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接線志工對家事事件法施行4年的感想

by 方麗群

家事事件法在實務上已施行4年,但以我在婦女新知基金會「家庭婚姻諮詢專線」的志工服務經驗中,針對家事事件中的離婚,家暴,以及子女監護權等,這些相關法律事件,都可以在法院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卻發現有大多數來電諮詢的婦女,對這些實施已達4年的相關資訊,完全不了解,甚至聞所未聞者,亦不在少數,因此以身為在第一線服務的志工身份,願在此與讀者分享法院所能提供的相關硬體及軟體資源。

家事事件法施行4年,需要加強法令教育宣導。photo credit:unsplash@Sérgio Rola CC BY 2.0
家事事件法施行4年,需要加強法令教育宣導。photo credit:unsplash@Sérgio Rola CC BY 2.0

案例一:請求家事服務中心協助,走出家暴陰霾

陳小姐來電詢問,她與先生先有後婚,結婚至今7年,婚後因要照顧年幼的孩子,故沒有工作及收入,家中所有開銷都要仰賴先生的收入,先生卻因此而嫌棄陳小姐,像個不事生產的米蟲,不但控管所有的金錢支出,且要陳小姐將所有的花費列帳以供他查帳,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分攤家務及照顧孩子的責任,偶有不順其意時,不是言語上的羞辱責罵,就是動手摔東西,甚至有幾次還對陳小姐拳打腳踢,有時也表示要將陳小姐趕回家門,陳小姐都因孩子還小,為了要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這些都忍了下來,不料先生卻因陳小姐的妥協退讓,而變本加厲的經常將離婚掛在嘴上,尤其是上週三的晚上,加班回來又因心情不好,陳小姐多問了幾句,被先生打到手臂骨折,頭部輕微腦震盪,看到先生這樣越來越恐怖的惡行,讓陳小姐徹底的絕望,不願再姑息下去,去醫院驗過傷後,陳小姐找先生談離婚的事,不料經常把離婚掛在嘴上的先生,卻相應不理,也無意配合陳小姐的請求,答應改掉施暴的壞習慣,陳小姐不知道要如何結束這段沒有品質的婚姻,聽說可以到法院去告離,但一直以來都沒有証人也沒有蒐証的觀念,難道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擺脫這段婚姻嗎?

對於陳小姐的遭遇我們通常會先同理她的處境,安撫她的情緒,了解她是否真的做好離婚的打算,然後再讓她知道,即使先生不配合她提的協議離婚,陳小姐也可以向法院提調解離婚,而調解離婚制度它不是由法官來審理,因此沒有証據的問題,是法院指派調解委員,以公正客觀的第三者身份,藉由調解委員的專業,讓婚姻生活中的夫妻,彼此能在一個沒有壓力的環境中,說出自己心裡真正的想法,若雙方能在調解委員居中的協調下,讓雙方看到問題的徵結,並願意放下自己的堅持,朝著能好聚好散的方向去努力,或許也是解決問題的一個平台。

陳小姐擔心自己不懂法律,去到法院也不知要向誰請教?志工告訴她,這些都無需擔心,現在法院都設有家事服務中心,如果有任何不懂的地方,都可以請教家事服務中心的人,甚至陳小姐的謀職問題,有些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也能擔任媒介的角色,值得去試試看,無論如何,走出第一步,就能改變自己的人生,藉由自己的努力,才能活出自信。陳小姐因本單位的資訊,而覺得獲得了能量,願去嘗試看看,我們也鼓勵她,日後若有需要,可多利用諮詢專線來協助。

案例二:簽調解筆錄前,切記要逐字逐句的看清楚,同時當場要求改正

王太太來電詢問,之前因新知專線諮詢而使用了法院的調解離婚,及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但卻在法院的調解過程中,面對非常不愉快的經驗,調解委員不知是因為王太太沒有工作,而覺得她不應該爭取監護權,或是因為先生有請律師,而一味的偏袒先生,不但在數次的調解過程中,故意忽略王太太的陳述,或是有意無意的一直強調先生的強項,認為先生的經濟基礎較王太太優勢,孩子又是婆家的長孫,沒有道理一定要讓孩子跟著王太太離開婆家在外吃苦,何況先生也沒有要王太太支付任何孩子的扶養費,又願意給王太太來探視孩子的權利等等,諸如這些舉動,都讓王太太不舒服,一開始王太太就有告訴調解委員,婆家雖然有錢,但家人之間的關係都很疏離,之所以想要孩子的監護權,只是因為孩子是婆家的骨肉,但卻是把照顧孩子的責任都丟給保母,家人與孩子的互動很少,而自己從生完孩子後一直親自負起照顧的責任,無論如何都不放心把孩子留給先生,婆家人為了王太太堅持要離婚,而會在孩子面前污蔑王太太的操守,讓王太太更擔心,希望調解委員能同理她的想法,卻沒料到調解委員的態度完全一面倒,有幾次甚至語帶威脅的表示,如果無法在調解庭達成和解,走判決的話,對王太太更不利,讓王太太心生恐懼,不知該向誰求助?

志工先安撫王太太的情緒,並讓她理解,不是所有的調委都是如此,而她的運氣較差,如果她真的覺得自己在調解庭不被尊重,甚至有被施壓的感覺,情勢對自己不利的話,可以婉轉的向調委表達,若無法改變這種狀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更換調委的要求,畢竟我們上法院是要解決問題的,如果碰到不友善的調解委員,而讓自己處於不利的情境,可以找方法改善,而不需一味的忍耐配合,且在調解庭裡所說的任何事証,在日後也都不會成為法官判決的依據,如果雙方有共識可以調解成立的話,則調解筆錄和法院的判決是有同等效力的,所以如果要簽調解筆錄時,切記要逐字逐句的看清楚,有不正確的地方,一定要求當場更改,檢視清楚確實是自己願意接受的條件再簽,免得將來後悔!希望經過我們的解釋後,王太太能對司法流程再度產生信心。

本人在婦女新知基金會「家庭婚姻法律諮詢專線」服務已達18年,這期間所服務的來電者不計其數,而民法中與婚姻相關的法律也修過多次,卻總在服務的過程中,感受到來電者的無助與惶恐,在此祈願司法部門實有必要將這些與一般民眾相關的法律服務,藉由大眾媒體或學校教育的方式,長久而密集的傳播出去,這不但是因為人民有被告知的權利,更因為公部門本身即負有教育人民的責任,如果能因此而讓所有的司法案件進行的更順利,對國家及社會都將更趨於和諧穩定。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志工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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