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愛離開,別留下傷害──談民法增訂「善意父母條款」

by 秦季芳

名人們的婚姻總佔據著新聞版面,今年3月驚爆于美人與先生王維倫的夫妻戰火,除了涉及家暴、侵入住宅、誹謗、妨害名譽等刑事及民事各項訴訟,雙方家人也不甘寂寞,紛紛在媒體放話,延燒近一年的這場爭端終於在12月13日於法院簽字離婚。即使分手看似平和,但子女的監護權雙方仍尚未達到共識。這對兒女在父母雙方家人的惡鬥中遭受的傷害與世人的異樣眼光,身心所受的衝擊,要如何療癒?夾在衝突中的痛苦,要如何消弭?

Happy Children Playing Kids. Photo by epSos.de

孩子們不似成人,有較多的能力也有更多的選擇,可以決定自己的生活。當父母離異而分飛,孩子們原有的世界,即面臨崩解與改變。父母面臨婚姻中的諸多問題時,往往摻進許多個人的情緒與壓力,以致只想到自己卻沒去思考要如何顧慮孩子的需求及避免傷害到孩子。當父母只顧著訴諸外人以及向孩子發洩自己對另一方的不滿,或者甚至緊緊抓住子女,不願另一方繼續參與及陪伴孩子,還讓其他人加入這場愈形醜陋的戰局,都是極端自私的行為,嚴重地傷害到孩子的身心發展。

為了讓這種事盡量不再上演,在2013年11月25日,立法院通過了民法第1055條之一的修正,並在12月11日經總統公布,該條增訂了「善意父母條款」,未來法官決定監護權歸屬時,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官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因此,如果父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甚至出國,造成妨礙他方對子女探視與相處的狀況,即可能被法官列為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當父母間協議不成,須由法院決定監護權歸屬時,並非父母單方可以片面評斷誰才有資格;男性不必然享有監護權,女性也不因母親的身分即取得未來繼續照顧子女的可能。一如前述,法院的裁判,仍然必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新增訂的「善意父母」原則,即在預防因夫妻間的分離,讓孩子無法得到雙親完整的愛的惡意行為。孩子在與父母雙方相處的機會,可以有更多元的學習管道,與雙方都能維持連繫時,也能在許多方面獲得更多的支持與資源連結。

眾人耳熟能詳的所羅門王審判的故事,兩位母親帶著一名男嬰,都聲稱這個孩子是自己的,故請求所羅門王裁決誰才是真正的母親。當所羅門王建議將活著的孩子劈為兩半,其中一位流著淚說她願意放棄這個孩子,另一位則說:「這孩子也不歸我,也不歸你,把他劈了吧!」。所羅門王立即宣布那位願意放棄孩子的母親才是那個孩子真正的母親,並將孩子還給了她。

當父母兩方相爭,忍受著大人爭執的孩子,所受的苦,並不比被劈成兩半少。當婚姻變調,不再和諧美妙,考驗著彼此如何好聚好散的同時,請父母們別忘了:當愛離開,不要留下傷害。

(作者為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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