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保護台商配偶?

by 賴怡璇

近年來,台灣在經濟產業大量的外移,造成許多台商與在台配偶分隔兩地,而台商人在異鄉難免寂寞難耐,再加上種種難以抗拒的因素,「包二奶」的現象已成為台商之常態,也造成了台灣社會的一大問題,對在台配偶而言丈夫前往中國工作已成為家庭及婚姻制度失調之一大隱憂,經分析發現台商包二奶的原因可歸類為下列各項:

1. 配偶遠在彼岸,外遇不易被發現
2. 台商排遣寂寞、紓解壓力等生理、心理需求
3. 受環境風氣影響
4. 中國女子溫情攻勢

先不論台商在中國包二奶原因為何,在面對包二奶此一風氣的盛行,而在台配偶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實現況下,台商在台配偶該以什麼樣的角度去面對及解決這樣讓人情何以堪的問題?而台灣的法律究竟又能保護台商在台配偶什麼權益呢?

過去,女人面對丈夫外遇問題的方式大多會選擇消極方式去逃避問題,以眼不見為淨的態度去面對,因為在法律上對於女方的保障非常薄弱,從財產、子女的監護權到扶養問題,法律都無法給女人足夠的保障,使得女人往往會為了子女,為了生活而選擇繼續維持這樣惡劣的婚姻關係,一旦離婚了,女人換來的往往可能是一無所有。在這樣的現實環境下,少有女人能從破碎的婚姻關係中勇敢站出來爭取自己的權利,而真正站出來的女性絕大部份又必須忍受法律再一次的剝削及不公平的對待(例如:女方可能無法取得贍養費及小孩的監護權)。

男人有了外遇卻又不希望和太太離婚的情形中,這些男人的態度,我們不難發現他們對於婚姻亮起紅燈後,非但沒有急迫的想要解決問題反而還會怪罪元配沒有包容性,不懂得體諒他們,對太太的定位只是在養育小孩,維持一個家,甚至不過將配偶視為一個合法的性伴侶,在這樣父權的思想與法律制度下,女性的地位及權利被刻意的漠視,讓女性在劣質婚姻中飽受煎熬與折磨卻無力反抗,也間接造成社會上的一大負擔與問題。

2001年中國修改婚姻法後出現了所謂的「二奶條款」,其條文內容目的係為了保障二奶及非婚生子女的財產權,部分在大陸包二奶的台商將資產移轉至大陸,也勢必對其台妻權益造成重大影響,而另一方面台灣於91年 6月4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編暨其施行法有關「夫妻財產制」之部分條文,全面廢棄了夫妻聯合財產概念改採各自管理,此一法令的修訂使我國夫妻平權邁入新的里程碑,對於台商到大陸包二奶可能損及台灣原配的權益,法條中也訂定「防二奶條款」,因應部分台商將財產轉移到大陸給「二奶」情形,增訂夫妻一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在對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配偶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另外在惡意脫產方面,立法院於2003年1月14日完成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三讀,在該次民事訴訟法修正的兩百多個條文中,攸關婚姻經濟弱勢之一方因他方不支付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又惡意脫產等行為致無法分配剩餘財產時,在未來經濟弱勢之一方,只要提供低於十分之一之擔保金即可假扣押對方之財產,使對方不再能藉脫產而快樂消遙,置婚姻中經濟弱勢者於不顧,對於前列種種困境之舒緩可說是有了突破性的規定。

如今面對包二奶盛行,台商在台配偶在婚姻上的威脅,我國法律是否有相因應的規定及保護?台妻在法律上究竟有何自保之道?有鑑於此,在未來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將會舉辦台商在台親屬權利保護的法律講座與課程,以及提供台商在台親屬法律諮詢服務,女權會將藉由講座,課程方式,讓在台親屬能夠更加了解其相關法律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在面對婚姻與家庭的各種狀況下,都有充分的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且透過學習的過程提升自我認知,了解法律對婚姻與家庭的影響。在法律諮詢服務方面,亦將針對當事人狀況提供相關法源依據、判例或可能面對的情況,或透過其他案例使當事人對婚姻中相關法律問題有所認識,並有效幫助解決法律疑問。

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身為現代女性除了主體意識的覺醒外,在面臨各種婚姻危機及問題時,也應當要了解到自己在法律上的處境及在法律中所受到的權利與保護,如此才能讓自己不受到任何的不公平對待。我們懇切的期望這個議題能得到社會的關注,也需要各界寶貴的意見及指教,俾使兩性平權的理念在法律面(民法親屬編)也能落實保障。

套用對岸的中央委員會「關於保證執行婚姻法給全黨的通知」上說:「我全體黨員應一致擁護與遵守這一婚姻法……正確地實行婚姻法,不僅將使中國男女群眾─尤其是婦女群眾,從幾千年野蠻落後的舊婚姻制度下解放出來,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關係、新的社會生活和新的社會道德。」蠻橫如斯也有如此之說理,在開放環境下的台灣女權解放,當然更應有一番作為。

(本文作者為台北市女權會執行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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