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籤,是平等與民主的開始 -思考子女姓氏多元化的可能

by 尤美女、田庭芳

在台灣社會中,母親擔負照護子女的角色,在雙薪家庭,母親蠟燭兩頭燒,成為兼顧家庭與事業的女超人,但卻無法在法律上被肯認並實質享有平等地位。

長久以來,子女姓氏的決定仍遵循父系社會「從父姓」的傳統,明顯違反性別平等及剝奪母親法律的權利。現行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子女從母姓必須同時符合「丈夫同意」及「母無兄弟」二個限制條件,即便是「母無兄弟」的情況,許多婦女也無法獲得丈夫同意,不是難以開口,就是遭遇夫家斷然拒絕,卻又背負原生家庭的期待,讓婦女在兩個家庭雙重壓力的夾縫中生存、左右為難。

婦女新知基金會曾協助的個案-馮女士所面臨的困境是,她雖有兄弟,但夫妻雙方均對子女從母姓無爭執而達成協議,卻仍遭受國家父權法律的強制性介入要其「子從父姓」,其荒謬性不言而喻,本案因為戶政機關仍拒絕馮女士提出之子從母姓請求,而提起行政訴訟,近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依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認民法一○五九條第一項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我們欣見法官具有性別意識,確信民法一○五九條第一項有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而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我們亦期待即將卸任的第六屆大法官亦能具性別意識,於卸任前宣告該條文違憲,並以落日條款督促民法親屬編該條文之儘速修正。

自從媒體披露立法委員章孝嚴在完成更改身分證的生父生母欄時,得以為了感念母親的恩德而維持母姓之後,我們就接獲民眾詢問電話。民眾的疑問突顯出以法律強制規定姓氏所衍生之不公平現象。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我們對於子女姓氏應有多元的設計以符合更多民眾的需要,於是收集各國立法例,亦參考原住民各族群姓氏之習慣,期望提出更尊重個人自由以及體現兩性平權意涵的新規定。

目前,法務部正進行民法親屬編之修正討論,其修法小組之草案雖對非婚生子女姓氏規定為從母姓,但對於婚生子女姓氏規定為:父母得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書面約定子女姓氏,未約定者,從父姓。所謂「無約定」有兩種情況,其一為父母一方死亡或生死不明而無法約定或拒絕約定;其二為約定不成。在應用上,父母雙方有合意而達成約定的情況不會有爭議,紛爭的發生往往來自於約定不成的情況,而法務部目前之修法版本將約定不成的情況規定為「從父姓」,換言之,只要夫不肯約定或堅持己見,即當然從父姓,這無異於宣布從父姓仍為子女姓氏之原則,亦即,該修正條文僅將現行法中「母無兄弟」始可約定從母姓之限制移除而已。

婦女新知基金會提出經過律師、學者討論之民法第1059 條修正條文,首先確立子女之姓氏可由父母約定為從父姓、母姓或父母之姓的原則。約定體現參與、溝通的民主精神,且父母血緣各半,且戶籍法已有完整之登記制,不會發生血統混亂、淵源無法稽考之問題,故子女之姓氏,應放寬由父母約定之。如果父母未約定或是約定不成,為公平起見,於出生登記時,由主管機關以抽籤決定。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父不詳,故從母姓。若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姓氏仍應由父母約定之,於無約定或約定不諧時,子女之姓氏似不予變動為宜,故仍從母姓。

姓氏實為人格權之一部分,所以人民應有決定自己姓氏之權利,但為顧及交易之安全及身分之安定,故准許成年人於有正當理由時,得向戶政單位提出變更姓氏之申請,但以一次為限。至於未成年人變更姓氏須由父母之一方或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符合「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三年,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於其人格發展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者」法定事由,因此種情形之變更須經法院審酌,即不予限制變更次數。

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大法官會議能秉持平權理念,儘速作出具有前瞻性的解釋,促使公部門再檢討其修正草案實質上仍以從父姓為原則之合理性。更呼籲立法委員跨黨派推動新知版修正草案,讓父母得自由約定子女姓氏,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並將此兩性平權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中,讓法律面的兩性平權能真正落實。

(本文作者尤美女為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田庭芳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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