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愛情,而是跟蹤騷擾,蕭颯沒說出口的分手暴力
by 往事
這不是愛情,這是以愛為名的跟蹤騷擾,也是分手暴力的一環。
在中秋颱風連假中,暢意閱讀蕭颯長篇小說新作《逆光的臺北》。讀罷,有些話不吐不快,也想藉此探索怎樣算是好聚好散的親密關係;這本小說,在性別議題上,我想提出涉及的跟蹤騷擾與分手暴力的幾個觀點:二人的愛情曾經海誓海盟,就是一輩子的婚約承諾?當一方未說再見且結婚生子,這算分手?自殘行為或跟蹤對方、侵入他人生活都應基於「愛情」理由被包容原諒?
《逆光的臺北》敘述女主角勤美遭男友莫名離棄,縱使自己結婚生子仍不放棄這段感情,除了日日緊盯電視、網路新聞追蹤前男友的生活近況,也因為嫉恨心情數度自殺未遂;十數年為追索這段浪漫愛情,惶惶不知終日的勤美不但放任丈夫外遇,也經常任由獨生女自幼夜晚一人在家,甚至為取得前男友美國、台灣的居住地址,不惜夜半登門騷擾前男友的父母及親友家,以及埋伏在已婚前男友家附近……這種如影隨形的追蹤騷擾手法,我們常在男追女的分手暴力新聞中出現,女性對男性的性別暴力倒不常見,以致忽略了其暴力本質,僅留下女性一片痴情或者是精神出問題等印象。
因此,回應我先前的三個提問,即便無法好聚好散的分手也是分手,以愛為名的跟蹤騷擾不值得鼓勵。
跟蹤一詞,英文字為stalking,意指悄悄潛近、伏擊獵物。在日常生活中,加害人表現持續跟蹤、騷擾、威脅等行為,迫使被害人時時刻刻處於恐懼心理的陰影下,生活起居受到嚴重的干擾。歐美部分國家皆制訂反跟蹤法,保障免於跟蹤暴力所帶來的恐懼與威脅,日本也在2000年特別立法完成纏擾防治法,適用對象為男女朋友及其他非家屬關係之人。
現代婦女基金會是台灣關注親密伴侶跟蹤暴力議題的婦女團體(見 如影隨形的親密關係暴力──家暴法實施13週年的提醒),自開辦防治跟蹤騷擾服務以來,騷擾者以男性為多數,尚未發現女性為騷擾者,可能與男性不願求助或者輕忽跟蹤騷擾的暴力行為有關。該基金會曾於2014年進行一項「親密伴侶暴力被害人跟蹤調查」顯示,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以通訊騷擾為最多,其次是站崗、尾隨或在某處監視等方式,讓被害人時刻處於恐懼受害,造成相當大的心理壓力。由於上述跟蹤騷擾者大多為男性,而超過三成的被跟蹤女學生表示生活秩序亮紅燈,甚至感到害怕無助,沒有安全感。受害者雖可能嘗試與對方溝通、向他人請求協助,或用各種方法阻斷對方接觸,如搬家、換電話、換工作等,但其中只有不到一成的被害者曾經報警或提告(見 吳姿瑩:給我反跟蹤騷擾法)。
台灣現行的法令,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已將非家人與非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納入規範對象(見 家暴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增列防止恐怖情人條款),其他還有「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第11款」、「社會秩序維法第89條第2款(俗稱反狗仔法)」,但對於同時發生騷擾與跟蹤行為,不但蒐證不易,且視為一項項個別事件處理,無法突顯長期跟蹤騷擾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崩潰的嚴重程度,可以說,對加害人再犯預防與裁罰非常有限,更別說對被害人的保障了(見 「情殺」與愛何干?跟蹤騷擾就是犯罪)。
「Stalking is a crime.(跟蹤騷擾就是一種犯罪行為)」。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所教授游美惠在大學部開設「愛情社會學」課,近年來受邀在各大學演講親密關係與性別平等議題,她說「Am I being watched? Will I ever feel safe? Stalking is a crime.」 是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的宣傳卡片上的文字,是她多年前參訪該校時特別收集而來,她曾問校方為什麼要印這種傳單?校方說,該校發生很多這種相關案件,讓學校行政單位不勝其擾,同時要花相當多資源處理這種糾紛(註一)。加拿大法律認定這種跟蹤騷擾便是一種犯罪行為,因此多倫多大學認為需要多宣導讓學生了解。
隨著情殺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包含的跟蹤騷擾被視為犯罪行為,近幾年才逐漸被理解與重視,現代婦女基金會自2014年起著手推動立法工作,參考國內外立法與專家學者的意見研擬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確定義跟蹤騷擾必須是持續性、已對被害人的生活造成影響的行為。目前該草案已通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一讀,進入付委程序。該基金會認為,跟蹤行為應及早介入,提醒騷擾者跟蹤是犯罪行為,不但能提早阻止加害者的跟蹤行徑,更避免傷亡擴大。
睽違20年再度推出新作的蕭颯,透過勤美這位為愛偏執令週遭人感到威脅的女主角愛情故事,兼而探討高房價、人性功利化、貧富差距兩極的臺北社會生活轉變風貌;而跟蹤騷擾的犯罪行為卻是她未曾說出口的分手暴力。
註一:資料來源:游美惠於2008年10月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所舉辦的性別研究系列演講的演講集《性別研究簡單說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