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同不同意核電廠,都該同意的事
by 羅美音
今年(2013)五月,我協助公視到丹麥拍攝丹麥的能源專題。有幸訪問到資深的政治家羅娜(Lone Dybkjær),她曾任歐盟議會議員、丹麥環境部部長、丹麥國會議員。
丹麥在一九七零年代,為了要不要蓋核電廠,舉國大辯論的時候,當時她是三十幾歲的年輕國會議員。
當時的情況,政府與電力公司都已經決定要發展核能,也蓋了丹麥的核能研究中心(由著名的諾貝爾物理獎得主波耳帶領,他又被稱為量子力學之父)。
民間的反核聲浪四起。
羅娜說:「好吧,那就來評估一下。」
當時她的立場並沒有偏向哪一邊。只是偶爾覺得怪怪的,擁核者說要蓋一座核電廠,可是按照電力成長預估,一座是不夠的,應該要蓋好幾座。
她開始思考,應該如何評估蓋或不蓋核電廠呢?她抓到一個重點:不管你同不同意蓋核電廠,你都該同意的事。那就是核電廠必須是安全的。
讓爭辯的雙方回歸到一項共識,那就是,不管最後蓋或不蓋核電廠,都有一個共同的出發點,雙方都同意,「假若要蓋核電廠的話,核電廠必須符合安全原則」。
她推動此法案,並且獲得國會幾乎全數同意。
我問她,當時法規定了哪些安全原則?她說,內容並不太重要,是按照當時對核電的認識而規定的,現在應該有更新的標準。重點在於,這個法規奠定了一個共同的基礎。假若日後真的要蓋核電廠,仍舊是在這個基礎上,從這個共同的原點出發。
這樣做的洞見在於,不會一直陷在正反雙方的分歧中。畢竟,如果雙方的意見一直是分歧的,那麼就根本沒有共同討論的基礎。
但是這個共同討論的基礎一旦出現,就可以讓分歧的雙方,先退回到共同的原點,先把大家共同可以接受的規範討論出來,訂定清楚,有依循的規則。
相較於把力氣花在討論歧見上,這是更應該要花力氣去做的事,並且花了力氣就能做出成果的事。
我覺得這是非常值得台灣借鏡的地方。「假若要讓核電廠運轉的話,核電廠必須符合安全原則」這應該是每個人都同意的吧。那麼我們就應該好好檢視,什麼是核電廠的安全原則。
從丹麥回台後,我曾經問了幾位工程界的前輩對於核四工程品質的看法,他們一直搖頭,都說核四是政府工程的例外,就工程品質來說,未受到標準程序的監督。他們都不是反核四的人,也都不會站出來講話,但是也都剛好提到,重大工程應有的檢驗流程,卻沒在核四這項工程上看到。
我說:「那麼是否應該將這些種種工程問題舉證出來,證明核四不應運轉?」
有位前輩說:「不對,應該是他們要負責舉證核四能運轉。」
到底在台灣,為核電廠把關的規定是什麼呢?有多少人說得清楚呢?
於是,我又想起這個命題「假若要讓核電廠運轉的話,核電廠必須符合安全原則」,退回意見分歧之前的共同出發點,這個安全原則是雙方都可以、不帶有立場的詳加討論、釐清規則。
我們真的應該好好檢視、討論清楚,我們用什麼安全原則在把關?
安不安全,不是口頭說說就算數的,不是找誰來背書的問題;找誰來背書也應該有法源依據,這個法源依據內容到底是什麼,我覺得應該要公開檢視;如何規定?找哪個專家?如何檢驗?同時,檢驗的方式、流程與規範,需要制度化。那套標準在哪裡?規定的合不合理?有沒有按照程序在做?那是在其他各種討論展開之前,必須要最先討論清楚的。
羅娜強調,當時丹麥的立法「假若要蓋核電廠的話,核電廠必須符合安全原則」得到國會幾乎全數贊成。安全原則不只是口頭上的共識,還能訴諸法律規範,明定清楚。這是台灣足以為借鏡的。
畢竟沒有人會想要一座不安全的核電廠。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安全的尺度。如果安全真的是我們共同關心的,那麼把這個尺度公開來、訂出法律的基礎加以討論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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