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史丹佛性侵案看台灣司法系統仍待努力的空間

by 台灣防暴聯盟

史丹佛大學性侵害案、到輔仁大學性侵害案,不難發現性侵害事件對受害者身心造成的衝擊、以及身體自主權的嚴重侵害;面對這樣的性侵害事件,如何透過司法途徑在刑度上保障受害者的權益及身心受損、另一方面又能擔負起修復受害人對社會公義的信賴,達成療癒的效果,至關重要。

Don't rape. photo credit:flickr@Richard Potts CC BY 2.0
Don’t rape. photo credit:flickr@Richard Potts CC BY 2.0

史丹佛性侵案判決反應美社會對司法人員的不信任

以這次在美國引起軒然大波的史丹佛性侵案為例,法官以「再長的刑期可能對被告產生嚴重的影響」為由,判決六個月刑期、三年緩刑;這個判決被認為是嚴重的輕判,因而導致民眾於三大連署網站連署罷免該名法官(見 史丹佛泳將輕判,全美譁然)、美國游泳協會亦表示對性犯罪零容忍而開除該加害者會籍(見 史丹佛泳將性侵,美國泳協:永久禁止比賽)、且該名法官後來審理的性侵害案件亦被檢方提出動議撤換(見 史丹佛性侵案判決引議,新案檢方對法官沒信心)、同時不僅是CNN、美國眾議院、及副總統都出面聲援受害者(見 性侵受害聲名憾人心  CNN主播花半小時念聲援  美眾院響起史丹佛性侵案血淚控訴史丹佛撿屍性侵案  美副總統聲援受害女性),顯示假使司法判決未能展現維護社會公義、回復正義的角色時,社會大眾則以各種方式展現能動性、及對司法或司法人員的不信任。

依照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在司法流程中,對女性以不歧視且平等的審理,是國家的義務;史丹佛性侵案卻顯示「它反映出人們相信菁英而不相信一個平凡女子話的事實(見 強姦每兩分鐘一起,為何就史丹佛案全民撻伐)」,「法官可能因為被告的社會地位、種族膚色、天賦才能等因素調整量刑」,「有錢人能聘到更好的律師及辯護團隊來影響結果」(見 史丹佛大學生「撿屍」獲輕判,暴露美國司法漏洞) ,特別是審理過程間,辯方為求取事實(或減輕當事人刑責),對受害者進行的各種提問,時常將問題導引至「是受害者未能妥善保護自己」、「未有明顯抵抗即假設女性同意」(見 史丹佛性侵案受害者公開信中文版),依照這樣的審判邏輯無異於是對受害者的二度傷害。

性的積極同意權推展至司法實務,仍有困難

也因此,性的「積極同意權」正逐漸獲得重視,但要推展同意權至司法實務上,仍有許多困難。過往司法實務上多採取「有無抵抗」做為判斷要件,但,依據CEDAW委員會關注司法機關在審理性侵害案件中對性別問題的敏感性程度,強調「實際抗拒」不是確定性侵害案件的要素,性侵害構成對婦女人身安全和身體自主權的侵犯,其關鍵要素是「缺乏同意」。 不應因婦女未實際反抗強行的性行為而假定她已經同意。令人遺憾的是,實際上許多針對性侵的刻板印象及迷思仍普遍存在,時常以未抵抗做為假設被害人已經同意,這類的司法人員心證仍然強烈。

提升司法人員性別敏感度為優先

當面對台灣民眾對於法官輕判的憤怒、及期待司法能彰顯正義,台灣防暴聯盟自2013年開始著手於扭轉性別刻板印象、及性侵害犯罪的迷思。第一優先在於提升司法人員的性別敏感度,包含理解:受害者於性侵害當下可能受到驚嚇而不知如何舉措,所以沒有反抗的痕跡、沒有處女膜傷痕並不代表沒有被性侵、並非只有當下去報案才是性侵(縱使是真的性侵,也可能擔心汙名化、被他人所知等因素,而延誤報案)等等,透過讓司法人員理解性侵害議題及提升性別敏感度來達成較好的案件理解與審判可能。

性侵害判決多低於法定刑,需要釐清落差原因

第二則是透過審判趨勢理解究竟是法官仍有性別敏感度不足的問題,或是法令上並不符合真實情境的複雜程度,因此需要修法。目前以台灣性侵害判決為例,針對「加重強制性交罪」、「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整體來說,有「低於法定刑」的情況。「加重強制性交罪」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目前平均為82.9個月(不到七年);而「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平均為29.1個月(不到三年),顯見法規與實務上確有落差,需要更多的探究及理解。

性侵害或許乍看之下並未被「奪走」些什麼,然而,卻因為侵犯身體的自主權,導致個人自我價值觀、自我效能的崩解,並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時常導致長期的創傷及自傷行為。這樣細緻的心理狀態、及受害者的處境,需要更多專業人員、司法人員理解,以免套用自己的刻板印象,造成受害者的再度創傷、並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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