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查官能為兒童做什麼?

by 林郁晏

在法庭上,法官看完社工訪視報告後,詢問眼前不到五歲的孩童:「你喜歡爸爸,還是喜歡媽媽?」孩子不懂眼前的法官為什麼要這麼詢問,支支吾吾的說:「我喜歡爸爸,也喜歡媽媽……」

台灣平均每10個人中就有一個人離婚,每天平均有156-157個人離婚,這背後會衍生出多少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婚姻出現破綻是雙方的遺憾,不是子女的錯誤。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女權會),從2007年開始,針對全台各族群進行婚姻與分居座談、專家學者會議,於各場次活動發現,當婚姻面臨決裂時,除了夫妻財產之外,子女的監護權部分,更是造成夫妻雙方爭執、對簿公堂的主因。根據學者Elkind的研究指出,對於兒童來說,「父母離婚」是排名第二僅次於「死亡」的壓力來源因素,因此,父母離婚時互相指控對方醜陋面所造成的傷害,往往令未成年子女陷入窒息的窘境,此際若父母、法院不留意未成年子女感受,再度以成人的價值判斷、經驗法則擅自揣測未成年的「利益」,將使「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成為包裝成人(不論是法官或當事人)判斷歸屬結果合理化的外衣,如此則遠悖離「子女最佳利益」的精神。

兒童異質性大,需要我們共同守護。Photo by epSos.de
兒童異質性大,需要我們共同守護。Photo by epSos.de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呢? 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作成後,將有關父母親權行使的問題(民法一0八九),在理由書中謂「就此問題,應基於兩性平等原則及兼顧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規定其解決途徑,諸如父母協調不成時,將最後決定權委諸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或由家事法庭裁判,而遇有急迫情況時,亦宜考慮與正常情形不同之安排」。後來民法第一0八九條即修正規定為,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行使意見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法院並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

法官的裁判參考資料究竟是什麼呢?民法親屬編第一0五五條之一將子女最佳利益做成提示性的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是如何做成?一份社工員對離婚子女監護權訪視調查的研究發現:社工員採用的監護權評估指標與報告內容有所不同。社工員訪視子女與訪視父母的做法並不相同;關於各種評估指標也有個人不同的詮釋 (註一:王永金,2000)。社工員評估的考量重點依序為:父母親職能力、父母人格、子女受監護的意願,與法官認為的考量重點略有差異。報告中,社工員會具體、明確地指出由誰監護較為合適者,僅佔17.5%,當案情愈明確時,社工員撰寫明確評估建議的比例將隨之增高。最後,若要寫出明確的監護權建議,79.7%的社工員選擇以單方監護做為建議方向(註二:蘇妍如,2004)。當然,這個報告中認為社工員可以明確建議監護,通常是在案情明確時,這種案情明確通常在法院實務上,比較容易判定,例如:有一方有家暴而推定不適任監護,或是有一方經濟等條件或支持系統不足,且無意願爭取等。然而,更多案例在雙方條件差異不大,且都有意願爭取小孩監護時,社工員的報告經常就無法找出適合或符合小孩或雙方可接受監護照顧方向。女權會關注的就是在這種情形,究竟專業判斷如何協助與介入?

在監護決定的實務上,常見社工員或是承審的法官會直接詢問小孩對於選擇監護人的意願,但是小孩的意願究竟是否與「最佳利益」一致?這也是在判斷時應該更細緻注意。根據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指出,小孩的意願也不一定代表了「最佳利益」,但是因為最佳利益太難判斷,牽涉多元層面,因此台灣的司法往往以「意願」作為評斷依據。但是小孩的行為需要由專業人員判讀,小孩心裡相當複雜,可能喜歡的說討厭,也或者因為一時情緒而答非所問,在法庭上直接詢問小孩意願,不但不夠細緻,也不一定能夠得到真正的答案,甚至根據女權會與國內的心理師或諮商師訪談的結論,有些時候要探究小孩的心理狀態甚至不是只有一、二個小時就可以問出個結果,在國外的經驗,耗費至少3-10小時以上的接觸與訪談多所難免。這樣的結論才比較有可能找到最接近小孩心理狀態的答案。

目前,台灣正在引進並試行日本「家事調查官」的制度,對於目前司法院究竟試圖讓這個「家事調查官」成為另一個徒具形式只是分擔法官辦案另一個法官助理?或是真正想要解透過這個制度的設計,可以在每個個案可以詳實由調查官透過訪視、訪談甚至走進法庭以外的環境去觀察並提供資料讓法官有所憑藉?女權會對於這個制度的引進或者建立,期待能夠讓專業介入,讓每個兒童可以適切的受到教養與照顧,不會讓幼小的心靈夾在大人的世界裏左右為難,我們期待著新制的上路!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相關釋字、條文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準正 民法 第1064條以下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的決定 民法 第1055條以下
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 民法 第1089條
大法官釋字 第365、502、587號

註一:王永金(2000)《社工員對離婚子女監護權訪視調查之研究》。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
註二:蘇研如(2004)《社工員執行監護權訪視之現況與決策》。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

(作者為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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