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絕不會了之

by 許玨靈

最近在報紙上看到一位婦女朋友,二十多年前因為懾於丈夫的暴力,借不到錢就一直沒有回家。後來為了申請健保卡求助於警察時,才發現她已於二年前被法院宣告死亡而除戶了。

當遭到婚姻暴力時,選擇「暫時離開」固然是保護自己的方法之一;可是,像這樣一走了之,雖保住了人身安全,卻喪失了權益的姐妹們真不知還有多少!在這裡要提醒妳的是,如果妳行蹤不明滿七年,丈夫(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死亡之宣告」,八十歲以上的失蹤人口更可在失蹤滿三年後就被宣告死亡了。

除了有被「宣告死亡」的可能外,先生也可以在妳失蹤三年後以「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為由,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在喪失身份權後還有可能會影響到妳的財產權。所以,不管妳還要不要這個婚姻,事關個人權益還是不要等閒視之的好。

話說回來,事情如果是發生在現在,其實這位婦女朋友可依家暴法申請保護令;即使選擇「出走」,也建議她寄個存證信函給先生,告知離家理由、現在居住地或聯絡方式等。

經過這樣的沉澱,假使情況仍無法獲得改善,婚姻的品質還是經營不起來的話,或許就可以考慮這種「沒有實質婚姻生活的夫妻關係」的存在必要了。

總而言之,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履行同居」是權利也是義務。妳可以遠行,但是,切記「行必有方」才能讓自己站得住立場,也才是真正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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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曾發表於自由時報家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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