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難題

by 曹雪娥

小芬是已出嫁的女兒,父親因為重病長期插管治療,以致造成行動、言語等種種不便,故未能在臨終前留下隻字片語的遺言。當繼承發生時,使發現被繼承人(小芬父親)留下一筆土地外同時也積欠為數不小的債務。

小芬從小在父權家庭長大,根深的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女兒是沒權利繼承娘家的任何財產,至於父親遺產究竟多寡、負債與否,就沒想太多也不敢問,反正那些都是娘家兄弟的事。

近日小芬接到銀行通知,方知父親債務自己也有份,小芬納悶且疑惑,繼承父親遺產的不是只有身為兒子的才能享有的權利義務?為何債權人會找上已出嫁的女兒?

顯然,小芬受到傳統父權社會家庭影響頗深,在現代進步社會中卻守著舊有觀念,難免仍有如此思維。法律之前是人人平等,無性別之分,但要懂得利用,實際上瞭解法律的人都深感,法律是給會運用法律的人之保障。

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在遺產繼承順位中並無男女之分是不!

繼承方式分為:一、概括繼承:指包含債權及債務全部繼承;二、限定繼承:意思是以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資產,償還其生前債務,有剩餘時仍可繼承,若負債大於資產,就以其資產償還為止,繼承人不需負法律償還責任;其時效規定,在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備妥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向法院辦理,繼承人中有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即視為相同之主張。三、拋棄繼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已確定負債大於資產且不想為被繼承人背負義務時,或即便被繼承人資產大於負債,繼承人也不想要這份權利,就必須在知悉繼承開始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同時再以書面通知其他同順位的繼承人。

依小芬案例,如果以上時效還在,可先做好評估,選擇較適合自己的方式來辦理,若已逾法律時效,繼承人只能概括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權利與義務,別無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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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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