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消費應有的法律常識

by 主婦聯盟基金會

法律與日常生活非常相關,如果在使用化妝品的時候,發生問題時,消費者要怎麼辦呢?

化妝品的定義:「化妝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那麼,吃下去的東西算不算化妝品呢?基本上,人們會吃進身體的東西,可分為:藥、食品及健康食品三種,因此,如某一產品聲稱是「吃的化妝品」,那只能說可能是藥、食品或是健康食品,而不是化妝品。

化妝品,尤其是含藥的化妝品,都需要經過衛生單位的檢驗,在購買使用時,第一步可以看看產品是否有「衛署粧……」的字號,如果沒有這樣的字號,那就可能是未經衛生單位檢驗的化妝品;第二步,在標示部份,要注意化妝品的成份、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的方法,另外,是否有廠商的地址電話也很重要,因為,這是日後若發生糾紛時查詢的依據。有關於廠商應該註明的內容,在法律上,也都有相關的規定。

您是否有注意到購買化妝品時,包裝盒內會有一張小小的紙張,上面的內容是有關化妝品的使用方法、成份等內容,這張單子就叫做「仿單」,有時,因為化妝品體積過小,廠商無法將成份、使用說明書印在包裝盒上,廠商則可以印製仿單,放在包裝盒內。

許多女性都使用化妝品,即使是不化妝,平日也會做到基本的保養,有人說,女人一輩子要吃9公斤的口紅。且不論女人的一輩子,究竟要吃進多少口紅?但將塗口紅視為儀容一部份的現代,塗上口紅,又在飲食時把口紅吃進肚子裡的女人們確是大有人在,萬一在使用化妝品時發生問題時,該怎麼辦呢?

消費者保護法與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例:王小姐在百貨公司購買某一品牌面霜後,回家後便興沖沖的依仿單上的方法使用,使用幾天後,臉上卻發生起紅疹的狀況,王小姐前往醫院就疹,經醫師判定為過敏現象。於是,王小姐便至百貨公司向專櫃反應,因使用該產品而發生過敏,要求廠商損害賠償,不料,百貨公司不承認王小姐曾於該專櫃消費。

1.消費者保護法

在要求損壞賠償前,應先有消費關係之建立,保留購買時之發票,可證明消費關係之建立,在證明消費關係後,王小姐便可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以便要求消費者之相關權利,消費者保護法是專為保護消費者而設立的,而非用於買賣行為。

2.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當店家將責任推給經銷商,經銷商又將責任推給製造商,製造商又要求王小姐提出該產品有成份不當之證明時,難道王小姐只能當無奈的消費者嗎?當然不是,消費者保護法中有「企業經營者要負無過失責任主義」之規定,王小姐只需證明臉上紅腫是由於使用該產品的關係即可,不需提出產品成份的證明。

難道每次消費者一遇到問題,便要大費周章的從店家、經銷商、製造商……,一層一層的找上去嗎?消費者保護法中又有一規定,包括店家、經銷商、製造商,對消費的損壞,均需負連帶責任。店家、經銷商若是能夠證明於進貨到販售間,沒有對產品進行其他加工,則可以主張免責,但是製造商即使證明無故意過失,只能主張減輕賠償責任,而不能主張免責。

製造商在國外的話,如在日本、德國、美國……等等,難道又要消費者去打國際官司嗎?消費者保護法中有規定:進口商(代理商)需負跟製造商一樣的責任。所有消費性商品之糾紛均適用。至於到底是製造商賠、經銷商賠、還是店家賠,則由三方自行討論分配。

「廣告」也是契約的一部份

「老闆,來碗牛肉麵!」
「牛肉麵一碗,來囉!」
「咦!老闆…,我叫的不是牛肉麵嗎?」
「素啊!這是牛肉麵啊!」
「那為什麼我的牛肉麵都沒有牛肉!」
「唉呀!先生,吃牛肉麵一定要吃到牛肉嗎?」
「對啊,吃到牛肉才叫吃牛肉麵啊!」
「那我問你,吃太陽餅你有吃到太陽嗎?」
「可…可是,你廣告照片裡的牛肉麵就有牛肉啊!」
「先生!你沒看到我的廣告上有四個字。」
「那四個字?」
「謹供參考!」

由於社會上廣告不實的現象與糾紛愈來愈多,民國80年,公平交易法中規定,廣告內容不得廣告不實,企業若有廣告不實的狀況,將被處以罰鍰。消費者若發現購買的產品有廣告不實的現象,亦可申請損害賠償,但要消者舉證其廣告不實畢竟不容易。因此,民國83年,消費者保護法中就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故此,「廣告」成為契約的一部份,不能有廣告不實的狀況。

廣告不實:廣告內容讓消費者誤信可以達到廣告之效果,事實上卻達不到廣告之效果。以下二則廣告內容,是否涉及廣告不實?

例一:【廣告畫面】一輛車開進一條死巷又開出來,另一輛車開進去,又再開出來,又有一輛車,開進去,可是沒有開出來,巷內的牆上出現二條車痕。

例二:【廣告畫面】一位女子看著鏡子中的女子問:「你是誰。」鏡中女子說:「我是14天後的你。」

例一:廣告中並未說出汽車會爬牆,故不涉及廣告不實。例二:廣告內容說出商品之保證,讓消費者誤以為可以達到廣告效果,但實際上並無法達到,因此涉及廣告不實,目前這片廣告已不再播出。由於目前「廣告」已成為商品契約之一部份,因此許多廣告均以意識型態播出。

特種買賣:郵購買賣、訪問買賣

1.郵購買賣

例:鄭小姐看到某電視購物頻道推銷可除斑的化妝品廣告,便向該公司門市訂購,該公司於三日內派外務員將貨品送達鄭小姐家中,並收取二千八百元價款。鄭小姐在拿到產品後,發現該商品的數量與廣告所說不符,於是在第二天上午將商品送還發貨門市,同時要求業者退還貨款。但業者希望保留原付貨款,要求鄭小組選購其他商品,鄭小姐認為並不需要購買其他商品,仍堅持退還現金,但不被業者接受。

消費者保護法針對「特種買賣」,有一項對消費者很有利的規定,就是消費者可以有「七天的猶豫期」,郵購買賣(電視、廣告、型錄、傳真、雜誌、廣播),從收到商品開始七天內,消費者可以不需任何理由,以書面(存證信函),或將商品寄還給廠商,辦理退錢。即使商品上註明「一經拆封,不得退還」,也是無效之規定,仍需依消費者保護法退還現金。

2.訪問買賣

例:徐先生陪同學赴某護膚中心作臉部護膚保養時,等候期間,店方人員遊說其也試看看,禁不起對方的勸說,徐先生答應作一次臉。之後,中心主任又遊說徐先生加入會員,並索費一萬零捌佰元。徐先生在對方花言巧語的引誘之下,一時心軟,便請其學長代為刷卡付費。次日晚上六時多,徐先生接到護膚中心人員電話後,便再度於八點許前往做臉,由於事前未先填妥所需費用,致結帳時,該護膚中心要求徐先生付款四萬六千多元。雖徐先生表示無法接受該中心之漫天開價作法,但在當時情況下,不得不簽下折價後的三萬四千元本票,該中心才放他離開。

訪問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消費者若在無法應付店家的推銷攻勢下,而接受消費行為,仍可在七天猶豫期間內,向店家辦理退費。但切記在做任何消費時,要找有店面、有商號的廠商,否則,要談賠償時,可會求償無門喔!

糾紛處理管道

消費者在與店家發生消費糾紛時,也可循法律途徑,或向消費者保護團申訴,如:消費者基金會(02-2700-1234),以書面方式申訴,消基會並於每週一至週五,均有義務律師於現場回答問題。另外,直接撥打電話1950,亦可轉接至各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若申訴無效,還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填寫表格申請調解,各縣市均有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專門處理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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