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權盟:長照修法撤除機構監視器、納入長照公評人制度、吹哨者條款

by 江妙瑩

長照機構架設監視器符合隱私保障?長照機構發生爭議怎麼辦?第三方公正單位是否應該存在?長照服務人員遇到機構內發生不法情事,站出來吹哨如何保障?長照權益監督聯盟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長照法)6大修正意見,同時呼籲,增列身心失能者與長照服務人員為「長照服務品質基準」參與代表、撤除機構內的監視器、納入長照公評人制度、吹哨者條款,完善機制並落實權益保障。

長權盟呼籲,增列身心失能者與長照服務人員為參與代表、撤除機構內的監視器、納入長照公評人制度、吹哨者條款。Photo by Harry cao on Unsplash

9個民團成立長照權益監督聯盟提出18條長照法修正意見

長照權益監督聯盟由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家總)、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新知)、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老盟)、台灣失智症協會(TADA)、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自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伊甸基金會附設活泉之家(活泉之家)、臺灣原住民族長期照顧聯盟協會(原照盟),以及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行無礙)等9個民團組成,簡稱「長權盟」,為提升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保障,該聯盟自8月15日至9月8日(2021)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法議案進行4場次線上座談會,收集各界的相關意見。

立法院於5月18日(2021)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17條,長權盟認為仍有許多未竟之處,共提出18條修正案,強調使用者觀點、期待多元、務實創新、有溫度的長照3.0精神。特別針對第40、42、44、45、46條文說明其修正意見。

增列身心失能者、長照服務人員參與長照服務品質基準審議

家總祕書長陳景寧說明目前衛生福利部長照代表名單太過偏重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心聲難以傳達,因此在此次修法中,呼籲納入審議制度,使用者代表應囊括身體失能者、心智失能者、家庭照顧者、勞工、老人、原住民、新住民、偏鄉、婦女權益及多元性別等各類代表,服務使用者的整體比例不得少於1/2,保障各類服務使用者權益的代表性與多元性。現行第40條規範長照服務品質基準審議,僅有家庭照顧者代表參與,長權盟主張,應增列身心失能者與長照服務人員。

如何保障與落實服務使用者權益?在這次新冠肺炎疫情來襲更凸顯困境。Photo by Maxim Tolchinskiy on Unsplash

刪除長照機構監視器、增列吹哨者條款、公評人作為獨立監察單位

安全重要還是隱私重要?照顧管理及品質誰來維護及把關?長照機構未立案、照顧不周等報導時有耳聞。長照法第42條明訂「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老盟副主任謝雅涵表示,應健全長照服務法第42條內涵,具體化契約內容。此外,機構往往以服務使用者安全為由,不論服務使用者是否同意而架設監看設備,然相關設置有侵犯隱私之虞,建議應有其他更具體之作為來保護服務使用者的安全問題,建議第43條刪除監視器設置。

對於機構中老人保護問題,老盟於2019年8至10月間,針對全國各類住宿型機構進行老人保護認知與措施問卷調查,研究結果發現,機構工作人員對於老人保護通報概念的認知並不一致,且照顧服務員對於「執行老人福利業務的相關人員也是老人保護的責任通報人」的認知普遍偏低,老盟強調長照服務法第44條應增列「吹哨者條款」,保護服務使用者及長照服務人員。

自2013年起,老盟與10各縣市(團體)合作「獨立倡導」服務,招募志工組成「獨立倡導關懷人」,謝雅涵說,關懷機構中「公費安置」的服務使用者權益,除了協助長者為自己的權益發聲,也希望藉此機制監督住宿式長照機構服務品質。然而現行制度下,「倡導關懷人」雖亦會觀察機構的照顧品質並回報督導,卻因機制缺乏「公權力」,無法為整體制度及服務品質更進一步把關。因此,為健全長照機構整體服務品質,保障使用者權益,老盟建議可參考歐美及日本實施多年的長照公評人(Ombudsman)制度,於長照法第46條增列「長照公評人制度」,各縣市至少派駐1名公評人,獨立監察長照相關事項,協助長照申訴及爭議處理,並依據監察結果及申訴調查等事項內容,定期提出制度改善建議的報告後,交由中央或地方長照服務審議會審議,以確保服務品質,保障住民的權益。

如何保障與落實服務使用者權益?在這次新冠肺炎疫情來襲更凸顯困境。台自盟林君潔說長照服務現況仍過於強調失能、醫療模式,而非以一個完整的「人」來看待障礙者,服務中缺乏主體性,也無決策權,她強調應做到「一、消除資訊落差,二、落實需求調查並滿足需求,三、確保服務品質,四、參與政策擬定與監測,五、觀念轉換」;因而「長照服務法應納入使用者聲音的多元管道及決策參與機制,重視使用者經驗,讓基層長照服務人員、身心失能者、照顧者都有代表,並結合數位政府,將民眾的使用困境利用大數據反饋,改善服務與政策設計,讓長照服務更貼近需要。」活泉之家主任廖福源強調。

廖福源呼籲「長照服務法應建構多元層次,完善的監督機制」,除了第44條新增吹哨者條款外,長照機構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的照顧與保護,不得有身心、財務等任何形式的剝削,包括暴力、疏忽、遺棄、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的情事,但當長照機構人員發現機構內有任何剝削情事發生時,需要鼓勵與保障吹哨者的修法條款。他同時回應新增第46條長照公評人制度作為獨立監察機構等創新作為,期盼建構多元層次,完善的監督機制,真正保障使用者權益。

健全及強化民眾申訴案件及爭議等事件的調解機制

處理民眾陳情、申訴等爭議事件,是反映長照服務品質問題最明確且重要的參考,卻未有足夠重視與健全機制?陳景寧說,家總2021年調查22縣市爭議處理會辦理狀況,發現各縣市皆有相關規定,並公開於網路上,僅連江縣未公開;而網站資訊公開狀況也各縣市不一。目前各縣市訂定的調處機制不一、解讀混亂,且民眾能夠接收到的資訊透明化程度不足。且現行爭議「調處機制」,以照管中心或衛生局、社會局等縣市主管機關為調處單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或陷入各說各話、耗時費工又無實益,應改為具法律效力的「調解機制」。因此提出第45條修正案,並配合外籍照顧服務員納入長照人力,因應相關爭議事件的調解需求,增列多語諮詢與翻譯服務。

為尋求更大的共識與力量,長照盟持續尋求個人及民間團體的連署支持,歡迎各界參與長權盟「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連署行動 

資料來源:家總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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