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之外,何以家為?」 ─同居伴侶法婦團平台會議側記

by 趙文瑾

下午一點半正式開始的婦女團體平台會議,十二點半不到,居然就已經陸陸續續來了不少人。或坐著閱讀資料,或站著交換意見,問候聲起起落落不斷,等到主持人宣佈會議正式開始,會場幾乎已經座無虛席。從研究生到教授,從社運人士到立法委員,大家在悶熱的十月天裡齊聚一堂,關心的焦點只有一個。

這麼多年了,我們的同居伴侶法在哪裡?

  • 正視同居伴侶的法律保障

從民國75年祁家威踏入台北地方法院要求同志婚姻的那一刻起,便開始了台灣社會對於婚姻制度裡異性戀限制的漫長詰問與抗爭。到了今天,我們的家庭樣貌已經更為多元,傳統意義中認定的一夫一妻核心家庭幾乎已經不到總人口數的一半,也就是說有一半的人不生活在這種假想的「美滿家庭」模式裡,但是現有的法律顯然無法對多元化的家庭模式予以保障,無法反應同居伴侶共同生活、互相照顧的社會事實與需求。而既然法律與現實生活如此疏離,我們對於伴侶法的呼聲又如此高昂,為什麼這麼多年了,卻仍然停滯不前?是什麼絆住了我們?

平台會議的主題就在這樣熱切卻又慎重的反覆思索中展開,我們對於情感生活的自由充滿狂想,也對於法律所應該扮演的積極機制充滿期待,未來,在場的團體有哪些合作的可能?是要改造目前異性戀婚姻體制,還是要開創另一個新同居制度,或者是兩制並行?

或者,問題應該被這樣表達,對於運動來說行動方針相當重要,但是我們必須要先回答並且整理出共識的是,我們「需要」的究竟是什麼?我們要的是要將婚姻制度改造成同性戀、異性戀都可以開心進入、自由選擇要置放多少情感重量的制度保障嗎?還是我們要的是一種更為多元開放的關係模式?乾脆就制定新法,讓不管是異性、同性還是任何其他關係的伴侶,不論數目、不限身份,都可以藉由特定的方式保障、確認彼此的互相照顧與情感關係?

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法律顧問、鄭文婷律師指出,不管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每一個選擇不進入婚姻的人都需要有實質的「關係保障」,這些保障像是報稅、居留權,甚至小到只是攜伴參加公司的員工旅遊,都應該要受到重視。

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的幹部小波則從生活的經驗中描繪出許多拉媽經營的家庭群像。雖然都是作為女同志媽媽,但是會裡的大家來自各式各樣的身份,所組成的家庭形式多彩多姿,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來說可能難以想像,但是那就是她們每日的生活與情感的寄託。她們可能與同居伴侶,以法律所不同意的方式(人工生殖)養育小孩,也可能身處異性戀婚姻中,並與前夫和同志伴侶共同生活,也可能已經離婚,帶著與前夫所生的小孩與拉子伴侶共同發展新的家庭。在這麼多不同的生活樣態中,唯一的共同點就是同志伴侶與小孩之間雖然有實質上的撫養關係,但是在法律上他們卻不具有「親屬」身份,而許多針對家庭的社會福利措施,在同志家庭中也沒有辦法獲得。這些對於法律保障的需求不是只存在於意外的發生或是糾紛的處理,它存在於每日每日不斷重複上演的經濟、教育與人際活動中。

  • 滋養多元家庭文化土壤

我們需要的是什麼?我們對於家的想像究竟座落何處?當天參與的團體在此來回打轉,不斷追問。對於異性戀而言,同居伴侶法開創了婚姻「包套」以外的另一條道路,跨過了貞操規定(通姦罪),也越過了許多傳統假定的家庭義務,對於同性戀而言,他則是在目前法律、社會對於同性伴侶需求假性失明的狀況中,最快速的一條救濟方式。同居伴侶法開啟了一道門,讓不希望或是無法進入婚姻制度的伴侶們,可以有另外的方式享有法律的保障,但是它是否可以多人同時登記?在民法無所不包的大網下,一個不固定的自由契約可能嗎?

同志諮詢熱線理事長喀飛認為照顧的關係才是一個家核心的價值,就像他出國的時候,航班的行程表不會給父母,而是給他的室友以及最好的拉子朋友,對喀飛來說,她/他們才是真正的家人。同居伴侶法如果要出發,也應該從最真實的生活踏出第一步。既然家庭是多元的,不只是伴侶,在生活互相照顧的關係下,朋友或是寵物都是家庭的一部分,同居伴侶法有沒有辦法全部都納入呢?如果不能怎麼辦?我要決定誰能而誰又不能成為我的家人呢?為了包含婚姻外多元情感關係的同居伴侶法,能不能讓婚姻制度外的家庭生活在此找到法律的庇蔭之地?

同志諮詢熱線政策推廣部主任呂欣潔指出,每一個人都有進入家庭的權力,不管是異性戀、同性戀或是無性伴侶,大家對於家庭都具有不同的想像,而不應該有人被排除在法律之外。而法學學者與新知的法律組顧問、王曉丹教授就法律社會學的角度掀開了民法權利義務內涵對於「認同」的禁錮。當國家藉由法律對人民進行了分類,它決定了哪些人是受到認可的,而哪些人要被排除在外,並且受到歧視與污名,這是一種分類的暴力。從社會運動的角度來說,我們可以要求國家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也可以在現有民法的基礎上增加共同生活的契約條文,賦予共同生活的伴侶於法有權利義務的關係,或者是乾脆就另立新法,像是「同居伴侶法」等。我們當然可以透過法律去設計我們比較想要的機制,也可以參考國外的法令,但是還是要注意到社會環境不同,是否會影響到產生其他問題。

  • 開啟新時代對話,繼續向前行

對於不同的人來說,家代表了不同的想像與實踐,那在這樣多元的聲音中,有沒有找出一個目前最大公約數的可能,同居伴侶法是要代表這個最大公約數?還是其實他是象徵了一對一的,模擬婚姻但是更為自由開放的關係?如果同居伴侶法和婚姻制度可以雙軌並行,那在這雙軌之外的多元家庭呢?

我們停滯不前,不是因為不存在需求,而是因為作為現行法律中的非主流,我們對於多元價值的體認更為深刻,我們不是不要伴侶法,而是對於未來家庭的規劃,對於法律所應該代表的前瞻性意義,我們充滿了更多更美好、更自由的想像,所以在生活的急迫需求中,我們仍然停下來,想一想。

要怎麼作呢?我們的選項有這麼多,能不能都走呢?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把問題拋向了現場的大眾。在家庭的想像上,有人純情、有人解放,大家對於家庭的想像都不一樣,如果要深入內容討論的話永遠討論不完,那為什麼不先針對已經存在共識的東西推動呢?我們大家都同意同居伴侶需要法律保障,這已經是不需要討論的共識,那還等什麼?動手吧!和主流社會對話吧!

巧合的是,就在婦團平台會議一個星期後,10月9日,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註 )。明言因為伴侶與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的相似性,立法機關應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給予適度之法律保障。雖然晚了一點,但似乎也像是所謂「主流社會」對這次呼聲的迴響。

同居伴侶法在婚姻之外所開闢出的另外一條道路,雖然至今仍未開通,雖然看起來雜草蔓生、危險重重,但是因為我們在拆解問題,所以我們在前進。婦女新知基金會所主辦的這場婦團平台會議是披荊斬棘過程中的一部分,來參與的每一個團體與個人也是。革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而每一步,都極其重要。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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