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現行監護權訪視制度的困境與建議
by 余瑞庭
在三對配偶有一對離婚的現今社會(見 去年結婚少萬對 離婚飆新高),對於離婚事件中孩子的保護已經是刻不容緩,離婚是父母的家事,也是孩子的大事,離婚家庭的孩子承擔更多的情緒傷害,更需要被保護,不要讓孩子成為父母雙方不幸婚姻的犧牲者。
離婚衝突中,爸媽往往陷入個人情緒,無法回應孩子需求
夫妻訴請離婚時,有兩種方式可完備離婚程序,一為協議離婚,另為法院訴請離婚。目前只有透過法院訴請離婚程序的夫妻,需要做監護權訪視,這佔了全部離婚比率的1至2成。這些夫妻身處在高衝突情境下,夫妻間的不信任、恐懼、氣憤、指責,提供了孩子一個破碎、對立、不安的環境,孩子與父或母親的依附關係因而斷裂,因為父母親無法回應孩子的需求進而引發孩子孤獨與憤怒的情緒,沒有歸屬感,這些造成的傷害包括內在(焦慮、憂鬱、沮喪、悲傷、孤獨、寂寞等)與外在行為(偷竊、吸毒、霸凌、性濫交、觸犯法律等)以及低自尊、社交能力不足、自殺自殘等行為。
夫妻雙方知道這樣的情境造成孩子莫大的傷害嗎?據我的經驗,父母是知道的,但往往更多是沈浸在自己的情緒內,悲傷、自責、害怕、恐懼之中,已無法回應孩子的需求。
離婚程序曠日廢時,在這高衝突情境中,孩子卻一直受到傷害,但這些傷害往往不是法律程序上律師、法官與父母親容易理解、識別及證明。所以無法立即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權利,進而影響到孩子們成年之後,仍繼續因為兒時的傷害所苦。
離婚夫妻都希望自己是正義的那一方,也都認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到法院聲請離婚判決,期待「司法」還她/他一個公道。我們訪視時,當事人會訴說著自己在婚姻狀態下所受到的不公平對待,猶如八點檔的劇情,從十多年前的交往、結婚儀式、懷孕、坐月子、後來的相處衝突,唯一沒說的正是我們最想聽到,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於孩子的規畫與想法。這些父母總想用法律程序來解決自己的情緒與溝通問題。
法院裁定的單次訪視時間不足
我們希望除了蒐集資訊之外,也能多些功能來協助父母認識自己的角色,與離婚對父母雙方及小孩的影響。但是,法院裁定的單次訪視時間不足,最多兩至三個小時,在這兩、三個小時內,必須與訪視對象建立關係與初步的信任、傾聽兩造婚姻中的情緒、瞭解未成年子女的狀況,對於未來撫養計畫、會面探視方案,引導出兩造真正的想法與認真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未來如何?時間真的太短,要做的事情真的好多,往往僅能初步瞭解與蒐集資訊,就完成訪視,能不能帶有教育意義與協助離婚父母對於孩子有更深一層的瞭解,進而做出妥善的安排,這點往往未能充分達成這目標,這也是我們訪視人員常常覺得可惜之處。
訪視時,社工人員得像福爾摩斯探員般具有敏銳的觀察力,看見孩子與父母親雙方的互動,是親暱還是逃避、在筆者的訪視經驗,我跟爸爸訪談時,提及孩子的學校生活與照顧,爸爸說的彷彿是最佳好爸爸代言人,完全以孩子為重心的照顧方式,但要摸孩子的頭表示親暱時,孩子躲開了,也目睹孩子多次向爸爸翻白眼,因此,我單獨跟孩子訪談時,都需要再次確認雙方的親子照顧與親情維繫,來協助判斷究竟誰適合擔任孩子日常生活的照顧者,確認孩子的意願與自身想法是否與父親講的一致,這些都需要時間觀察、分析與投入心力。
孩子的會面探視權益最常被忽視
我們普遍觀察到,孩子的會面探視權益最常被忽視。父母雙方仍抱著離了婚,孩子監護權判給誰之後,就該跟對方斷了聯繫的觀念。孩子在父母離婚前,已經需要身處在高衝突的壓力環境了,離了婚之後,還被迫少了一個爸爸/媽媽,這也是我們在訪視時,一直與離婚雙方提醒的重點;爸媽要做的是,讓孩子仍舊保有父母對他/她的愛,離婚有時真能化解夫妻高衝突的環境,有些人就是不適合當伴侶,但能不能當把孩子養育好的夥伴「合作式父母」,從夫妻關係轉成為夥伴關係,是需要被教導與培養的能力。
訪視時間提供了我們與父母溝通的初淺機會,同時教育父母親讓他們知道離婚如何影響到他們的孩子,並提供資訊讓父母親知道什麼介入的方式會傷害到孩子,什麼方式能對孩子有所幫助,重點在孩子,而不是依從父母親的喜與怒,從父母自己為焦點的動機轉化為親子間關係。
建議強制新人婚前上夫妻溝通等課程
筆者擔任監護權訪視工作近20個月,在實際訪視中,深刻覺得事後的補救不如事前的告知與規劃,現行家庭教育法提供婚姻經營的相關課程,但沒有強制性,我期待能夠修法規定新人結婚登記前,先去上夫妻溝通、合作、金錢觀、情感互動等課程。我也主張,結婚前就把離婚協議書寫好,未慮勝,先慮敗,為自己的婚姻再買一層保險。
離婚時,進入法院訴訟階段,法官請爸媽先去參與相關親職課程,例如,關於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友善與合作式父母等,之後再來談離婚。引導父母在離婚的高衝突情境下,面對自己的情緒,讓父母親從「我能做些什麼讓我的孩子在離婚後能夠適應良好,正常的成長」,而不是在離婚法律上的紛爭與彼此傷害。
或許父母在完成這些課程之後,我們再介入訪視才有更實質的意義,再次確認父母雙方在離婚後一樣能成為孩子的善意父母,彼此的合作夥伴,而不是從此不相往來的仇人。
(作者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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