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四】不是積極同意的性交就是性侵

by 何旻燁

一位身高只有一百四十餘公分,體型瘦小,精神卻十分旺盛的王姓男子,家住基隆,在北市一家超商擔任店員,租屋在工作處所附近居住,下班後卻不回住處休息,午夜時分便前往東區一些夜店、KTV等場所門口徘徊,等候特定目標出現,他選定的目標便是那些喝得醉茫茫,步履不穩走出這些場所的落單女子,也就是一般所稱「撿屍」中的「屍」。

Photo by Israel Sundseth
Photo by Israel Sundseth

這一次,他是在凌晨二點多發現一位穿著火辣,身高超過一百六十公分,穿著高跟鞋的女子,形單影隻,跌跌撞撞地走出夜店,坐上計程車要回家。他覺得這便是自己要的「菜」,立即跳上另輛計程車要司機在後方尾隨。

女子在新北市一處住宅區的巷口下車,他也跟著下車,這時的女子已經不勝酒力,難以站直,幾乎要跌倒的樣子,王男便馬上裝好心趨前攙扶,乘機在女子的敏感地帶上下其手,覺得這還不夠盡興,便在女子家門口將她擺平在地,任意在其身上施展狼爪。就在緊要關頭之際,酒醉的女子突然醒來,見有人要對自己性侵,便大聲呼救,屋內家人聞聲也開門出來救援,王男才匆匆逃走。

以上是某段新聞中關於撿屍過程的描述,隨著社會風氣開放,女性到酒吧或夜店喝酒已是稀鬆平常的事,然而男女在夜店或某處飲酒狂歡後,男性卻利用女性意識不清之際,將女性帶至某處或直接在該處性侵;由於受害人酒醉之後意識不清有如「屍體」一般,只能任人宰割,因此社會上將這類酒後性侵案泛稱為「撿屍」。

為了了解社會大眾對「撿屍」的態度,勵馨基金會在3月7日召開記者會,公佈了一份「民眾對女性飲酒與夜店提供女性友善服務與措施之態度」問卷調查,結果發現社會對女性喝酒充滿了迷思,一般民眾認為,台灣的夜店環境對女性不友善,也不利於女性人身安全,台灣極需推動「性別友善夜店文化」。

這項委託國立中山大學社科院民意與市場調查研究中心張其祿教授主持進行的問卷顯示,有超過5成3的民眾對於女性飲酒的觀感不佳,更有高達9成以上的人,對於女性在公共場所喝茫(醉)的印象(觀感)相當負面。

然而弔詭的是,約近9成的受訪者同意女性有飲酒的自由,更有約8成4的人不同意「喜愛喝酒的女性都是有問題的女性」的說法,顯示台灣民眾雖然尊重女性應有的權利,但似乎卻也意味著,女性在私領域小酌兩杯可以被接受,然而一旦在公開場合中「暢飲」,就容易予人「不檢點」、被性侵就是與「活該」畫上等號。

撿屍可能涉及的觸法行為包括「綁架」、「乘機性交」及「強制性交」。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乘機性交猥褻罪也明確指出,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是,原本單純觸犯「趁機或強制性交罪」的酒後性侵案,在事發後,社會各界卻每每將責任歸諸女性自身行為不檢,被「撿屍」是「活該」;要不就是認為被撿屍的女性不懂得保護自己,被撿屍只能自認倒楣。

更有甚者,網路上還出現撿屍攻略文章,探討夜店的撿屍文化,並教人如何撿屍,包括把屍體分成「全屍」(醉到全無意識)、「半屍」(醉到意識不清)、「有主屍」(有人看顧)和「無主屍」(落單無人看顧);要撿就要撿半屍,避免撿到全屍,以免扛回家變「僵屍」,可說完全把「撿屍」的性暴力犯罪視為平常。

這種把跟性有關的犯罪歸責於女性,或只著重在女性要懂得自我保護,而不是去教育男性或譴責男性的性暴力,是父權社會中性控制的一種手段,甚至女性對女性的譴責更勝於男性;而仔細檢視譴責女性的論調會發現,它指涉女性任何關於身體的享樂都是一種放縱,因此飲酒作樂被撿屍是咎由自取;而身體的暴露則是一種性邀約和勾引,因此在撿屍事件中的男性只是接受暗示,完成彼此合意的性交。

尤其在法庭上,撿屍者最常用來辯駁自己沒有性侵對方的理由就是對方沒有反抗,因此撿屍是雙方合意的性交,並由此逃脫罪責。然而真是如此嗎?基於男性在先天體力上及後天權力上的優勢,在性侵的成立要件上是否應該有更嚴謹的規範。

所幸,2014年9月28日,美國加州州長傑里•布朗(Jerry Brown)簽署了一條名為SB967防止校園性侵法案(SB967法案也被稱為「積極同意才算同意」(yes-means-yes)法案),法案中要求所有接受加州政府學生財力補助的公立、私立大學院校內發生的所有性關係,必須得到雙方肯定的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

其中包括協助下的性侵犯(assisting victims of sexual assault)、跟踪,家庭暴力和約會強暴。也就是要求大學在判斷性攻擊案時,必須基於「肯定同意」的語言作為斷案標準。

這項由洛杉磯民主黨參議員里昂(Kevin De Leon)共同起草的法案,將校園內的性關係定義為“參與的雙方都需非常清楚、在有意識的情況下予以肯定,沉默不意味著同意,沒有抗拒也不表示同意。” 法案評判的標準就是“yes means yes”,男生必須取得女生完全且清楚的同意“yes”,才能夠有所行動。

法案中也規定,雙方必須達成口頭或者書面的協議,在酒醉、服藥、精神或身體狀態不佳的情況的達成的同意,隨時可以撤銷。此外更要求校方在接到投訴時,不得詢問受害人不當的問題,且需要提供心理輔導、醫療等資源服務給受害人。

在法案的起草過程中,也針對全國範圍內50多所大學進行了調查,其中包括UCLA,USC 和Occidental College。它定義性對象是「肯定地、自覺地、自願地同意彼此間從事性行為」。“Yes Means Yes”的法案也成為全美第一個界定大學校園性關係必須由雙方同意的州!

雖然這只是一個適用於校園性侵的法案,但其中將性關係定義為「參與的雙方都需非常清楚、在有意識的情況下予以肯定,沉默不意味著同意,沒有抗拒也不表示同意」,以及「在酒醉、服藥、精神或身體狀態不佳的情況達成的同意,隨時可以撤銷」,可說是在性侵與否的判定上,有了更清楚與嚴謹的界定,也一舉恢復了女性在性交同意權上,長久以來被剝奪的表意權,足堪台灣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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