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制度的兩難
by 黃嘉韻
阿珍姐的先生是職業軍人,民國64年時,婆家為了傳宗接代的理由,緊急安排阿珍姐結婚,民國75年先生提早退役做生意,沒多久有了外遇。一開始要他回家,他說「我人回,心不回」。挽了回婚姻,阿珍姐試圖到他店裡幫忙,但是看到孩子學壞了,所以和他協議,他承諾每月給我和孩子6仟元生活費,但是付了幾個月就沒付了。為了生計,阿珍姐開始到電子工廠作大夜班,以在白天兼顧孩子的教養,之後在朋友的介紹下,嘗試作保母,獲得許多肯定,和孩子的生活才比較穩定。最近幾年,阿珍姐知發現先生的生意作得很不錯,據鄰居轉述,他和一個女人住在台北豪宅,應該是以前的那個,他戶籍不在台北,名下也沒有那間房子,可能是在那女人名下。
分居又稱為別居或不同居,係指夫妻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在我國現行民法制度中,並未規定有分居的制度,因此,分居也無法成為離婚的手段之一。
在阿珍姐的例子裡,為什麼阿珍姐不離婚?就台灣傳統的社會觀念裡,「離婚」好像是婦女被掃地出門,而且之後要遭受親友鄰里之間的斐短流長,會帶給娘家的家人難堪,另外有一種類型的太太是抱持者拯救者的心態,認為丈夫對家庭不聞不問、不負責任,是幼稚的行為,她有義務把他拉回家庭裡,如果離婚就等於讓她有機會再去害別的女人。在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熱線接到較多的案例,多數的不願意離婚的原因有兩種,一是為了小孩,一是認為結婚是兩願的,離婚當然也要我同意。其實這多數的情形,除了是情感上的報復外,主要的是婦女在經濟上並沒有實力和先生談判離婚,只有以消極地「不同意」作為抵制或籌碼。
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對於感情想付出的一方,她有付出的權利,但相對的,不想接受的一方也可以不回應你的付出,不過,雙方都應該站在維持原先的家庭生活經濟對等的位階。近年來,法務部及民間婦女團體都針對分居制度在進行修法草擬的階段,認為一對夫妻雖有夫妻之名,但無夫妻之實長達數年(三年或五年等),應立法讓無意願維持婚姻的一方可訴請離婚判決。但此一見解,台灣婦女團體內部有所歧見。一方面是針對慘遭家庭暴力得婦女,因苦於無法蒐證的狀態而無法離婚,應儘快為他們創設別居離婚條款,但有擔心在目前產業西移的情況,台商外遇的情況比比皆是,如有此法,外遇的丈夫就可以利用法律,五年之後和元配辦理離婚,則台商妻子的保障在哪裡?
因此,當時婦女團體建議,在訂立離婚法時,應該要有分居制度的設計,而在夫妻無法繼續無持共同生活的過程中,應釐清各種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家庭生活費及夫妻財產處裡等,終於在2002年由婦女新知基金會與臺北市晚晴婦女協會一起推動「新晴版」夫妻財產制通過,全面廢除聯合財產制,改採所得分配為基礎的法定財產制,並規定民法第1030之3條婚後財產追加計算,俗稱包二奶條款,亦即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於修法後,法律上以可以保障位於經濟弱勢的婦女,避免產生不公平的現象,但關於情感的部分,如果硬要以法律變成一種報復或牽制的手段,就不是法律所能規範的部分。
分居條款的產生並不會動搖婚姻之安定性,他除了可以保護受暴婦女脫離暴力家庭,並給予欲離婚的雙方一個緩衝期,決定是否應該維繫這個婚姻,也讓已空殼化之婚姻,早點在法律上獲得安樂死,讓難以破鏡重圓的雙方得以重生。且有鑑於採行無過失別居條款係符合現代世界各國之立法趨勢,有可以減少離婚之勞費與創傷,因此,應肯定別居制度的制訂,使感情有破裂的夫妻,冷靜檢討過去的婚姻方式,並使欲離婚的配偶有緩衝期積極準備重建社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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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