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236年,然後呢?

by 黃淑怡

去年年底(2015),美國奧克拉荷馬市一名名為霍丹尼(Daniel Holtzclaw)的警員,因在執勤期間與趁職務之便性侵其轄區13名非裔女性,在其29歲生日當天,一審被判刑236年徒刑。這13名非裔女性年齡從17歲至58歲,多數為曾有前科的性工作者、單親母親、藥癮者與無穩定工作的低收入戶女性。事實上,受害者並不僅止於此,控訴霍丹尼性侵或性騷的案件截至開庭前為36件,直到最後一名受害者為毫無前科且具固定職業的中產階級非裔女性的舉報才曝光,之後一連串有類似受害經驗的女性紛紛站出來,最後僅有18件被陪審團認定犯罪事實成立。然而該事件最新發展為13名被害者中的7名欲對霍丹尼提起民事訴訟加以求償,在送交起訴書給被告的過程,卻發現霍丹尼已被移監,但警方卻以其人身安全為由,無法向7名原告與其委任律師清楚交代,霍丹尼目前人究竟在哪,使得被害女性求償無門。

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司法濫權與官官相護體系下的犧牲者與代罪羔羊。photo credit:flickr@john.fletcher39 CC BY-SA 2.0
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司法濫權與官官相護體系下的犧牲者與代罪羔羊。photo credit:flickr@john.fletcher39 CC BY-SA 2.0

當人民褓母成人民之狼

在美國,警員利用職務之便性侵、性騷、暴力加害弱勢族群(包含有色人種/低收入戶/單親家庭/跨性別/性工作者/藥癮者/有前科的生理男女性/未成年者/無家可歸者/無合法居留權的移民),在越來越多受害者不畏污名和人身安全站出來舉報,與民間團體的協助下逐漸受主流媒體的重視。主流社會也開始關注第一線執法人員對社會弱勢濫用納稅人給予的公權力,長期侵害轄區的弱勢民眾。

霍丹尼的案件並非單一個案,包含華盛頓、加州都陸續被舉報有男性警員長期持續的性侵轄區的社會弱勢族群。據報導,美國將近70%性侵害行為人為警察的案件皆未被舉報(見
Silence on Black Female Victims Weakens Fight Against Police Brutality
。究竟是什麼樣的社會氛圍,讓本應保護弱勢的人民褓母有恃無恐地憑藉其自身職務反過頭來成為侵害弱勢的人民之狼?筆者提出以下三點理由簡述之:

一、種族/性別/性傾向/貧窮/用藥入罪化的美國社會

現今的美國以穩定社會秩序,打擊犯罪與藥物濫用為由,賦予第一線執勤的員警過多的職權行使權。在許多州,白人員警與非白人居民的比例懸殊,又由於傳統製造業為降低成本,企業外移至其他國家。本就屬於勞工階層的有色族裔社區迫於失業率,缺乏穩定收入陷入貧窮,許多弱勢群體因此為求生存便轉向非傳統產業求生。講究績效主義的警政系統,為彰顯執法成效,便將矛頭指向相對弱勢缺乏資源的邊緣族群,造成了種族/性別/性傾向/貧窮/用藥入罪化的美國社會。

根據跨性別法學學者、也是長期致力於邊緣弱勢的社會工作者Dean Spade教授的研究(2015)指出,人口僅占世界1/5的美國,目前監獄的監禁人口數卻占世界監禁人口數的25%,其中60%的監禁人口為有色人種。在美國,每三個非裔男性便有一人有被監禁紀錄。用藥女性則為目前監獄中成長最快速的群體,根據2000年的資料,美國監獄中有40%的女性受刑人為用藥者(p.25) 。簡言之,資本主義發展與新自由主義擴張造成的福利制度縮減、貧富差距加深、反移民運動等等因素,讓階級的鴻溝不斷加深,更多陷入貧窮的美國有色族裔在找不到長期穩定工作或持續低薪的非典型工作下,為了生存、為了養家活口,甚至為了負擔高昂的學費,只能挺而走險,這群人成了警察達成績效最佳的代罪羔羊。

二、恐懼濫權報復

為何遭受警察性侵或性騷的報案率會如此低下,主要原因仍在於懼怕警察的濫權報復。以白人警員霍丹尼的案件為例,受害者清一色為相對弱勢的非裔女性,她們不僅受到性別歧視與種族主義的不平等對待。此外多數為有犯罪前科、用藥或性工作者,為了不讓自己成為階下囚,或因畏懼報案之後反被濫權報復而使家庭經濟斷炊,只能忍氣吞聲。許多受害者在法庭上表示,她們曾經嘗試報案,但受理的員警或基於官官相護,或因為她們本身的身分,否認她們的受害事實且以誣告罪威脅受害者,這也讓弱勢受害者噤聲的原因之一。

三、畏懼社會污名

以本案來說,另一個讓受害者不願報案的原因就在於本身從事職/副業或過往犯罪紀錄的社會污名。她們害怕一旦曝光後會被社群排擠,小孩會被歧視,失去婚姻,或丟掉現在好不容易得到的穩定工作而選擇隱忍。主流社會對於性工作、用藥者或具前科紀錄的歧視偏見和污名反成為弱勢女性被白人員警侵犯其人身安全與性自主權的最佳利器。

倘若員警執法權利的擴張,不僅無法真正改善治安且造成更多弱勢性別與弱勢族群受害,以致特定種族、性別與弱勢群體的受刑人數量急速上升,我們應該正視資源分配不均與種族主義、性別歧視,以及主流社會對弱勢族群的社會污名所帶來的後果並力求改造,而不是抱持事不關己的態度放任司法濫權,因為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司法濫權與官官相護體系下的犧牲者與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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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荷蘭烏特列支大學性別研究博士、Dutch最前線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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