母親扶養孩子的意願及子女跟家人的互動關係是否良好,綜合以上所有調查的結果再由法院決定誰來監護子女。
很多父母親在爭取子女監護時,常誤以為有「錢」就能決定一切。所以在法院進行審理時,在在強調其經濟資力的雄厚!但這個觀念,不能說錯,卻只對了一半,因為教養撫育子女固然要用錢,但更需要的是父母親付出勞力及心力,陪伴子女,照顧子女,這些都是「錢」所不能取代的!更不能取代的還包括良善的親子關係的建立。所以實務上常可見實際付出心力及時間照顧子女的一方,較能爭取到子女的監護。
但法律固然能決定誰較適合擔任子女的監護人,並決定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的探視時間及方式,卻無法化解父母親因對婚姻的不滿所累積的怨恨!而結果往往是在法院判決後,有監護權的一方以限制他方探視子女的方式表達對他方的不滿,迫使子女生活在充滿怨懟的環境裏。孩子在成長的歷程中感受不到「愛」,致終其一生在尋找「愛」的過程中迷失了自己!這是個多麼令人唏嚧的結局!但陷落在自己失意迷惘中的父母親可曾真的看見孩子們的需要?想知道孩子如何在尋覓「愛」的過程中迷失自己,建議讀者去參考張老師文化出版社出版的一本書,書名是──「父母離婚後,孩子的內心路」。
- 成熟式子女最佳利益
曾經,晚晴協會在85年間,舉辦過一場單親子女座談會。座談會中,已成年的子女分享其來自父母離異後成長的心路歷程──她感謝父母親雙方,選擇理性平和的分手,並在離婚後,協助未成年子女去接受對方的另一半,雖然父母親不能再同住在一起,但在父母親離婚後,他們從未感受到失去任一方的「愛」,面對子女的管教問題,父母親都願意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理性平和的共同討論及決定。她們以喜樂的口吻,述說在父母離婚後,愛她的人變多了,因為她們從原本所擁有的一個家,變成了三個家──爸爸的家,媽媽的家,還有她跟外公外婆〔或爺爺奶奶〕的家,因為父母親都忙著創業,外公外婆〔或爺爺奶奶〕變成了她們生活中的主要照顧者。聽完這個故事,還有誰能說單親的孩子可憐呢?
所以,與其搬出冰冷的法律規定或教條,告訴離婚的父母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我比較喜歡去呼籲:如果你不願意孩子的未來,因為失去父母親任一方的「愛」,而在尋覓「愛」的過程中迷失,那麼從現在開始,你可以為你的子女所作的事,那就是完全拋開婚姻中對另一半的不滿及怨懟,並放棄子女是個人財產的觀念,以理性平和的態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與另一半共同協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及探視方式,並切實遵守;同時,在離婚後衷心祝福另一半有個幸福美滿的未來,因為你們任一方都是孩子永遠的父親及母親,缺一不可的親人!少了任一方,對孩子而言,都是一輩子無法彌補的缺憾!我相信只要生長在愛的環境中的小孩,不會變壞!
(本文由台北市晚晴協會提供,作者為該協會義務律師及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