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為性別暴力受害人創造雙重權益保障

by 江妙瑩

遇到前任或現任交往對象/伴侶或過度追求者站崗監視、盯梢尾隨、網路騷擾、要求約會等跟蹤騷擾行為,受害者不再求助無門,不但可預防性羈押加害人,並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是犯罪行為,也是性別暴力一環。Photo by Paul Garaizar on Unsplash

 

跟騷法補足性別暴力受害人的安全空窗期,創造雙重權益保障

日前,內政部警政署公布「跟蹤騷擾防制法」(跟騷法)施行滿月的成果,自 6 月 1 至 30 日共受理 394 案,不同於家暴法案的保護措施,跟騷法明訂的預防性羈押及開立書面告誡,看到警方落實執行。跟騷法的立法不僅是台灣人權與性別暴力政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強化性別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利器,創造雙重的權益保障效果。

現行家暴法規定,即便未聲請保護令,一旦有家暴和跟蹤事實,警方本來就必須採取維護安全的措施,這部分沒有跟騷法一樣可以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過去未符合家人或親密關係等家暴適用的對象,警方多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以3,000以下罰鍰或申誡,事實上,對加害人難以達到嚇阻的效果。

立法過程曲折

現代婦女基金會(現代)自 2011 年起推動反跟騷法,歷經 2014 年張彥文情殺案、2017 年世新大學男大生追砍學妹、2021 年屏東曾女疑遭追求者「假車禍真擄殺」等連續多年發生震驚全國的悲劇後,終於在婦團提出聯合共識版草案、行政立法部門完成協商下,於 2021 年 11 月 19日三讀通過跟騷法,總統於12月1日公佈,在眾所期盼下,今年(2022)6月1日終於正式上路。

由於立法過程經過非常多的波折[1],一度因內政部及警政署跟騷法草案與其他法律重疊、案件量大、排擠治安維護工作等理由,而要求暫不推動。最後在實現性別人權的高度期待下,順利完成立法,警政單位究竟如何落實執行,也一直為婦團所關注。

由警政署公布的資料[2],屬於親密關係及家庭暴力跟騷案件就有 190件,過度追求等一般關係的跟騷案件稍多於親密關係案,有 204 件,其中開立書面告誡有273 案,占了總量的近 7 成,聲請保護令 136 案。多了書面告誡這項選擇,警察不必等到法院核發保護令,便可即時約制加害人再犯,相較其他性別暴力法案,現代研究員王秋嵐認為,跟騷行為雖然受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才能核發書面告誡,但對隱忍已久跟騷被害人來說,加害人的言行終於被認定是犯罪而且有法可管,跟騷法在這部分確實還是發揮了效益。

對隱忍已久的跟騷被害人來說,加害人的言行終於被認定是犯罪而且有法可管,跟騷法在這部分確實還是發揮了效益。Photo by Bud Helisson on Unsplash

 

數位科技日新月異,跟騷行為多樣變化,期待內政部早日完備法令

「可惜,書面告誡沒有明訂報案後多少時間內必須核發,也沒有規定在何種情況下核發,其內容如何及違反的罰則」王秋嵐指出,書面告誡立意初衷在第一時間遏阻跟騷嫌疑人再犯,由於跟蹤騷擾具有持續、反覆、細瑣、特定性等惡質犯罪行為,法令規定被害人收到書面告誡、加害人兩年內再犯,才能聲請保護令,警察如何評估書面告誡核發的時機點?如何與被害人討論使其免於恐懼,方能有效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王秋嵐認為,讓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保護令聲請,讓保護令與書面告誡的程序雙軌進行,避免形成安全空窗期。這些都是跟騷法未竟之處。參與婦團共識版草案的勵馨基金會則主張應於 72 小時內核發才能達到嚇阻效果[3]。

跟騷法限定以「性或性別」作為跟蹤騷擾的要件,並規範監視、跟蹤(尾隨接近)、盯哨(守候)、威脅辱罵(妨害名譽)、歧視貶抑、寄送物品、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 8 種類型,婦團認為跟騷類型和態樣多樣多變,警政署交出第一個月成績單的案件,僅限親密關係或過度追求的受害人,「事實上,跟騷有許多動機不明難證明的或與性或性別不相干的,卻一樣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王秋嵐根據實務經驗舉例說,例如職場的上下屬關係、瘋狂粉絲跟騷藝人或網紅的緋聞對象、被鄰居盯哨監視,又或跟騷愛慕者的伴侶或交往對象,考驗著警察的綜合判斷能力,王秋嵐主張,參考各國立法例,未來修法應以行為的過程和結果來定義跟騷。

讓保護令與書面告誡的程序雙軌進行,避免形成安全空窗期。這些都是跟騷法未竟之處。Photo by CHUTTERSNAP on Unsplash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陸續出爐。在施行細則中,為了有效執行法令,內政部建置了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並指派專人辦理。勵馨基金會則建議應增設「例外不得使用資料庫」的迴避條款,避免辦理跟騷案件人員中有行為人利用該資料庫得知被害人的相關個資[4]。

跟騷法上路後,跟騷已被視為犯罪行為。警察收到報案後,可立即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一旦遇到跟騷行為,民眾盡可能蒐證,不論是截圖不當訊息、用手機拍攝對方跟蹤尾隨的畫面,或錄下對方侮辱謾罵的音檔,都是成為定罪的有力證據。該法三讀通過時,立院曾做成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於跟騷法施行 3 年內,針對跟蹤騷擾的定義、行為樣態、施行的情形進行統計及研究,以利後續的法規檢討以及修正[5],王秋嵐說,跟騷案件不應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為要,且數位科技日新月異,其實當初婦團是主張希望內政部 2 年內提出檢討報告,以因應跟騷行為的多樣變化。接下來,婦團將持續監督,早日使跟騷法完備。

[1]參見 跟騷法立法十年 昂首未來路仍長

[2]參見警政署新聞稿:跟騷法上路滿月 警署:全國已受理394件

[3][4]參見 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 勵馨持續監督 望法規完備

[5]內政部新聞稿: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 讓國人生活更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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