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嫖都不罰 朝向保障底層性工作者的修法之路
by 鍾君竺
對於大法官六六六號釋憲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違憲,並訂定兩年後失效的落日條款,日日春協會表示高度肯定。自1997年台北市公娼抗爭至今,性工作者除罪罰化終於獲得越來越多社會支持,逐漸取得社會共識與民意基礎。就連先前因為各種疑慮反對性工作除罪罰化的少數團體,也有不罰娼的共識。這顯示台灣社會在性交易政策的思辨上,越來越能撥開性道德污名的夾纏而有撥雲見日的作用。我們認為行政院及立法院應該明確宣示其是否願意迅速跟上這一逐漸成型的社會共識,採取娼嫖皆不罰的立場,並在這框架下,完成「成人性交易管理法」及相關配套,並廢除社維法第八十條。內政部去年(2009)六月時主張「專區外的性交易仍須依社維法處罰」,顯見未來修法方向仍有待釐清。
日日春認為:關於成年人之間所合意的性交易行為,無論是提供勞務的性工作者或提供對價的性消費者都不應因其行為「本身」被國家處罰。成熟的社會如西歐各國和紐、澳都一樣,認為國家無須介入成年人之間的性交易。但是,無論是針對性工作者或性消費者,國家宜對其行為「準則」適當規範,特別是對於性交易之經營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國家應對其營業方式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例如,營業場所的公共衛生、地點、對於性工作者的勞動保護、防制性產業周邊可能的犯罪行為,及防制透過性交易進行違法的金錢政治交換等。
但在去年六月的政策草案中,內政部雖然聲稱朝除罪化方向修法,但草案內容卻是「全國維持社維法80條罰娼、增列罰嫖條款,但准許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開專區特許之門」。也就是說,國家性產業政策的大原則仍然是「禁止」從事性交易,但地方政府有權「特許」成立專區。換句話說,特許專區內娼嫖不罰,特許專區之外娼嫖皆罰。
我們認為,性交易除罪罰化並不等於專區特許制,如果行政院及內政部在將來還是持這種對性工作「一面維持全面打壓,但又一面開小門搞特許」的半調子除罪化,我們認為這並不恰當。
公娼制度是過去的專區特許制,有其歷史淵源,它有一些優點也有一些缺點。公娼固然得其保障,但專區外仍有許多私娼不被公權力照顧。有特許就有不被特許,將來有多少性工作者能有條件能進入特許範圍營業,我們高度存疑。我們不想再重複以往以警察系統為主責單位,將性工作者和性消費者當作是潛在罪犯、缺乏市民民主參與討論機制,且公權力無能處理黑白道介入剝削性工作者「專區特許制」。
最後,我們提出的六個務實原則如下:
- 原則一:在政府研議成人性交易管理法過程中,應邀請性工作者、和瞭解性工作性產業的團體與專家,參與討論和規劃。
- 原則二:行政主管機關應避免由警察局執掌,並由主責單位會同衛政、勞政、社政、警政、都市計畫共同管理。
- 原則三:為了避免性產業被特定勢力把持且壟斷,同時為保障性工作者免於各種形式的勞動剝削,政策應保障中高齡及弱勢性工作者自僱自營的生存空間,讓性工作者得以個體戶或中小型合作社方式的生存經營空間,讓性工作者自主成為經營者。政府並應積極找路、積極提出對底層性工作者更友善的福利及就業政策,讓她們除了從事性工作之外,也有其她的就業機會選擇。
- 原則四:關於地點設置,
- 因地制宜、作合理的區位限制:參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台灣在地經驗,以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方式做合宜的區位管制(如:限制在商業區,但離學校有一定距離等)。譬如台北市、高雄市、宜蘭縣和雲林縣,性產業形貌不同、當地的產業特性、人口密度、空間與社區容忍度都不一樣,規範自然也會有所不同。
- 尊重與社區長期低調共存的煙花巷弄:在台灣,事實上已經有很多低調存在生活週遭的性工作營業場所,你可能覺察或不覺察,如,有些縣市的營業點在鐵支路邊、它不在一般人的生活動線上;有些縣市的營業點則在商業鬧區的隱密巷弄裡,並不會打擾一般民眾的日常作息,它既不招搖、也不妨礙安寧。
- 主管機關應舉辦公聽會、社區說明會,或調解會,或提供居民反應意見的管道,共同協調出因地制宜的營業原則。
- 原則五:性工作者是勞動者,應適用憲法保障的勞動三權,受勞動三法、勞基法保障,組織工會、加入勞健保。
- 原則六:如果業者有強迫勞動、容留未成年少女營業等情事,應吊銷經營者執照,並依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兒少條例處理。
(作者為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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