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婚前協議書」有效嗎?

您好:

目前我有一個感情相當好的男友,也已經提到有關結婚的事唯有一點是兩人對婚後在那居住一直無法達成共識,男方堅持要跟公婆住,我堅持婚後要另組小家庭,過兩人生活。

因為我是北部人,而對方是中部人,今日如果我們結婚了,勢必我一定是放棄目前的工作,從頭開始,想到這點我難免會擔心如果婚後我真的無法適應導至訴請離婚,那我是不是又必須回台北,一切從頭開始,而小孩呢???(男方的經濟能力遠超過女方)

如在婚前我要求明訂雙方離婚後財產分配、膳養費給付比例、訴訟費、最重要的是小孩監護權歸誰,請問這張婚前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在那,該如何辦理???

PS‧

  1. 如婚前協議書上沒有註明財產分配、膳養費給付,只有註明小孩監護權歸母親,會不會於訴請離婚時因經濟能力的不足,而被判給男方。
  2. 之前有看過一篇文章中有提到要於結婚後辦理「分別財產制」,這張婚前協議書才具有其法律效力,否則沒有用,如女方沒有工作或在男方家幫忙,請問也是可以辦理「分別財產制」嗎?(在經濟能力不及男方的前提下)

謝謝!!!Sarah-Lee

婦女新知基金會回應:

根據民法親屬編對夫妻之住所的規定,由雙方共同協議,若協議不成時,得申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針對住居所的 問題,請妳詳細考慮清楚,嫁到中部男方家,需與公婆處在同一屋簷下,有很多事情必須放棄及妥協,在婚前就要和男方先溝通好,可能在有些事情上需要男方的支 援,但往往事情的發展超乎自己所能預料,所以有些原則就得靠妳自己去拿捏了,凡事有得必有失,在於自己的取捨,別人只能給予意見及精神上的支持,決定權在 自己。

至於婚前的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是無效且有很大的爭議,因為關於接下來面臨離婚時,所要談的有關贍養費給付及子女監護權,在離婚協議書上都可以註明,在結婚之前就談到這部分的問題,似乎違背了婚姻純潔的本質,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而財產方面得視妳自身的狀況來衡量,若是經濟狀況男方優於女方,女方是家庭主婦的身分,可能採聯合財產制會較利於女方,若女方本身財產多於男方,倒是 可以在結婚後就去法院辦分別財產制,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但條件是必須夫妻二人一起去辦登記(除非有合於民法第1010條規定之特殊狀況)(註),女方是家 庭主婦當然也可以去辦分別財產登記,但若本身名下無財產,去辦登記又有什麼意義呢?除非是男方要求女方去辦,目的為了是要保護男方自己名下的財產,女方可 以拒絕,因為一旦辦過登記之後,以後各人名下的財產,對方都無法要求來分。

註:根據第101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夫妻一方的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必兩人一起前往辦理登記:

  1.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或夫妻的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3. 夫妻之一方為財產上的處分,依法應得他方的同意,而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的原有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6.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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