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家事調解停看聽

by 江妙瑩

「做家事跟照顧小孩的能力如此不足,丈夫還要妳,妳就不要嫌棄對方,非要離婚」(郭麗安、王唯馨,2006)、「丈夫偶爾在外面拈花惹草,查某人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老公最後還是會回到妳身邊的」!

以上的話是不是覺得很熟悉,像極了家中長輩規訓媳婦不要吵鬧離婚,也正是到法院打離婚官司的婦女,坐在調解室中經常可以聽到調解委員的勸說。

台灣離婚率已呈現逐年成長的現象,從2003年的28%,到2004年已達48%,亦即每2.2對有1 對離婚,由此趨勢來看,離婚已成現代台灣人解決婚姻衝突或親密關係挫折的方式。在處理離婚過程中,我們發現婚姻訴訟件數也相對的大幅成長,根據司法院的統計,2002年至2003年地方法院一審終結的離婚件數23.75%,單是2003年就有12308件離婚訴訟,這數據顯示了「好聚不好散」的分手文化仍存在於夫妻之間,當一方想離,另一方還不想說拜拜時,一方只得透過法院家事法庭或地方調解委員會解決二人關係。

曾有國內的學者針對設置於地方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查了解,發現這些調解委員多為老年男性,他們較具法律素養(蔡文育,1994),但很少有婚姻、家事等專業知識的訓練,難以處理複雜的婚姻暴力或離婚事件(黃翠紋,2001、孫源志,1995),往往忽視或犧牲女方的權益。

應台中地方院的邀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系郭麗安教授曾帶領彰師大團隊進入台中地院家事法庭,從事專家家事調解。她指出,今日國內的離婚調解案件,不論是由律師還是由一般地方鄉紳擔任的調解委員出面調解,他們在離婚心理學方面的訓練不足,往往缺乏同理心,難以了解當事人的心理需求,在調解技巧上的專業訓練亦嫌不足,常常忽略了當事人及孩子的福祉(黃翠紋,2001),讓公平正義大打折扣。

郭麗安說,調解的目的有四項:

1. 協助當事人理性的分手。
2. 促進當事人直接溝通。
3. 督促父母擔負未來教養孩子的責任。
4. 催化當事人形成雙贏協議(郭麗安,2004)。

以台灣離婚訴訟案件而言,多數由中年或年輕女性首先提出,要面對調解委員多為男性長輩,常常處於性別、年齡上的權力不對等關係,尤其是受婚姻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有時甚至被勸告要忍耐不良的婚姻關係,以致多數女性不滿意這種「勸和不勸離」的調解文化。

面對僵固的調解文化,許多學者及實務工作者早已建議司法系統應結合心理、社工、諮商等其他領域的專業工作者共同進行離婚調解,讓離婚當事人減少怨恨衝突,達到雙贏的目標,我們期待司法系統能夠體察民意,儘早修法完成符合公平正義的調解制度。

資料來源:
郭麗安、王唯馨(2006)關係的轉變:離婚、調解與性別。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材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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