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所不在的困擾-談性騷擾防治
by 現代婦女基金會
相信大多數的女性都有過被性騷擾的經驗,根據調查,約有八成的女性受過性騷擾,很多女性無法可訴,或懾於權勢,只好自認倒楣,放任不肖者繼續在我們的社會中為所欲為。
現代婦女基金會多年來對女性人身安全的立法工作,已有初步成果,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民法親屬篇」,到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性騷擾防治法」,作一系列的法律制定,不但對社會觀念的導正,或婦幼人身安全的保障,都有重大的貢獻。
「性騷擾防治法」草案內容在超過十七次的公聽會與討論會討論後提出,草案特色包括:
(一)明揭立法目的在於保護人身安全
草案第一條明定其立法目的如下:「為防治性騷擾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此規定明揭該法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人身安全,對於性騷擾問題建立整體防治網絡,使被害人之權益得到確實的保護。因此,該法對於被害人所保護的權益並不以兩性平等權益為限,任何人之任何權益因他人實施性騷擾行為而受到侵害時,均有該法之適用,可受該法之保護。
(二)擴大性騷擾法規的保護範圍
草案第二條明定性騷擾的定義,將該法的保護範圍擴大及於工作、教育、訓練、專業服務、大眾服務及其他場所,並將性騷擾之下列兩種型態均納入規範範圍:交換利益性騷擾及敵意環境性騷擾。依此定義,將使更多性騷擾之被害人可以適用此法尋求保護與救濟。
(三)增設性騷擾防治規定
為使保護被害人得到更多保護並徹底有效解決性騷擾問題起見,性騷擾防治法特增設防治規定如下:
1.內政部應設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全國性騷擾政策或法規之擬定、協調及督導各地方性騷擾防治事項之執行、提供全國性騷擾防治教育、統籌全國性騷擾之整體資料等事項(第五條)。
2.各級地方政府應設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轄區內性騷擾政策或法規之擬定、協調及督導轄區內性騷擾防治事項之執行、對於性騷擾案件依法調解及移送、提供轄區內之性騷擾防治教育、統籌轄區內性騷擾之整體資料等事項(第七條)。
3.各縣市政府應性設立性騷擾防治中心,辦理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被害人之治療輔導或訴訟扶助、加害人之身心治療及輔導、推廣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或宣導等措施(第八條)。
4.所屬人員達十五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設立適當之申訴管道並採取適當之懲戒措施,所屬人員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第九條)。
5.性騷擾之加害人對於被害人應負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參與性騷擾定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之人為差別待遇或侵害行為者,亦應負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6.僱用人、本人除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或並非明知或可得而知外,亦應與行為人、代理人或代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7.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得聲請地方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解,調解成立時,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不成立時,得聲請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並免徵裁判費用(第四章)。
8.地方主管機關得對性騷擾之加害人、未採取適當防治措施之機關、部隊、學校或僱用人均得科處罰鍰,並得對於加害人實施認知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9.媒體報導應保密被害人之身分(第十七條)。
10.各級學效應有性騷擾防治課程(第三十二條)。
(四)明定強制觸摸罪
狼吻及其他強制觸摸行為現行刑法並未有明文處罰之規定,故明定強制觸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第三十條﹞。
為有效防治性騷擾之發生,確實保護性騷擾之被害人,開創兩性互相尊重之純淨空間,盼望朝野立委能通力合作,促使性騷擾防治法早日完成立法,讓我國之人身安全相關法制更加完備,有助於弱勢人權之維護與國際地位之提昇。
然而性騷擾問題之解決不能光靠性騷擾防治法,如果國人不能對於性有健全的知識、建立健全的態度,性騷擾問題將永無解決之日。性騷擾防治法提供一個可以耕耘的園地,可以讓性騷擾防治網絡在此發芽、生長、茁壯,給性騷擾被害人一個邁向光明的希望,這是性騷擾防治法立法之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