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8施行法草案逕付二讀後的立院內外攻防

by 江妙瑩

日前我們以〈親愛的,讓我們成為釋字748號的第二條關係〉表達對行政院版提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簡稱748草案)的看法,專法名稱不僅再次陷同志社群處於邊緣位置,同時認為部分條文與民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保護」精神仍有段距離,期待在立法審議過程有所補強;不料,反同陣營下一代幸福聯盟也提出「公投法第12案施行法(同性共同生活法)」草案(簡稱反同草案),企圖在本週五(2019.03.15)委託立委在院會爭取逕付二讀,挺同團體正積極總動員,遊說朝野立委擋下反同草案。

2018.11.18「為愛返家搭上幸福特快車」支持婚姻平權與性平教育公投案集會現場。Photo by chiang

748草案 v.s 反同草案  朝野黨團攻防戰開打

在民進黨行政、立法院黨團聯手下,3月5 日,748草案在立法院會表決逕付二讀(見 同婚法案「逕付二讀」有5位綠委棄權,下一步會怎麼走?),這項被同志陣營喻為「退無可退最後底線」的748草案,既要符合大法官的解釋,又必須尊重公投的結果,看的出來是執政黨政治折衝下的產物。

從反同草案的產生,顯然反同組織根本不承認同志社群享有婚姻的權利,背棄自己在第12號公投案補正理由書所註記的「並不排除以其他形式使同性別二人得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俾達成釋字第748 號所稱婚姻自由平等保護」。謊稱同性共同生活法已涵蓋同性別二人生活所面臨的財產和醫療等保障。事實上,民法婚姻章非僅僅保障財產和醫療等範疇而已,舉凡結婚、離婚形式要件、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收出養等權利義務,反同團體僅視同性伴侶為家屬關係,排除且剝奪雙方締結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關係。

自反同公投通過後,反同組織挾著所謂700多萬支持愛家公投的民意,不斷對社會大眾散播「公投效力大於憲法」的荒謬且錯誤言論,3月11日反同的長老教會高雄中會更耗費巨資在主流媒體刊載半版聲明書廣告,呼籲立委訂定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共同生活法回應「婚姻以外形式」專法保障同志社群。反同團體嚴重曲解大法官釋字第748 號解釋所揭示的保障形式,我們還原第748號解釋:「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也就是說,不論是修民法或另立專法,都必須使同性別二人達成婚姻自由平等的憲法保障原則。

長老教會高雄中會花費巨資在報紙刊登半版廣告。取自改革中!長老教會粉絲頁 https://bit.ly/2Cfs9gp

面對反同組織在立院之外,挾著資金及人力大量散播誤導的訊息,且將反同草案交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在院會爭取逕付二讀,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於10日清晨發出聲明稿 「請朝野黨團退回反同草案」,呼籲朝野黨團不應允許其逕付二讀與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併案協商。

反同草案未準用配偶身份的設計,有掛一漏萬的可能

伴侶盟指出,依照法務部105年6月29日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又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雖與民法家長家屬之認定未必一致,仍得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並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也就是說,只要是同居並辦理同性伴侶註記者,基本上應認符合民法第1123條家屬身分,在扶養義務、日常家務與(若干)醫療代理、生活費用、扶養家屬免稅額計算上,已能主張比照現行法相應的規定,根本無須依反同草案規定特別登記為「同性家屬」就能達成。

同時,依照民法1092條與1093條規定,伴侶盟說,父母本就有委託監護與指定監護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便沒有反同草案,有生養小孩的同性伴侶,本就能透過委託監護與指定監護,讓另一半也能共同照顧孩子。同志團體之所以堅持要能讓同性配偶雙方都能和孩子建立親子關係,是考量到家庭的穩定性與兒童的最佳利益,若家庭不幸面臨同性配偶一方死亡,其遺產至少可以順利留給子女;若雙方分手,基於雙方都對孩子相等付出,兩人可以平等協商孩子的監護、扶養、探視事宜。

伴侶盟指出,不但是同性家屬或指定監護等,就連共同財產的規定,反同草案也都是「虛晃一招」,未能準用配偶身份的相關設計,將有掛一漏萬的可能,未能符合憲法婚姻自由平等保護的意旨。因而動員支持者留言、打電話給各黨團,拜託他們在本週五院會,提案反對反同草案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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