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兼顧性侵害被害人保護及被告質問權釋憲案
by 陳奕安
好萊塢影視大亨韋恩斯坦(Harvey Weinstein)3年前被揭發權勢性騷、性侵的惡行,掀起全球「#Me Too」運動,他以5項罪名被起訴。2020年2月25日在紐約地方法院開庭,裁定1項三級強姦和1項性襲擊罪有罪確立(見 哈維溫斯坦性侵被判23年 恐在獄中度過餘生)。
接著,2月27日,我國大法官會議針對性侵被害人沒出庭是否違憲問題,做出合憲解釋,顯示司法機關主張性侵害案件需要很多細緻的思考與討論;在性侵案發生之後,將會涉及司法、社會、心理、人權等領域中重大且複雜的議題(見 性侵被害人沒出庭 大法官解釋合憲)。
讓我們細細爬梳司法院大法官第789號解釋,來認識關於性侵受害者創傷保護,以及針對這次釋憲案,台灣防暴聯盟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見書[1]。
👉《案件背景》
曾姓男子被控性侵遭判刑定讞,聲請釋憲,主張審理過程中,受害女子都沒有出庭陳述、接受詰問,他連「她」是誰都不知,如同被秘密證人指述犯罪,嚴重侵害他的人權。
曾男主張《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有違憲之虞:被害人於審判中若有「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情形,被害人警詢陳述在符合特定要件下得為證據,這未保障他的訴訟權。
👉《司法院解釋》
認定「合憲」;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此規定應限於被害人因身心創傷狀況,客觀上已經不能合理期待就被害情形到庭再為陳述才適用。審案法院在調查證據程序及證據評價上,應採取有效的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在訴訟中無法詰問被害人的防禦權損失。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表示,就補償平衡部分舉例來說,雖然被害人未出庭受被告詰問,但審案合議庭仍可以傳喚製作被害人警詢筆錄的警員、被害人的心理師等人,以補強證據力。
👉《防暴聯盟對本案意見》
由於防暴聯盟長期關注性別暴力的司法正義與重視弱勢證人的創傷問題,因此對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保護與對質詰問權利限制平衡,與被害人證述的處理方式,主張除了不違憲之外,援引歐洲人權法委員會的案例、性侵害犯罪保護被害人全球趨勢、以及我國實務現況進行分析,總結提出「兼顧弱勢性侵害被害人保護及被告質問權」的想法。針對我國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保護案件資料內容進行大數據分析的研究顯示,成人性侵害通報案件,經評估開案服務的 4,180 件的被害人,其中有 35.2%被害人在一般性侵害創傷症呈現高度創傷,46.2%的被害人在性侵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 呈現高度創傷。對兒童及心智障礙的弱勢被害人而言,情況則更為嚴峻。若在欠缺完整被害人保護機制下進行質詢,不僅會造成二度傷害,也將有礙事實調查與追溯。
如果是不適合當庭質問的被害人,我們建議可優先選擇使用隔離措施或利用視訊傳送的科技設備於法庭外遠距質問;狀況更嚴重至無法當庭陳述者,或可當庭勘驗警詢與偵訊的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或減述程序光碟等配套措施,如此,被害人與被告雙方的權利都可以獲得保障。
[1] 《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第20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亦在得到法庭許可後,
法庭之友意見書與聲明稿的完整內容:
(作者為台灣防暴聯盟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