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制度使離婚多元

前立法委員沈智慧分別於2002年及2005年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議期間,提案民法第1052條在第 1項增加「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得請求離婚,由於輿論憂心將成為「台商條款」,讓有心想離婚的人,只要造成不共同生活的事實,就可以離婚,缺乏配套,完全未顧及婚姻弱勢一方之權益,而遭到婦女團體的反對而未通過。

為了讓婚姻制度更符合國人的需求,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於2006年9月結合了律師學者及其他婦女團體組成了「分居制度修法聯盟」,提出「分居制度」修法草案。為讓分居制度草案內容能廣為全國婦女了解及充份討論。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於2008年7、8月間於北、中、南、東舉辦四場「分居制度」草案全國婦女團體座談會,與各地的婦女團體交流分享。

本期網氏,由參與修法的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根據直接服務經驗,撰寫了缺乏分居制度下的女性處境;另外,台北市女權會也代表修法聯盟詳述婦團版「分居制度」草案的修法精神及內容,主要參考外國立法例及考量我國實際的需要,在民法親屬編中增訂「分居」制度,使得感情不睦的夫妻,可依分居作為裁判離婚事由,將傷害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減低到最小程度。

對分居制度有興趣或對分居有需求的妳/你,千萬別錯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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