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撞總統府後的家暴處遇該怎麼走?
by 網氏
年前張姓男子駕砂石車衝撞總統府,引發社會駭然!同時引起社會學學者與婦女團體核心幹部對施暴丈夫行為的論戰。目前媒體聚焦於司法系統對張姓男子是否該羈押持不同立場,卻忽視暴力衝突背後該被解決的問題。近年來,家暴通報案件每年平均約十萬件以上,地方法院核發的保護令約上萬件,最後被法官裁定接受處遇計畫的施暴人寥寥可數,如何提昇家暴處遇計畫效能,該是關注衝撞總統府新聞之餘首要思考的方向。
據媒體報導,張姓男子衝撞總統府的主因是不滿法官對於他家暴案件的判決,以張姓男子的「無家暴」說詞加上媒體的轉述,中山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社會系合聘教授唐文慧和屏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廖珮如向媒體投書聯合發表了〈都是「家暴丈夫」的錯嗎〉一文, 提醒各界處理暴力行為的司法審理過程中,也要看到婚姻衝突背後的因素,給予家暴丈夫多一些同理,思考家暴防治網絡介入家暴案件時,應更細緻處理不同的暴力樣態;避免對家暴丈夫造成「犯罪標籤」多於「暴力防治」的效果。
長期處於男尊女卑的性別化台灣社會,多數人內化了妻子為丈夫的財產或附屬品,男性承擔家庭的生計來源,也是親密關係中的宰制者,女性必須乖巧順服。隨著女性受教育普遍提高,同時扮演經濟來源之一的角色,男性若欲以權力控制親密伴侶已勢必不可行,可是,許多男性仍習以肢體暴力解決婚姻中的挫敗與衝突。
為聲援長期承受親密伴侶暴力虐待的女性,婦運團體積極倡議及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的立法,1993年發生的鄧如雯殺夫案即為臨門一腳,1998年三讀通過家暴法,引入歐美國家的「法入家門」概念,在婚姻家庭中施展暴力行為者等同現行犯,檢警可介入予以處置,期盼台灣的暗夜不再有受暴女性的哭聲。這也是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康淑華回應〈都〉文發表〈家暴丈夫不能被合理化〉的背景脈絡,質疑唐文慧等人漠視婚姻中性別關係的權力控制因素。
進一步檢視康淑華依據102年司法院統計資料提供的訊息,地方法院核發保護令,約僅一成進入司法審理程序,長期參與家暴防治網絡的高雄阮綜合醫院黃志中醫師則指出,核發保護令後僅有三成的加害人進入處遇計畫接受輔導,也就是說,發生家暴事件核發保護令中,約僅一成家暴相對人進入司法系統,其中又約三成被法官視為暴力情節嚴重者,需定期到醫院報到,接受認知學習、情緒疏導等治療。因此,我們認為,涉入婚暴就有「犯罪標籤」的說法顯得薄弱。
家暴法施行多年,針對施暴者、受暴者的相關研究不少,針對婚姻暴力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的研究愈來愈多,其研究發現婚姻暴力發生後,男女雙方常常各說各話,特別是施暴者多淡化或否定自己的暴力行為(陳怡青、李維庭、張紀薇、李美珍,2012),因此,張姓男子並非個案,而是通案,依研究論文顯示,男性相對人事後多堅持「自己無家暴」。唐文慧等人以訪談家暴相對人,並以其片面之詞為其伸述委屈,恐怕失去客觀性。
儘管在家暴法扮演解決婚姻衝突、暴力防治與保護弱者的功能期待上些許落差,可是,上述兩篇文章對於政府強化婚暴加害人處遇計畫倒是有一致的共識。的確是,依現行處遇計畫交付地方衛政單位執行的結果,常常發生執行處遇的治療人員士氣低落、流動性高、缺乏訓練,甚至發生經費不足、戒酒與認知學習合併治療的荒謬情形。縱使接受處遇計畫後,施暴者的暴力次數顯著降低,這三成接受處遇計畫以及其他七成未接受的家暴相對人,若未能建立平等的性別意識與零傷害的情緒疏導方式,暗夜哭聲終無寧靜的一日。
親密關係中的暴力發生牽涉極為複雜,包括當事人的溝通型態、權力差異、衝突解決方式,或是內化父權文化的男權至上觀念,也有從小是暴力目睹童習得以暴力解決問題,亦或酒癮藥癮作用下的暴力行為;有時婚姻關係終止,暴力行為仍持續發生……衝撞總統府後的家暴處遇問題不該被埋沒於羈押與否的單一司法程序,而是需要思考如何持續提昇處遇計畫的效能,包括家暴相對人的介入與輔導、受暴者的創傷復原服務皆不可偏廢。
資料來源
- 陳怡青、李維庭、張紀薇、李美珍(2012)〈婚姻暴力加害人處遇成效評估研究之初探〉,《亞洲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期刊》。8:2,P.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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