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彩虹夢 ─同志伴侶敬學阿瑋相識五年感恩分享文

by 陳敬學

到今年(2008)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我和阿瑋已相識五年,這些日子以來,歷經了浪漫相愛、吵架、權利爭奪、冷漠、整合、承諾、開店、文定、結婚、組成家庭和買賣房屋;到創造價值,籌組「同志伴侶協會」,規劃夢想中的「彩虹養生村」,和異性戀夫妻一樣,我們收到了網友及社會大眾的祝福,也獲得家人和親友的默默支持,開始經營同志伴侶難能可貴的康樂幸福。

這段期間,我們也共同參與了一些爭取性別人權等公民運動,我的爸媽更以實質行動支持「台灣同志大遊行」等社群活動,雖然「反歧視法」、「 人權保障基本法」及「同居伴侶法」等保障同志伴侶相關權益的法案,仍然躺在立法院議場門口外,不得其門而入,但我們倆卻十分珍惜,這得來不易的伴侶關係,並認真享受這種不被認同的另類價值!

正如「海角七號」電影中的第二封信主題「時代宿命是時代的罪過」;我們倆沒有義務,需要背負著聖經上所寫的「男人與男人不得茍合」的原罪,而無法勇敢承認彼此的相愛;也因為雙方家人願意出席婚禮挺身支持,進而少了部份伴侶可能會面臨到的「我愛您,卻必須放棄您」的傳統包袱,因而可以在「彩虹的兩端,主動連結幸福」……

但不可否認的是,在20多年的「出櫃」生涯中,我的確感受到社會的歧視偏見無所不在;但幸運的是「我們,依然活著」!真的,只要活著, 就會有希望!活過每一天的力量,來自想像!從郝明義先生、晶晶書庫阿哲及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王蘋姐等社會賢達, 所共同發起或撰寫的「Our Hope Map(我們的希望地圖)」行動中,就可以發現,關心同志權益的朋友,會希望「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志婚姻的國家」──中華民國公民,無論其性傾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分性別,有情人都能終成眷屬;將民法 親屬篇中,夫妻乃是「一男一女組合」法條, 修正成不分性別的「配偶」;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同居伴侶法」或「心靈伴侶法」或「共同生活法」等願望的具體落實。

我和阿瑋,靜默禱告,衷心期盼上述法律條文的修正或通過,能夠還給台灣兩百多萬名同志朋友們,開始選擇「彩虹下的幸福」。

我們希望,在還沒有遇到 Miss Right 之前(註),可以安心吃飯,真實活著,做自我內在靈魂的真心英雄。我們當然更期盼,順利找到生活伴侶後,可以共同前往政府機關註冊登記,並開始擁有和異性戀伴侶一樣的權利和義務。在雙方都很健壯的時候, 努力工作、相互扶持、合併申報各種稅賦,以增加國庫收入。

當然,我們也願意關心或收養異性戀所棄養的小孩,我們會在接受完國家級PET(父母效能訓練)後, 以「不打不罵教孩子」的方式,發覺孩子的天生氣質,並用尊重、包容 和關愛的態度,和其他「 彩虹家庭」的同志伴侶們,共同陪伴孩子們走一段人生的道路。

我們也希望,在伴侶生病的時候,可以有探病和醫療決定的權利;如同異性戀家庭一樣,身為配偶,有權利為親愛的對方簽署「重大手術同意書」或「放棄 CPR 急救同意書」, 並以「第一順位」的親屬身份,合法召開家庭會議,為對方及其家人,進行最得體、得時 和得宜的安排。

如果對方很幸運地「蒙主召見」不下地獄、回到天堂,身為「遺孀」的我,也可以親自申請到「死亡證明書」,並有權和對方家屬,共同商量決定喪葬儀式等身後事;並可立即飛奔至保險公司,以最短的時間,主動又積極申請到各種「理賠金」或「福利金」;並在順利繼承到親密愛人的遺產並扣完稅金後,將這些多餘的款項,交付給有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證明的團體,其特別成立的「同志伴侶公益信託專戶」,讓被收養的子女或同志社群,能夠在思想、人格和經濟獨立時,一棒接一棒地,傳承同志家族的優良美德,繼續推動著性別平等和同志人權等相關非營利工作。然後,身為「老娘」的我,會在所有任務皆圓滿達成的第49天(火化日),立刻改嫁,以不造成其家屬未來的負擔,以實際展現「親密關係」的結束和再生……(開玩笑的)。

回到現實,不可否認的,我們正在對抗的大怪獸,竟然是政治、經濟和社會等各層面,已形成的「利益系統」,因此,唯有繼續透過多元民主的展現(演)方式,才能讓我們跳出框架,悠遊在不只有藍綠的色彩中!

最後,我還是要再次感謝這五年來,靈魂伴侶阿瑋愛和信仰的攜牲付出,雙方家人親友的包容支持以及網氏的積極邀稿,才能逼著我交出此篇超過一千字的心得報告;「愛,就是在他人的需要上,看見自己的責任」。最後,我要用 「海角七號」電影導演魏德聖先生,在2002年時報出版的《小導演失業日記》書中的一段話,做為結語,並與所有為同志伴侶權益奮鬥的勇士們共同勉勵!

每個族群都有屬於他自己的顏色。族群融合?我們的族群融合的概念已經變成了族群「溶」合──把你的顏色混上我的顏色,再混上他的顏色,結果竟變成了一堆黑泥……如果我們能夠即時抽離,努力把每個顏色還原,然後再以互相尊重的態度將他們並置在一起,那將是一道多麼美麗的彩虹啊!(魏德聖,頁203,2002)

(作者為同志伴侶協會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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