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小無猜性行為,刑法管制問題多

by 徐蓓婕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有一個特別的條款:「兩小無猜」。這個條款規範當未滿十八歲的人與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時,能夠減輕或免除其刑。當時的立法意旨是「對年齡相若的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條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說,國家基於保護兒少的原則,認為任何人與年齡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都是違法(刑法第227條),但青少年若是談戀愛踩不住煞車,也不至於用嚴苛刑法處罰。這樣的規定看似合理,但實際運用卻是相當矛盾。

合不合意由誰決定?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於民國88年修訂,立法意旨中說明了兩小無猜條款立基於兩個條件:年齡相若、相戀自願之下得以成立。年齡相若非常好判定,但「相戀自願」呢?矛盾之處就在於,我們認為與特定年齡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皆是違法,卻又同時認為他們在相戀自願情況下的性行為不應視為違法,那麼關鍵的決定要件「相戀自願」到底是誰說了算?

以前將女兒的貞操視為家父財產的年代,女兒被「染指」了,法律賦予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親)有權力提告(告訴乃論)並求償。如今法律雖然已經修改為男女皆為保障對象,但是將兒女貞操視為財產的思維仍然存在。刑法第229-1條規定,兩小無猜是告訴乃論,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決定是否提起,也就是說,即便青少年認為自己是自願相戀,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只要不相信,還是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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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很多兩小無猜的案子進到法院就是因為父母堅持這並非合意性行為,告訴權又握在父母手上,到最後,孩子只能夠在法庭上一問三不知,因為講合意,對不起父母(尤其是年輕女孩,承認自己自願和對方發生性行為,等於承認自己「放蕩」);講違反意願的強制性交,傷害自己和對方的感情。而審判更是另一個讓人備感壓力的過程,從警察、檢察官到法庭上訊問,再加上雙方家長各說各話,不斷試圖「洗腦」自己的孩子指控對方,讓孩子無法真實表達自己的喜好、需求及行為緣由。結果在家長角力、審判形式僵固的影響下,那原本簡單的兩小無猜條款,最終留給青少年的只剩家庭關係破裂、對親密關係不信任、無法正面感受身體慾望的負面影響。

青少年需要的是什麼?

除了司法上的問題,刑法規範青少年合意性交也影響了教育現場,老師們在教育現場不敢直接和學生們談性行為,擔心一旦談得過深,除了可能鼓勵學生做違法行為,若學生說出自己的性經驗,老師實在不知道要不要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24小時內通報的規定通報,教育現場就曾發生學生因為非常信任老師,和老師分享性經驗,結果老師通報後,學生再也不相信教育體系的例子。而性教育更是只能點到為止,除了「安全性行為」、「避免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之外,幾乎沒有其他積極正面的教材。

看看國民健康局的統計,民國98年15到17歲曾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有13.5%,顯示青少年的性實踐是確實存在的,然而在長期抑制「性」的教育下(國民健康局甚至做了避免婚前性行為的動畫,傳達婚前性行為會造成生太多小孩養不起的錯誤觀念,完全避談無法控制生育的根本原因是沒有做好避孕措施),我們的青少年沒辦法接觸到正確的性教育、性觀念、避孕措施,甚至在觀念不足的情況下,不自覺的違反了他人的意願,成為強制性交的加害人。

面對如此缺乏正確觀念教育的兒少,我們卻一味的將成人的道德預設和管制思維強壓在他們身上,不斷的用刑罰嚇阻他們不要做,難道真的能夠讓他們學會尊重他人和適當的情感表達嗎?我們的兒少性教育實在不應該停留在嚇阻未成年性行為、頌揚婚後性行為的階段,應該正視社會現況,了解兒少對性的理解需求,並給予正面積極的性教育,讓兒少能夠從教育中學習及培養對他人與自己性自主的尊重,讓他們有足夠的知識面對情慾的需求和互動,更懂得保護自己和別人。

因此,除了兩小無猜的法律規範、審理模式需要全面的檢討和修正之外,在端出刑罰之前,我們也應該思考如何改善性教育,給予兒少成長過程中真正需要的性知識,別再認為管制是處理兒少性行為的唯一方式了。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組主任)

註:刑法第227條、227-1條於2011年11月30日修正如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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