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99總動員現場側記
by 劉念雲
9月9九日(2007年)透早,從美濃、旗山、屏東、永康、鳳山,七台遊覽車載著移民團體、外籍姊妹、和她們的小朋友,駛上高速公路向北去。而住在台北的,則開始撥手機找朋友約捷運站,中印泰越柬或者英文Takalog夾雜,問問忠孝東路行政院該怎麼走。這是頭一次,台灣的新移民女性與家人上街頭,用母語喊口號,要求廢除歸化國籍時的財力證明規定,讓她們能在台灣取得身分證,以及隨之而來的基本權利保障。
依照現行的「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因婚姻關係而移民台灣的外籍配偶們,如果要申請歸化國籍,也就是成為領有身分證的台灣人,在居住滿三年(中國大陸籍配偶則是八年)、並通過中文考試、健康檢查、放棄母國國籍之後,還必須具結414,720元的財力證明,不然就要出示每個月雙倍基本工資的扣繳憑單,或者五百萬元以上的不動產證明(註)。外籍配偶就算獨力通過前四項關卡,財力證明規定卻往往讓整個移民家庭背負借貸壓力。
面對媒體與大眾,移民團體只要拿自己當例子,翻翻工作人員的存摺或帳單,就足以說明這門檻的高度了。而像開計程車、經營小吃攤等行業,就算收入穩定,可以滿足移民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卻也因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不符要求。更別提照顧公婆、看店帶小孩之類的家務勞動,早就徹底被排除在「專業」之外了。討生活的方法,本來就有千百種。
9月9日行動之前,由數十個移民、移工、婦女和社福團體組成的「沒錢沒身分行動聯盟」(簡稱沒錢盟),就已密集地召開了三次記者會,要求廢除財力證明相關規定──先是在7月25日到行政院前陳情,質疑政府控管婚姻移民人數,卻擬定政策擁抱白領技術移民,忽視階級問題。8月8日則請來東南亞與中國大陸籍配偶的丈夫,帶著孩子現身說法,「向阿扁總統借錢」,讓新移民家庭中承擔經濟壓力的老爸們一吐怨氣。
在推動與遊說過程當中,沒錢盟和外籍姊妹們常被質疑:「財力證明是世界各國都有的政策,為什麼台灣不能?」內政部也曾在8月21日刊登半版廣告,舉美國、韓國、紐澳等例,訴求相關規定是「舉世皆然」。事實上,經過沒錢盟的查證,內政部所列出的國家,都只需提供簡單的工作證明,確保經濟來源固定、生活足以自立即可,而台灣卻載明金額下限,恐怕在各國當中是數一數二的嚴苛。為此,沒錢盟在8月28日召開第三次記者會,鄭重抗議內政部刊登廣告、誤導大眾,也說明各國政策真相,具體破除「財力證明是國際趨勢」的迷思。
對於社運、社福團體而言,修法、打媒體戰是家常便飯,然而想要傳遞足夠的力量,支持新移民姊妹們以「外人」身分公開對台灣政府嗆聲,則是另一項工作。於是乎幾個團體準備了眼罩,在四面八方攝影機咖喳咖喳的陳情現場,讓瞞著家人來的幾個姊妹稍稍隱身;?一輛美濃來的遊覽車停在移民署旁,車上放卡通開冷氣,孩子才願意暫時離開媽。九九行動前三天,沒錢盟南部秘書處(也是南洋台灣姊妹會南部辦公室)的實習生接到電話,一位身障者多年來為了財力證明所苦,想帶著外籍老婆北上聲援,卻因工作與距離,使他們假日仍無法分身。
移民署前,窄狹的廣州街,下午四點五十分,集會時間接近尾聲,不僅管轄單位開始不耐,姊妹們也笑著說該回家做飯囉。
財力證明快給廢了吧。新移民還得打好多仗。
註:規定於「國籍法」第三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其中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本法(國籍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有相當知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
(二)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者。
(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收入,申請人得檢附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金額之計算,包含其在台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