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于仙輕生案,新北衛生局未依法通報性侵遭監院糾正

by 網氏

監院調查看見官僚透過權勢力量迫使弱勢被害人走上絕路

新北市衛生局前聘雇員林于仙疑遭廖姓物理治療所執行長性侵而跳樓輕生,至今逾 2 年[1]。繼今年年初(2022)新北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廖男後[2],監察院於 7 月 5 日提案糾正新北衛生局。

經由監察委員的調查結果,我們看到官僚體制如何透過權勢力量迫使權力弱勢被害人走上絕路!新北市衛生局未依法通報性侵案件、輕忽性侵被害人心理機轉的處理過程,值得其他行政部門借鏡。

監察委員紀惠容(右)和張芳菊召開記者會,對新北衛生局提出糾正案。取自紀惠容臉書

網氏聲援林于仙案的報導及解析

2020 年 7 月林于仙輕生後,其涉及的權勢性侵議題,網氏編輯團隊即關注後續司法部門的審理進展。首先發表「從林于仙事件看權勢性侵及性侵者共犯結構」,揭示長照產官學界認為林案是「感情私領域」,實則淪為共犯結構為加害者卸責,企圖埋藏權勢性侵的真相。

林于仙案一個多月後,林于仙家人及親友為尋求真相,在臉書開設「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粉專呼籲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人,同時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修改刑法228條!讓權勢性侵被害人獲得真正的公義!」修法連署,最終建議案雖未獲得法務部及警政署採納,但權勢性侵議題已引起立法、監察二院委員及社會迴響。網氏以「只要5分鐘 參與這場反權勢性侵修法運動」一文,邀請社會大眾一起參與這場備受關注的修法運動。

破解加害人稱與被害人是兩情相悅的脫罪說法

根據林于仙生前在臉書自述,遭廖姓執行長性侵後,因為對方下跪求饒、誤信對方愛自己,經歷恐懼、無助、不知所措、羞愧心理,害怕一旦求助說出來,讓自己走投無路等種種擔憂及複雜心理,錯失第一時間報案的時機。我們提出「兩情相悅是如何被性侵者創造出來的」概念,破解加害人稱兩情相悅為個人脫罪的說法。

檢察官起訴性侵加害人,樂見司法官對弱勢人權的考量

由於林于仙家屬提告廖姓執行長性侵案,當時外界普遍認為被害人已死難以告成,全案一度不起訴,但家屬不服聲請再議,新北地檢署重啟調查後,依強制性交因而致被害者羞憤自殺及強制罪嫌起訴廖男,並請法院針對性侵部分量處廖男 15 年徒刑、強制罪部分 1 年徒刑[3],令家屬和關心此案的各界人士感到欣慰。「翻轉性暴力事件『完美被害人』迷思,司法官的性別敏感度至為關鍵」一文,表達我們樂見林于仙案能夠在司法審理過程中,司法官對於權勢性交事件、受害當事人性自主權及弱勢人權的考量。

除了起訴廖男,還給被害人公道外,監委紀惠容和張菊芳接獲陳情後啟動調查。由於林于仙在新北衛生局大樓跳樓輕生前,衛生局曾收到黑函而「約談」林于仙,同時間又有媒體頻頻發送簡訊緊追林于仙不放,兩股相交的強大壓力彷彿是「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監委們聽取約談錄音檔後認為,衛生局處置過程有諸多違失,因而對新北衛生局提案糾正。

正視權勢性交猥褻案件受害者的結構性困境。Photo by Carolina Heza on Unsplash

新北衛生局說詞不一,避重就輕對性侵受害員工的責任

紀惠容和張菊芳指出,衛生局接獲匿名檢舉的信函,內容「未涉及公務」或「與公務無關」,單純是針對林于仙私人生活且文字具攻擊性,衛生局卻無視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第 1 款[4],人民陳情案,無具體內容或匿名者,得不予處理的規定,衛生局依然「約談」林于仙。

關於「約談」這件事,二位監委發現,高層並未事先告知林于仙約談的原因,林于仙在毫無心理準備下,獨自面對黑函的片面指控,以致情緒崩潰。監委認為衛生局此舉為突襲式的作法,不符合程序正義。

從監委的新聞稿[5]及衛生局回應糾正的聲明[6]中,我們也發現,衛生局面對林于仙案所應負的責任完全避重就輕,前後說詞不一。二位監委指出,衛生局先是說對 A 女(指林于仙)進行的程序為「員工協助關懷」,而非「約談」,後又改口說「尚未進入員工協助關懷程序階段,係私下先行瞭解」;但在回應監察糾正案的聲明卻又自打臉:「基於保護同仁的立場啟動必要關懷機制……」令人讀了一頭霧水,不知道衛生局的說詞哪一句才是真的?

監委未採信衛生局說詞,主張衛生局未保障員工權益

據監委的調查,衛生局「私下瞭解」之際,卻要林于仙說明與公務無關的個人隱私,並且要導向她就是小三,林于仙斷斷續續泣訴自己曾遭性侵的過往,甚至過度換氣……但會中仍繼續與職務毫無相干的談話,要求林于仙釐清照片中的男女關係,高層一度還提醒林于仙要注意男女分際,避免單獨跟男性朋友出去吃飯……全程歷時 1 小時又 15 分鐘,監委所聽取的錄音檔,高層完全沒提及要為林于仙伸張正義,也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7]及衛福部 2016 年 12 月所修訂的處理流程[8],通報婦幼隊處理後續事宜。

可是,事隔 2 年後,衛生局回應糾正案時卻稱「經了解情況後,隨即展開法律及心理諮商相關協助,不料,還來不及協助,優秀的同仁卻發生憾事」。二位監委認為「所稱之員工協助關懷云云,徒具形式,卻未尊重當事人之尊嚴,復未能保障其等權益,核有違失」。可見衛生局的說法不足為監委採信!

林于仙的哥哥及姊姊於林逝世二週年之際,前往妹妹跳樓輕生的新北衛生局大樓前獻花悼念。「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粉專授權刊載

衛生局維護廠商權益重於自己員工

由於涉嫌性侵林于仙的物理治療所執行長,為該治療所創辦人,與新北衛生局簽有合約,為新北市特約長照單位,二位監委主張,對於特約的長照單位負責人涉及社會矚目的性侵害案件,衛生局並沒有適當處理的措施,已嚴重斵害長照 2.0 特約單位的公益形象,明顯不當損害了政府聲譽。這說明衛生局維護廠商權益的立場重於自己的員工。身為衛政單位的主管一拿到黑函,即運用權勢力量告誡單身員工不要和男性朋友單獨出外吃飯,衛生局對外宣稱是「員工協助關懷」,無視性侵受害人複雜的心理機轉及崩潰情緒,難道視員工為小三的種種訓誡,就是其所謂的關懷?

監委期許建構司法人員的婦女人權與性別平等能力

基於以上衛生局違反程序正義、未依法通報婦幼隊保障性侵害被害人權益等作為,二位監委故而提出糾正。

「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二位監委新聞稿特別以追討林于仙受害真相為訴求的粉專為標題,藉此突顯權勢性交猥褻案件受害者的結構性困境。監委同時期許司法院及法務部,建構司法人員的婦女人權與性別平等能力,透過案例課程消弭對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的刻板印象與性別偏見,並研究被害人的心理機轉,翻轉性侵害迷思。

[1]參見網氏 從林于仙事件看權勢性侵及性侵者共犯結構

[2]參見網氏 翻轉性暴力事件「完美被害人」迷思,司法官的性別敏感度至為關鍵

[3]新聞:逆轉!新北衛生局女職員墜樓控性侵案 「前長官」被起訴

[4]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第 1 款:「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5]監察委員新聞稿:「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女職員疑遭性侵輕生,處理過程不符合程序正義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衛生局

[6]新聞:女職員跳樓輕生案遭監院糾正 新北衛生局:加強性平暴力防治

[7]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8]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第2屆第6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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