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 V.S 婦女處境

by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紀錄整理/網氏摘要

人工生殖技術與婦女處境的爭執已經多年,但是2001年1月人工生殖法草案 在行政院院會中通過後,爭執更形嚴重,婦女團體、醫療單位、司法界群起嘩然,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於同年5月間舉辦公聽會,希望透過對話的空間,增進彼 此瞭解與同理的可能性,為婦女朋友營造一個更舒適自在,更健康,更沒有壓迫的生存環境。

人工生殖=生育自主權?

在這場公聽會中,與會者包括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常務理事李佳燕、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吳嘉苓、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徐佳青以及高雄地方法院庭長謝靜雯等人,面對人工生殖科技的風險、醫 界與婦女團體認知上的衝突,進而探討人工生殖法草案究竟是站誰的利益訂定出的 規範?對婦女處境究竟有何改變?與會者也提出精彩的對話,我們一起傾聽他們的想法

人工生殖技術為女性帶來了什麼,是更多的生育自主權?李佳燕指出,雖然生殖 關乎男性與女性,但是顯然地大部分生殖的動作都發生在女人身 上,當傳統的文化架構、制度、醫療科技、人口政策都掌握在男性手上的時候, 人工生殖技術對女性而言,可能是更強化的壓迫。而醫界對婦女團體非常不解, 同時質疑「妳們到底瞭不瞭解婦女朋友的需求」?醫師著力於人工生殖法的焦 點,完全無關婦女在進行人工生殖時的耗時、花費、疼痛、情緒上一而再,再 而三的沮喪絕望,我們所見都是在為擴大其施行範圍上的爭取。就司法而言, 其規範對於人倫社會的重視遠遠大於醫療科技,司法認為人工生殖是在處理不 孕,並非創造生命,醫師並不能擔任上帝的角色。

吳嘉苓則認為,現在台灣女人,無論想當媽媽或不想當媽媽都不夠幸福,因為她必須在資 訊貧乏且社會價值限制下做選擇。人工生殖科技有風險也有危險,但是並不普 為大眾所知。在這個社會大部分還是由醫界來告訴我們什麼是人工協助生殖科 技時,過程被簡化,強調它的安全性,而不是提醒大家可能有的風險。新科技 的發現很容易被媒體報導,但是在她進行研究時,發現很多人因為受不了這種 身心的煎熬或身體的傷害,揚棄此科技,找尋他種出路,這樣的聲音卻不容易 在公領域上出現。我認為醫界在進行療程前應有充裕的諮詢管道,對於副作用 等都能清楚告知,媒體做為醫界和民眾之間的橋梁,也應有較全面的報導。更 希望揚棄人工生殖科技的婦女或配偶可以組織成團體,做為發聲的管道。

「不孕科技如果是一個人想當媽媽的資源,是誰可以用這個資源?」吳嘉苓提出質疑。她說,現在法令 規定,必須是異性戀已婚的夫婦才可以使用此資源。在我的研究裡,夫妻關係愈平權的,丈夫 愈是參與整個過程的,他愈容易看到科技不是唯一的出路。可是更多的婦女是 獨行無人陪伴的,因為先生覺得進到婦產科很沒光彩,即使是先生不孕,也請 太太不要告訴別人,因此所有的指責都在太太身上。

她觀察,二十一世紀的台灣還是很像一個封建社會,以是不是能夠生出小孩當成一個女性的重要價值。醫界能為此做什麼呢?有時候醫師自己也會說:「這個婦女已經失敗了十幾次了,不知道她為什麼還要來?」 這表示很多婦女的決定是受社會的影嚮,所以在醫療團隊中是否該加入社工人員,了解婦女所處的家庭環境,探討婚姻的本質,使生殖不會成為婦女的負擔。

婦團擔心生殖科技遭醫界濫用

主張整個制度需要社工人員進入協助的徐佳青,認為醫療體系是被高度專業化的。關於人工生殖法草案,台灣 生殖醫學會在2001年1月對衛生署提出一份說帖,雖然他們主張放寬資格限制,對臨床醫師來說,對象擴大並且有合法基礎,不用擔心被起訴,這是主張放寬資 格限制背後重要的意識型態。醫界認為衛生署 的人工生殖法對醫師的規定太嚴格,可是在我們仔細的檢查之下,發現對捐精、捐卵者或者是要做代理孕母者的規定最嚴格,其次是對要接受手術的人的限制,第三 是醫療機構,第四才是真正執行技術的醫師。

徐佳青說,醫界不斷地說捐贈者和代孕者應該是無償的行為,可是並沒有規範到施行技術本身也是一個無 償的行為,現在可以合法施行的人工生殖技術裡,有很多人為了做試管嬰兒已經花了非常高的代價,為什麼這部分沒有受到合理的規範呢?生殖科技是不是有可能淪 為市場化商業競爭的傾向呢?醫界避免讓這些在法條裡有明文的規範,這有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到底這個法是以誰的立場、代表誰的利益來訂的?她擔心生殖科技遭 醫界濫用。

她分析,使用生殖科技的婦女,一種是本身有生殖機能障礙的婦女,另一種可 能是要協助別人的婦女,包括捐卵者,甚至可能是代孕者,到底這是女性在幫 助女性呢?還是女性在消費女性?依我看來,基本的問題是「到底誰能夠去運 用生殖科技?」會不會形成一種反淘汰?經濟地位、教育程度比較低的人使用 的可能性減弱很多,相反的,她比較有可能做捐卵或代孕的角色,形成社會階 級上的分化。所以我們更要在人工生殖法裡做比較公平的規定,對於醫療機構、 醫事人員、受術的男性或女性,或者捐贈人,都必需要有相對等、合理的規定 與保障。

根據謝靜雯的觀察,媒體報導人工協助生殖成功時,就好像介紹一個新產品或新技術般,充滿 喜氣洋洋的感覺。我們仔細想想看:人工生殖雖然是新的技術,事實上卻是植 於最傳統、最迂腐、最老舊的觀念,絕對不是新的東西。為了舊的東西,我們 需要一個新的科技來滿足它。

她憂心的說,在人工生殖法裡根本看不到小孩,只看到要去做人工生殖的父、母親,小 孩子在這個法案裡好像是一個東西,是沒有生命的、被製造的、被販賣的,被 促銷,醫師在宣布他的人工生殖技術成功的時候,是在告訴你—他非常成功的 製造一個產品出來,因為我們看不到這個小孩。

人工生殖法草案的不足

謝靜雯關心代理孕母及捐精、捐卵的人道問題。她指出,傳統法律裡小孩子的身份是以 誰生他,以此為定位去考慮,如果母親是已婚,那她先生推定是小孩的父親, 如果未婚,由DNA檢驗知道到底孩子真正的父親是誰。但是在人工生殖裡, 如果當時是用借精子方式去做試管嬰兒的話,我們就不能用這種方式來判定, 因為當時這個先生知道也同意讓他太太去拿另一個人的精子來受孕,所以他事 後不可以後悔,除非他受到詐欺或其他特殊的情況。反過來說,如果太太是借 別人的卵子,她事後也不可以否認,這是為了小孩身分的安定,我們不希望小 孩出生後找不到人扶養,而全部推給國家。

同時,她也點出草案中的缺失,她說,如果是代理孕母來生小孩,和這對夫妻沒有婚姻關係,她生的小孩如何變成這對夫妻的小孩,在目前的法律是沒有辦法解決的,也因為牽涉諸多道德上 的問題,因此在人工生殖法裡也沒有提出。事實上法律不是不能解決這樣的問 題,而是我們到底要不要用法律來解決這個問題。追根究柢來講,為什麼女人 要有一個小孩?小孩子為什麼要出生?我們如果從這個地方來想的話,也許我 們就不會把這個法律弄得這樣僵硬,我們不能只是看到某些技術上的克服,或 者法律的制定能夠幫誰解決問題,而是要看這個法律到底能不能讓一對真的適 合當父母的夫妻取得他最需要的孩子。所以如果我們從這裡切入的話,也許能 夠給這個法案或醫療機構一個建議—在做這個手術之前,是不是應該要做評估 並協助夫妻有充分的了解之後,再來做生殖技術,會是比較妥當的。

徐佳青也直指:「在生殖科技裡,的確看到嬰兒被當成一個商品在買賣。我要問,萬一產 品出現瑕疵,瑕疵如何歸責?到底是人家基因不好呢?還是懷孕過程裡有差錯? 還是醫師在執行手術的時候有缺失?先不談這個生命的出現到底倫理上、社會 上的問題是什麼,這樣的生命出現,不符合原先的期待時,請問責任的歸屬要 如何鑑定?我覺得還是有科學的極限存在,到目前為止在法案裡都沒有很清楚 的顧慮。」

在多數醫界人士全面支持生殖科技的同時,攸關生命傳承課題的法案,是否還有哪些層面尚未照顧到的?透過高雄巿婦女新知協會的公 聽會,幫助我們了解多元化觀點和分析,我們也歡迎你到台灣婦女網路論壇「身體與健康」討論區,談談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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