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性侵被害人劇本,根本不存在

by 王於鎮

不斷重播的劇本

「那時候她看起來就是願意的啊,我們是兩情相悅!」

「我從來就沒有說過我願意!我不願意!」

理解性腳本的多元性。photo credit:flickr@George Atanassov CC BY-SA 2.0
理解性腳本的多元性。photo credit:flickr@George Atanassov CC BY-SA 2.0

在大多數的性侵害案件中,上面的對話不斷的在法庭上演。當一個人主張她被性侵了,最應探究的是,在「事發的當下」被害人到底是否是不願意的。然而在性侵害犯罪的當下,通常只有性侵者與被性侵者在場,在極度缺乏相關人、物證的情況下,事發當下被害人的意願是相當難去證明的,也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的性侵害案件進入到法庭後,雙方爭執的重點往往就會變成各說各話的局面,也因此導致上面的對話一直不斷重播。
因此,我國法院實務向來都習慣以客觀事實輔助觀察事發當下被害人的意願,但這其中似乎參雜了一些似是而非的推論,例如在具體的案例上,法官依照「經驗法則」說:

「若被告以強暴方法違反甲女意願與之發生性關係,為何甲女嗣後不去醫院做驗傷診斷或DNA的檢查或採取其他證據保全方法以維護自己權益?」

「甲女的外在表現均迥異於一般遭受性侵害之人會有的驚慌、害怕、哭泣、憤怒之心理反應。」

「A女於後續性交行為過程中,僅因害怕被告生氣而配合被告性交行為,並無積極呼救或抵抗之舉,身體亦無明顯外傷。」(以上均摘自我國真實判決內容)

性別表演責任──「理想被害人的劇本」

在我們的社會中,男性與女性各自都背負了社會所期待的性別樣貌,我們在父權社會所認可的性別角色上都做了很多的功課,以為了扮演好我們的性別角色。但偶然掌握形塑性別角色權力的男性,卻在這數百年來,一直在細語著有關女性渴望被強暴的慾望、享受性卻不用承擔責任的慾望。這種對於性別角色的劃分之後,性行為中的暴力就得以在這種劃分的過程中取得正當化基礎。

父權體制因而深信:性行為中含有一定程度的暴力,因為暴力正可以展現出標準的男子氣概,這絕對不是性侵害。而這種對於性侵害犯罪帶有偏見的、典型化的、或是錯誤的認知,就是性侵害的迷思的開始。

我們熟悉的性侵害迷思常有:女人說「不要」其實就是「要」;當女性穿著暴露的衣服;一個人去夜店遭到性侵害是自找的;女性常常會基於報復、勒索、嫉妒、而虛偽的控訴他人性侵等等。以上種種的性侵害迷思,使得社會否認並且輕視性犯罪的發生,更會造成被害人不願意報案而讓性侵害犯罪不斷的惡性循環。

回到實際上的法庭運作,為了避免被害人因為不符合被害人形象而被視為說謊者,在辦理性侵害被害案件的首要工作,往往是要為被害人做好準備,使她可以成為性侵害案件中的完美被害人:如果不同意性行為的發生,她應該要拼死的抵抗,抵抗之後所留下的傷痕才可以彰顯她維護貞節的理想形象,再不濟,她也應該為她失去的貞潔哀悼。而這荒謬的「理想被害人劇本」都要小心翼翼的演練,以免一腳踏進這場精心設計的性侵害迷思陷阱中。

理想被害人的劇本根本不存在

事實上,在性侵犯罪發生之後,許多被害人甚至無法認知到性侵害發生了,被害人經常懷疑自己是不是真的被害人、是不是誤會行為人了、是不是因為自己行為的不當,才導致這侵害事件的發生。而被害人遭遇性侵害當時或之後,所會採取的行動其實都有可能。根本沒有一套被性侵者會採取的標準回應流程,所謂理想的被害人劇本僅存在於父權體制的想像中而已。

所謂的「理想被害人劇本」根本就不存在,一個強制性交案的被害人不會有典型的事後情緒反應、不一定會抵抗、不一定會呼救、甚至被害後還有可能繼續與加害人若無其事地相處。她很可能會冷靜下來思考應該如何勇敢面對處理這件事,也可能腦中一片空白根本無法做出反應。一旦我們的法庭運作過程可以認識到劇本的多元性,或許就能夠扭轉法庭中各種性別刻板印象影響法官的情況,慢慢開始作出改變。

(作者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駐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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