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CEDAW作為衡量人權標準
by 鄭凱榕
與國際人權接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並稱「國際人權憲章」,是國際人權建制的核心。
立法院於今年(2009)3月31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馬英九總統也簽署了批准書,完成批准程序,雖然送聯合國存放未成,但同時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卻使兩公約在國內至少有了特別法的地位。關心台灣人權的國內和國際人士都認為這是一大里程碑。
兩公約的內容涵蓋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領域的人權。因此,與兩公約息息相關的不僅是狹義的「人權團體」,任何以權利為基礎的公民倡議行動,都可以援引兩公約的相關條文。
兩公約施行法雖然立法通過,但第九條卻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此直至法務部於今年12月9日上午向馬總統呈送依據兩公約檢討國內法規與行政措施的報告、宣佈兩公約施行法於翌日施行,兩公約才算在真的在國內啟動。上述檢討報告將是未來兩年法務部依照兩公約精神進行各項立法、修法或廢除 以保障人權的重要依據。
CEDAW做為衡量標準
相較於兩公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則全由台灣婦女團體一手推動,並自發性撰寫國家報告反映女權的玲瓏面向,目前也無相關施行法規得以國內法制化而能具體落實CEDAW公約。
然女權會認為,因為CEDAW公約確立了「對婦女的歧視」的通用定義:「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其確立保障了婦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醫療服務、商業活動和家庭關係等各方面的權利。對於女性權益而言,CEDAW正是兩公約內涵中關於歧視禁止與母性保護內容的監督依據與標準。因此,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得藉兩公約施行法徹底體現於台灣。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 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因此,公民社會團體勇敢負起監督之責,以補政府知能之不足,成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女權會亦忝為其中。我們將在未來兩年內,根據CEDAW公約之精神為準則,嚴格監督兩公約之施行,以開創性別主流化的女權新世紀。
(作者為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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