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問題回到婚姻本身解決
by 曾昭媛
日前(2007年9月11日)媒體大幅報導通姦男子在市場菜公開下跪的「洗門風」事件,我們看到媒體鉅細靡遺的描述,市場如何人潮聚集,下跪男子的家人如何不捨地站在一旁想要遮醜,另一方的監督人則不平抗議,調解委員為難的表示「大家都是認識的,兩邊都不能偏」,甚至還把調解書的內容呈現在鏡頭前;媒體還繼續報導古代如何懲罰通姦女子浸豬籠,以及伊朗、印地安、奈及利亞、印度各部落如何懲罰姦夫淫婦……從這些媒體報導當中,我們好似共同看了一場廟口好戲,卻無從思考為何「通姦」必須加以「刑罰」?為何通姦等於是家族的恥辱、為何需要「洗門風」?又為何這成了男人與男人之間、家族與家族之間的事情?至於當事者的女性,有人在乎她的想法嗎?
為何在這場好戲中我們只看到兩個家族的戰爭、而聽不到女人的聲音?根據中國時報報導,靜宜大學副教授林茂賢指出「洗門風主要規範標的是女性的貞操」。也就是說,女性的貞操被視為家族和丈夫的財產,這份財產一旦受到侵犯,家族和丈夫就有權向侵犯者要求賠償,無論是金錢、物質或家族面子,甚至生命。
當媒體選擇用這種角度來切入時,這反映的是媒體認為「大眾」愛看這一齣公眾審判的大戲,而台灣社會也確實仍有相當部分的地區和民眾,習用以上的傳統觀念來看待「通姦」及處以「刑罰」的正當性。當「通姦」必須處以「刑罰」的代價時,私領域的情慾問題,就頓時是由公眾、社區、家族和法律來解決。
但我們要問的是,私領域的情慾問題,又與公眾利益有何關係?為何必須動用社區和法律的力量?難道不能回到個人去解決爭議?當台灣社會的婚外性行為,愈來愈普遍可見時,這樣的刑罰概念是否離我們的情慾現實太遠?面對通姦,除了刑罰,是否還可以有別的作法和選擇?對於傷心的元配,我們是否可以有別的作法來補償?
美國對於通姦,只有民事上的求償、而無刑法上的罪刑。而通姦罪在台灣,卻是刑法上要被判坐牢的罪;由於是告訴乃論,原配通常會心軟、不告丈夫,因此最常被告的當事人,就是做為第三者的女性。這次洗門風事件,用的是社區道德規範,處理的是男人與男人之間的榮譽問題。台灣的通姦罪,用的是刑法,處理的卻是女人與女人之間的哀怨,造成了女人懲罰女人的效果,而男人完全沒事、繼續外遇,或是選擇離婚。這次抓姦的主角,最終也還是離婚。因此,我們呼籲社會大眾重新思考通姦罪造成的性別不平等效果,以及刑罰本身並無助於拯救婚姻。婚姻的相關法律都是來自民法的規定,就讓婚姻的種種問題,還是回到婚姻本身,以及民法去尋求解決之道吧。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本文同時發表於中國時報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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