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女人子宮卻不敢管男人陰莖的公投提案,怎是社會之福?

by 陳芝

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凌駕於生命安全之上,若以保護胎兒生命及女性健康之名,迫使女性陷入母嬰基本權利對立的天人困境,這不僅是性別歧視,更是卑劣無恥的公投提案。

懷孕生產這件事,能由全民決定?Photo by Germs on Unsplash

由「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簡稱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領銜提出的「心跳法案」公投提案,依照中選會的公告,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八週內施行。』。」中選會經審議後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會,以釐清相關爭點,協助提案的領銜人進行必要的補正。。

也就是說,這是一項針對女性喪失「自主墮胎決定」的公投提案。怎麼說呢?我們先來看看母法優生保健法(簡稱優生法)的規定:

第9條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1.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6.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懷孕過程有許多變化,公投提案若僅關注反墮胎,忽略醫療專業、女性處境、性別平等教育的思考,如何迎接不被期待的新生兒生命?Photo by Cassidy Rowell on Unsplash

優生法寫得很清楚,懷孕生產攸關醫療專業、女性心理健康以及個別的家庭生活,社區聯盟在其粉絲專頁指該公投案會將「優生保健法三章九條1~5項」作為「除外條款」,但該提案主文卻隻字未提此「除外條款」,而保留的第6項也隱而不提,依其提案內涵,女性一旦懷孕或生產,若影響孕婦的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超過8週後就不得施行人工流產。我們都知道,在沒有家人及家庭的愛與保護下,嬰兒的生命如何存續?更何況優生法已規定,女性若要施行人工流產,已婚者必須獲得配偶的同意,社區聯盟卻號召「胎兒生命全民決定」,無疑是壓迫女性自主、家庭自決權、相互矛盾的公投提案。

社區聯盟口口聲聲強調「心跳法案」公投提案,同時在保護女性身體健康。這種說法,輿論反應如何呢?觀察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粉絲專頁下的留言,除了女性月經不規則,從24週限縮至8週違反常理外,不少朋友疑惑,8週論點怎麼來的?「懷孕過程中有很多不確定因素,連醫學都無法解決的現象……這種非專業凌駕專業說法,完全無法使人信服」。有人不滿的說:如果懷了孕,小孩超過9週,結果家裡發生重大變故或離婚⋯⋯請問不墮胎的話,你們會幫忙養小孩嗎?」、「公共性的議題不能只有拋出一個概念,要有全面性的考慮,否則只是製造更多弱勢的孩子,更多的社會問題。」也有人質疑公投提案是「敢管女人子宮不敢管男人陰莖」,甚至有朋友嘲諷地提議社區聯盟立法「男生性成熟後就結紮,確定要生子再把輸精管接回」,以達到避免墮胎的訴求。

從粉絲專頁留言反應出,民眾對女性自主與胎兒性命二者的權衡,跳脫二元對立的思考。公投提案若僅關注反墮胎,卻對醫療專業、女性處境、性教育、情感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欠缺全盤的思考,如何迎接一個個不被期待的新生兒生命,又怎麼會是台灣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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