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孩子最佳利益的強制調解制度,還有多少未落實?

by 張明我

在婦女新知基金會當諮詢志工近18年,剛開始當志工回答會照本宣科,解決不了的事就用法律。隨著時間的歷練才知道法律不是萬能,尤其是牽扯到感情、親情和情緒,用判決不是問題的結束而是麻煩的開始。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無數,也察覺到家事事件之特殊性,及需適時連結相關資源,並要統合解決家事紛爭,有效重建家庭結構,保障未成年子女及失能老人的權益,所以法界人士研擬了家事事件法。

以孩子最佳利益,父母強制調解有其必要。photo credit:unsplash@Giu Vicente CC BY 2.0
以孩子最佳利益,父母強制調解有其必要。photo credit:unsplash@Giu Vicente CC BY 2.0

家事專業調解制度協助消弭仇恨、報復、對立

家事事件法係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通過,同年6月1日施行。家事事件法從民法獨立出來主要是特殊性、專業性,它參雜了親情、愛情、也有血緣倫理的元素,這不像一般民事判決就可定讞,如當事人的負面情緒沒處理好,孩子的權益沒照顧好,後續仍是沒完沒了的訴訟。基於裁判方式不能解決家庭紛爭,所以家事事件法「特設立家事專業調解制度」,而調解不僅是讓彼此有共識,主要是使當事人確實瞭解家庭紛爭背後隱藏的真正問題所在,並協助解決問題,消弭仇恨、報復、對立。當然希望能喚起雙方的正面能量,讓雙方能好聚好散。

調解的好處是不要證據沒有攻防,彼此不用撕破臉,在專業的調解委員協助下,安撫當事人的情緒,讓大家冷靜思考事情的各種面相。同時調解委員是站在公正立場,可以替雙方釐清問題,並找出當事人過去彼此互動的正面關係的經驗與感受,讓雙方能產生信任感而解決問題。各個法院的庭長和法官也都強調「調解」的重要,相信他們在實務面上有深刻的體會。所以法院培訓和聘任的調解委員更要慎重,因調解委員要能提供相關專業的諮詢、諮商、教育、輔導、轉介社會資源服務等。

針對監護權調解,屏東地院首推調解前說明會

離婚時一般最大爭執是孩子,如當事人不能協調好「監護權、探視權和扶養費」將來會發生更多困擾,對孩子的傷害更不知有多大,鑒於這原因,屏東地方法院家事庭是全國首推針對監護權事件舉辦調解前說明會,希望當事人能站在孩子立場顧及孩子的權益,千萬不能因離婚剝奪孩子應有的父愛和母愛。法院通知當事人出席親子等家事事件調解前說明會的信函特別註記「孩子不是父母的財產,而是國家的資產及社會未來的主人翁,當夫妻關係不再,如何做一對合作式父母,防止小孩身心受傷,將是非常重要的課題,本說明會將提供您合作式父母之觀念及親職教育技能」。

我個人對此議題很關切,因在接線過程中經常有離婚後的當事人來電,為了探視要到法院聲請交付子女或子女會面交往執行,主要還是離婚時雙方沒能紓解個人的情緒,雙方充滿著怨恨,藉著孩子行使報復手段,刁難探視的一方不給探視,完全沒站在孩子立場設想,反而口口聲聲說為了孩子。

以孩子最佳利益,父母強制調解有其必要

其實探視是孩子的權益,不能因父母的離異而剝奪孩子的父愛或母愛,因孩子不是貨品不能用強制的方法,會希望用調解的方式和親職的諮商及孩子的想法做溝通,讓雙方可以為孩子的立場設想,法院不會直接裁定。家事事件法有強制調解,主要就是希望能溝通,讓雙方產生信任感有意願達成協議。

由此可知,家事事件調解真的有必要,而家事調解委員也更顯重要,做專業的調解委員,除了要備有多方面的專業不說,還須有超高的耐性、愛心、熱心和使命感。調解委員能用感性和理性協調成功還真的造福不少人,即使不成功,但在過程中,相信還是能啟發和改變當事人的一些想法和做法。要成為一位稱職的調解委員也真不容易。

家事事件法庭不公開,監督機制何在?

家事事件法對當事人的程序保護設想得很周全,但實際落實的有哪些?在2015年隨新知實地參訪高雄、屏東和花蓮等法院後,個人有很多的疑惑,包含各縣市的社工人員是否能確實陪同有必要的當事人出席?現外籍配偶為數不少,法院各國外語的通譯是否設置?為協助法官審理案件設立家事調查官,查訪有家事調查官的法院很少,有此設計應是有此需要,不知為何形同虛設?以及增設了程序監理人,一般需要程序監理人的是受監護宣告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以保護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不過程序監理人的費用是個問題,有些當事人無法負擔,不能要提供專業的程序監理人免費,除非是程序監理人自願當義工,司法院對支付程序監理人費用不知是否有此預算?或是招聘志工程序監理人(註一)?

家事事件法更讓人不解的是法庭不公開原則,雖說是保障隱私,但萬一遇到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那當事人的權益該如何維護,法官當然要有獨立判案的權利,可是監督機制在哪裏?這是否可以討論研究一個兩全的辦法?

家事事件法已施行4年,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各法院的家事法庭處理家事案件不知實際與理論是否契合?還是仍有礙難執行的地方?希望法界人士能提出檢討,如需修正一定要慎重,不要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專屬(註二)改來改去。法律是要有穩定性人民才能放心的遵守。

註一:家事事件審理中為保障兒少或身心障礙等弱勢者的權利及需求,由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任孩子或其他受監理人等的代言人,任務是探求受監理人狀況,向法院提出適當的說明與建議,並參與及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專業上多為律師、社工師、心理師或兒童心理專家等專業人士。因係為受監理人發聲,故即使有選任律師,法院認為有需要仍可依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的報酬是整個家事事件程序費用的一部分,由當事人預納,由法院核定及發放,故若當事人資力有困難時,法院往往尋求願無酬擔任的專業人士出任,或具法律扶助資格者由法律扶助時支付。

註二:由於夫妻間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能讓與或繼承,民法上曾有數次不同的修正。1985年原本未規定,2002年修正改為一身專屬權,但2007年時因認為雖與夫妻身分有關但性質上仍為財產權,為保障債權人及繼承人的利益,再改為非一身專屬。由於幾年前陸續因債權人濫用此一規定,造成大量「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之案件,破壞家庭和諧、也嚴重影響人民的生存權及財產權,故在2012年又修改為一身專屬權,故有法律規定反覆之感。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婚姻家庭法律諮詢專線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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