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可能造成公共危險,不容輕忽!

by 伍維婷

「我一定活不過小學…」才就讀國小四年級的「威威」,從有記憶開始,就常看到爸爸對媽媽拳腳相向,父親數次以引爆瓦斯威脅全家不能報警,兩年來,瓦斯桶就放在一家四口共用的臥室裡,讓威威感到好絕望。國內一年至少有十萬名孩子,像威威一樣,天天目睹暴力在家中上演(2009-06-24/中國時報) 。

王某得知後相當不滿,昨天凌晨零點半在客廳質問「你們為什麼聲請家暴令」,3人越吵越大聲,同居人也說要和他分手,突然間王某拿出裝有汽油的八寶粥鐵罐朝兒子潑灑,另隻手持打火機毫不猶豫引火,兒子瞬間變成火球 (2009-10-04/自由時報)。

Photo by didi_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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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新聞經常見報,也許大部分的讀者對上述兩則的新聞,也是匆匆看過。但一則是瓦斯,一則是汽油,其實透露出一個被嚴重忽略的訊息:家庭暴力可能導致公共危險。更令人憂心的是,媒體對細節的報導會不會造成社會學習效應,鼓動更多的加害人以如此激烈的手段,進行威脅與報復,輕則造成受害人更大的創傷,重則導致無辜者的嚴重死傷。

上述兩則報導其實只點出兩個面向的問題:

第一,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否已完善納入考量,足以嚇止與懲治可能造成公共危險的相關行為,若是沒有,如何擴大保護令的範圍與提供保護令相關的配套,是刻不容緩的工作。之所以認為保護令以及與其相關配套應該有所改變,是因為我們看到許多案例,就算核發保護令,命令相對人遷出住居所,但相對人仍可輕易的進入被害人的住所,以開瓦斯及攜帶汽油桶的方式威脅。因此,我們期待,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警政署、法務部等相關單位能正視家庭暴力發展成為公共危險罪的可能,且積極修法,提出相關配套。

第二,媒體在相關犯罪的報導上,過於著墨細節。根據Bandura的社會學習理論,個體的行為可以透過觀察而進入模仿具體行為。媒體一再的描述細節,讓閱聽人學習到如何犯罪,甚至誤導部分家暴相對人,以為在接獲家暴令時,仍有機會接近被害人,甚至可以使用更危險激烈的手段威脅受害人,或是以孩子為武器逼迫受害人就範。因此,期待媒體報導應自律,不該讓可能造成公共危險的行為一再被傳播。

1998年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讓法入家門,讓家庭暴力不再只是件家務事,而是一個犯罪行為。經過十年的實務,我們發現更多元的家庭暴力型態,同時也看到家庭暴力不再只是一個家庭間的事,而是可能成為傷及無辜的公共危險罪。而這個可能,需要內政部,法務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等網絡內的各個政府單位及媒體共同阻止。

(作者為勵馨基金會研發部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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