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修民法再廢刑法
20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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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妙妙
婦女團體提出「通姦除罪化」訴求後,引發正反兩面評價,其中反對者也多數是婦女,其主要的理由分為三部份:第一是國家的法律本來就應該要保護婚姻制度以及家庭制度。其次是法律也應該要維護善良的性道德觀念。最重要的是法律應該保護受害配偶的利益,尤其受害配偶多數是弱勢女性。
當然,有更多的立論都針對這三個理由作充斥的反駁,同時也提出了諸多的理論與事實來引證通姦除罪的合理性,然而這些談來頭頭是道亦合乎邏輯性的「道理」,卻難以說服處於婚姻制度弱勢婦女們的「情緒」。尤其是「通姦除罪化」這斗大的字眼,讓多數人誤認為也失去了其婚姻在民法上的保障權益。因此,刑法部分若要將通姦除罪化,那麼,也應該在相關的配套措施完成後再來推動,才是釜底抽薪的方式。
對多數受害婦女而言,在面臨配偶的情感背叛後,緊接而來的也意味著她在婚姻與家庭中原本受到的法律保障也即將失去。因此,刑法的廢除應該是建立在修改現有民法的條件上。例如:放寬離婚的原因、保障無責配偶的行使子女親權、放寬贍養費請求規定、提高通姦及離婚之損害賠償金額、放寬以及提高子女扶養費的給付等等,甚至推動婚姻保險制度。如果民法的保障足以讓受害一方得到合理與穩定的保障,那麼通姦除罪化的推動,方能受到社會認同與符合除罪立論之意義。
(作者為台北市晚晴協會輔導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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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靠法律保護婚姻,難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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