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的最佳利益

by 網氏

父母離了婚,財產或許可以一分為二,然而孩子卻無法一刀兩斷,也不是一人一半就能解決的算術。父母是決定離婚子女最佳利益的關鍵!如果父母能夠持續讓孩子感受到雙方的關愛,享有兩邊的資源,那就是離婚子女的最佳利益。

讓孩子擁有美好的成長經驗是父母的責任。Photo by chiang in 玉里

為了使父母離婚的子女最佳利益極大化,立法院於2013年11月22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055條之1修正案,增列「善意父母條款」,親權判定從「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轉化為「最適利益原則」,透過專業調查,法官在親權判定的過程中,選擇子女最適合的監護人選。

另外,家事事件法也有規定,法院得選任「程序監理人」代表孩子陳述意見,特別是監護權相關案件中,父母雙方處於高度衝突、或者無能力、亦或無意願保護孩子時,程序監理人可以扮演孩子的代理人主張孩子的意願或權利。推展程序監理人制度的現代婦女基金會卻發現宣傳不足,致使使用率低,嚴重危害兒童司法人權,呼籲司法院應檢討使用率低的原因並盡速改善。

民間團體──兒福聯盟在國內推行多年「離婚協議商談」或者「家事商談」,其目的是希望藉由專業的商談人員,陪伴想離婚的父母一起坐下來、面對面的討論,包括要不要離婚、孩子後續怎麼照顧?未同住的一方要如何與孩子相處互動?孩子的各種需求如何分工給予滿足等議題,陪伴離婚父母好好說再見的同時,也擬定好子女照顧計畫。

本期網氏,在四月兒童月之際,邀請現代、兒福聯盟和台北晚晴分別從程序監理人、離婚協議商談和解析善意父母條款內容,與妳/你聊聊在離婚過程中,如何顧及自己與孩子的權益。

文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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