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如何從關注自身傷口的眼光轉身看見孩子 社工建議四大修法方向

by 余瑞庭

近日來,爸媽分手,孩子的會面探視議題不斷,從幾篇媒體投書〈紀惠容專欄:離婚強制會面是孩子最佳利益嗎 〉、〈回應紀惠容——離婚強制會面非通案〉、〈法官王昌國:應於離婚訴訟前防範父母離間行為〉而言,勵馨基金會紀執行長文中提及,對於受到家暴創傷的孩子不適合會面探視,且僅止於說明禁止施暴方的會面探視似乎就能讓孩子復原,卻否定了父母離間這件事,這與筆者參與監護權訪視調查實務上有很大的不同。

離婚夫妻能否多關注孩子,成為友善父母乃至合作式父母。Photo by Dmitry Ratushny on Unsplash

我們常見到在訴請法院裁定離婚的夫妻雙方,有意地、無意地拉攏未成年子女,詆毀非同住的父或母,讓未成年子女面臨選擇,被迫與非同住父母斷絕關係,這樣離間是不健康,也對孩子的發展產生莫大的不良影響。

法官王昌國的投書提及,離間行為的確常見於訴請離婚的父母之中,為預防此一困境,建議修法明定於父母協議離婚時,在戶政事務所登記就該約明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否則接受若干時數的親職教育;已訴請離婚,且在爭奪孩子的父母,則透過社福體系介入,提供諮詢與資源,落實子女最佳利益。

筆者是桃園市監護權訪視單位的社工,在訪談眾多離婚訴訟、酌定親權、酌定會面探視等案件後,深深覺得夫妻離婚是兩個大人的事,婚姻不適合走下去,那就好好分道揚鑣,各自尋找各自的幸福,孩子是共有也是無辜的,離婚後該讓孩子繼續享有父母的愛,而不是夫妻間相處的不滿與恨加諸於孩子身上。

明確規範兒童應有的權利,最為重要的人權法典是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具有重大的歷史的法律意義,截至2016年6月為止,共有196個締約國家/地區批准或加入,是最廣為國際社會接受的人權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定義了「家庭」是兒童最重要的生長環境,最能提供兒童愛與了解,所以兒童有權在家庭中成長,特別在第9條說明: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

一段破碎的婚姻,不代表一個家庭的瓦解。

所以我們監護權訪視的重點,在於夫妻雙方離婚後,究竟該怎麼扮演好「父母」這個角色,怎麼讓孩子不會因為夫妻的婚姻破碎而被迫與非同住方切割而能自在的與父母共同好好互動生活,這也是近幾年法院一直在推崇的「友善父母原則」、「合作式的父母」。

友善父母究竟重不重要,少了一方的「偽單親」究竟對於兒童的發展有否影響?在許多研究上都發現,個人的親密感、威信教養、學術成就以及降低內外在問題,與父子或母子的關係親近有關(Amato and Gilbreth 1999);父親高度參與孩子的生活狀況,能讓孩子有較低程度的攻擊性、犯罪行為與減低憂懼、焦慮及提高自信(Carlson,  2006 家庭結構對孩子調適的影響研究結果,分析各式家庭結構裡的2,000多名青少年樣本)。

婚姻破碎不代表家庭自此瓦解。Photo by Limor Zellermayer on Unsplash

如何讓離婚夫妻看見孩子的傷口,成為合作式父母?

所以促成離婚夫妻成為友善父母甚至合作式父母,是一段非常長遠的歷程要走。離婚後,夫妻雙方的失落、沮喪、憤怒等情緒重重的影響自己,有些人甚至被診斷有憂鬱症等精神疾病,花上了好久一段時間,才能走出來,尤其進入了司法訴訟的離婚案件,更是雙方拿著顯微鏡,挑著彼此的錯誤不放,活生生血淋淋地撕裂、張牙舞爪地恨不得生吞了彼此,告訴對方,這段婚姻都是你錯,我對,你才應該對這段「失敗」的婚姻負責,避免自己成為了「失敗者」。

在劍拔弩張的關係下,孩子在這樣的家庭氣氛中該如何自處?更別提夫妻需要孩子到法庭上作證,爭個是非對錯,你死我活。

我們訪視社工,在法院高度的案量之下,在同一個轄區內、訴訟期間有機會一同與父母及孩子共同工作,聽聽他們究竟對於「婚姻」、「離婚」、「家庭破碎」怎麼說,怎麼定義,彼此的想法與對未來的想像,但每個家庭成員僅有一次的訪視,訪視父親、訪視母親、訪視孩子,一次約2~3個小時,這樣看起來,在10小時之內就要訪視完成進而瞭解這個家庭,這些年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從結婚、生子、吵架、離婚……等的雜亂無章、各說各話、展開神劇情的資訊,彙整成結構式的訪視評估報告呈報給法院做為參考資料,我們工作同仁莫不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深怕我們漏寫了什麼,誤了孩子一生。但讓孩子在愛的家庭環境中成長的責任,該由社工與法官承擔嗎?要離婚的是我們嗎?不,是訴訟的夫妻,僅看見自己傷口,看不見孩子的夫妻,如何讓這對夫妻從自己的傷口、自己的需要,真正能轉身看見孩子在這段關係中受的傷,進而成為友善父母,甚至能成為合作式父母。

對於子女而言,面臨父母離婚,將產生極大心理不安的狀態,子女若隨同父或母離去原住所,將面臨轉學等改變環境的處境,若子女留在原住所,有些子女怎會擔心非同住方是否會因為討厭自己而離去,或者顧慮提起非同住方是否會引發同住方的敏感神經,種種疑慮將隨著分離而與日俱增,這些問題均可藉由會面探視交往而減緩。

會面探視交往是讓非同住方父或母的一方維繫與孩子親情的重要方式之一,據民法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變更之。」可知會面交往仍不可違反子女之利益,善意父母能理解會面交往的重要性,可促使其調整心情由阻礙轉為協助,使子女與非同住方持續且穩定的交流可促進良好的親子關係,並可降低離婚對子女的傷害。

同住之父或母有促成子女會面交往的義務,除非子女有受到家庭暴力或是性侵害等情形,子女拒絕會面交往,均應推定為同住方之拒絕或離間,這是國內某些學者對於同住方阻攔非同住方會面探視的的推定,認為子女拒絕非同住父母的會面探視是一種離間與傷害(離間係指父母以情緒操控或謊言影響子女判斷,因而造成子女誤解或怨懟另一方父母之非善意行為),要來切斷孩子與另一方父或母的關係,這在實務上經常可見,但從Bowen的家庭結構系統理論來看,切斷家庭內的成員關係是一種病態,所以切割任何親子關係都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甚至造成三輸的局面,也影響了孩子未來的人際關係及親密關係發展。

子女與非同住方持續且穩定的親子關係,可降低離婚對子女的傷害。Photo by Park Troopers on Unsplash

以孩子最佳利益,社工建議4大修法方向

真正要解決離婚帶來的影響,讓原本離婚後決定老死不相往來的夫妻成為友善父母及合作式父母,實務上我們有以下的幾點修法建議:

  1. 增加訪視次數,從原本每人一次增加至二次至三次,且強制讓夫妻雙方能至少與孩子共同受訪一次以上,來確認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的互動。
  2. 要求父母離婚時,需參與親職講座,瞭解離婚對自己、孩子的影響、孩子的未來身心發展,合作式父母的重要性等,上完親職課程,再來進行離婚程序。
  3. 要求父母參與親職講座後,再參加家長焦點團體,讓父母親透過團體的方式,藉由教導、分享、討論與實做,改變父母親將以自己為焦點移轉到以親子關係為焦點上,讓父母把焦點重新放回到孩子身上,找出父母能做什麼幫助孩子在離婚後能很快適應,正常成長。
  4. 在上完家長焦點團體,應進行婚姻協商,透過公正第三人,協助夫妻雙方與孩子坐下來好好談,究竟在離婚之後,如何相處,如何與孩子互動,具體寫下來離婚後處遇計畫,再來給予法院作裁定。

結婚前,並沒有任何的課程、導師、教練告訴我們,如何當一個稱職的夫、妻,一個稱職的爸、媽;離婚前,也沒有人告訴我們,該如何當一個稱職離過婚的爸、離過婚的媽,這樣的摸索與彼此傷害耗去了太多的時間與社會成本,透過這樣的處遇歷程,讓離婚的父母,有機會在這樣訴訟流程裡,學習該如何當一個稱職的父親及母親,成為友善父母及合作式父母,這是我認為正確的事。

(作者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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